一次难以释怀的调解
2009-02-01 15:54: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令花
2007年,我调解了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大孬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国亮劳务雇佣纠纷再审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申请人杨大孬当庭赔偿被申请人杨国亮各项损失一万元,原、被告都对法官的工作作风表示由衷的感谢。按说这是一个调解成功的案例,但此事过去已将近两年,却让我至今难以释怀。
原告杨国亮系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宜坪乡人,2005年2月随当地的民工到被告杨大孬开办的砖厂打工,上班第6天,即于2005年3月9日,杨国亮在干活时,其右胳膊被砖机绞断,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伤势太重,后被截去右肢。杨大孬在垫付8000元的医疗费后,就不再出钱给杨国亮治病。2006年2月29日,原告杨国亮诉至兰考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杨大孬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5414.07元。该案在审理期间,被告杨大孬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后经缺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杨大孬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1387.74元。判决生效后,原告杨国亮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该案也确实有一定难度,被告杨大孬的砖厂出事后,民工纷纷离去,已倒闭停业,他本人也不知跑哪了。经长期的追踪,执行人员终于在一天夜里把杨大孬堵在家中,因其不配合执行,法院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杨大孬的家人多方筹集了一万元现金交到法院,表示等杨大孬出来后让他尽快还款。
后来杨大孬并未积极还款,他认为自己虽是砖厂业主,但与杨国亮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该承担责任。杨国亮是砖机所有人苏祖佑的雇佣工人,应当由苏祖佑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合同书一份,协议书一份,申请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审查后,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移交审监庭审理,并由我主审此案。
我考虑到杨国亮身体残疾,路途遥远,来一次不容易,花费也高,即使判决胜诉,执行也有一定的难度和相应的过程。想到杨国亮的断臂,作为一名法官我深深感到肩上责任的重大,一定要让受害人得到切实赔偿的信念支撑着我,开庭日期就要到了,得知被申请人已经提前赶来兰考,我马上通知双方到庭,决心在开庭前再尽力做一次调解工作。当双方到庭后,申请人自持协议、证明在手,认为再审胜诉的把握很大,不积极配合调解,而原审原告对获得赔偿的数额较大期望值又高,双方的心理差距很大,调解很难开展。面对这种情况,我首先把利害关系向双方当事人讲清,明确告诉被告(申请人),原审原告是在申请人砖厂打工期间受的伤,该事实双方均认可,法庭予以确认,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必须经案外人苏祖佑出庭证明,苏祖佑的证明不能得到当庭核实,法院将不予采信,届时申请人仍将面临不利的诉讼结果,所以积极筹钱赔偿原告才是明智的选择,如果日后有了苏祖佑的下落,应当由他承担责任的话可另案起诉。同时规劝原审原告,即使维持了判决,原审被告的砖厂已卖,经常找不到他本人,更无法向法庭提供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存在执行难的风险,能够在审理阶段达成调解协议,当庭履行是最好的结果。经过三番五次做工作,原审原告杨国亮与原审被告杨大孬自愿达成赔偿协议,杨大孬当庭给付杨国亮赔偿金人民币一万元,杨国亮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从发生那天至再审调解结案,历时两年多时间,值得欣慰的是原告杨国亮终于不需再为此案往返奔波,但在我脑海里始终挥之不去的是他那只残臂,他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自愿接受被告一万元的赔偿,也许他真的想把案件了结,不再劳神费力了,作为法官我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案件调解结案,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但我总感觉美中不足,认为杨国亮放弃权益大,曲曲一万元的赔偿怎能弥补他的损失呢?想起原告满意的神情,发自内心的感谢,我只觉得愧对老杨,没能力调解得再多一些,这就是当事人非常满意,我仍不能释怀的原因,只希望杨国亮能坚信不管你来自何方,法律是公正的,它永远为弱者撑起一片蓝天。
(作者单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国亮系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宜坪乡人,2005年2月随当地的民工到被告杨大孬开办的砖厂打工,上班第6天,即于2005年3月9日,杨国亮在干活时,其右胳膊被砖机绞断,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伤势太重,后被截去右肢。杨大孬在垫付8000元的医疗费后,就不再出钱给杨国亮治病。2006年2月29日,原告杨国亮诉至兰考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杨大孬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5414.07元。该案在审理期间,被告杨大孬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后经缺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杨大孬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1387.74元。判决生效后,原告杨国亮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该案也确实有一定难度,被告杨大孬的砖厂出事后,民工纷纷离去,已倒闭停业,他本人也不知跑哪了。经长期的追踪,执行人员终于在一天夜里把杨大孬堵在家中,因其不配合执行,法院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杨大孬的家人多方筹集了一万元现金交到法院,表示等杨大孬出来后让他尽快还款。
后来杨大孬并未积极还款,他认为自己虽是砖厂业主,但与杨国亮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该承担责任。杨国亮是砖机所有人苏祖佑的雇佣工人,应当由苏祖佑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合同书一份,协议书一份,申请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审查后,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移交审监庭审理,并由我主审此案。
我考虑到杨国亮身体残疾,路途遥远,来一次不容易,花费也高,即使判决胜诉,执行也有一定的难度和相应的过程。想到杨国亮的断臂,作为一名法官我深深感到肩上责任的重大,一定要让受害人得到切实赔偿的信念支撑着我,开庭日期就要到了,得知被申请人已经提前赶来兰考,我马上通知双方到庭,决心在开庭前再尽力做一次调解工作。当双方到庭后,申请人自持协议、证明在手,认为再审胜诉的把握很大,不积极配合调解,而原审原告对获得赔偿的数额较大期望值又高,双方的心理差距很大,调解很难开展。面对这种情况,我首先把利害关系向双方当事人讲清,明确告诉被告(申请人),原审原告是在申请人砖厂打工期间受的伤,该事实双方均认可,法庭予以确认,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必须经案外人苏祖佑出庭证明,苏祖佑的证明不能得到当庭核实,法院将不予采信,届时申请人仍将面临不利的诉讼结果,所以积极筹钱赔偿原告才是明智的选择,如果日后有了苏祖佑的下落,应当由他承担责任的话可另案起诉。同时规劝原审原告,即使维持了判决,原审被告的砖厂已卖,经常找不到他本人,更无法向法庭提供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存在执行难的风险,能够在审理阶段达成调解协议,当庭履行是最好的结果。经过三番五次做工作,原审原告杨国亮与原审被告杨大孬自愿达成赔偿协议,杨大孬当庭给付杨国亮赔偿金人民币一万元,杨国亮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从发生那天至再审调解结案,历时两年多时间,值得欣慰的是原告杨国亮终于不需再为此案往返奔波,但在我脑海里始终挥之不去的是他那只残臂,他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自愿接受被告一万元的赔偿,也许他真的想把案件了结,不再劳神费力了,作为法官我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案件调解结案,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但我总感觉美中不足,认为杨国亮放弃权益大,曲曲一万元的赔偿怎能弥补他的损失呢?想起原告满意的神情,发自内心的感谢,我只觉得愧对老杨,没能力调解得再多一些,这就是当事人非常满意,我仍不能释怀的原因,只希望杨国亮能坚信不管你来自何方,法律是公正的,它永远为弱者撑起一片蓝天。
(作者单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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