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保住他的眼睛
2009-02-01 15:12: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浩
  这只是一起十分普通的伤害案件,当卷宗从立案庭转到我的手中,几分钟内我已经对案情有了大致了解。

  2006年11月15日7时许,哈某在北京站第七站台与戈某因琐事互殴。哈用拳头击中戈某右眼,造成戈某右眼球破裂伤,右眼玻璃体积血,右眼视网膜脱离,后经法医鉴定属重伤。哈某被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名诉至法院,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哈某赔偿医药费等高额费用。哈某则表示自己经济状况困难,无力赔偿。

  凭以往的审判经验,我判断这个案件的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的可能性不大。

  当我和书记员会见被害人戈某夫妇时,发现这对夫妇正处于十分困顿的境地。戈某本系聋哑人,自己和妻子都没有正式工作,已负债累累。更为严重的是,此时的戈某因无力支付右眼球摘除手术费用,左眼也随时存在交叉感染同样失明的危险。会见时,戈某的妻子声泪俱下地恳请法官尽快结案,拿到赔偿款用于手术。

  看到这种情况,我意识到,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是否能以调解结案,能否尽快结案,也许会决定一个人和一个家庭今后的命运。如果调解不成或拖延数月,最终被害人拿到判赔的法律文书时,很可能终身再也见不到光明,其家庭也会因此不堪重负,从另一方面讲,被告人也失去了因积极赔偿获取的酌情从轻处罚的机会。

  会见戈某的当天下午,我来到看守所向被羁押的哈某送达起诉书和起诉状。哈某表示因为头脑一时冲动致人伤残,十分悔恨,虽然愿意赔偿,但自己是在车站为旅客扛包为生的无业人员,孤身一人,经济无稳定来源,更无现金存款。

  我通过阅卷、查询并与哈某所在村委会联系,查明哈某所说的确是事实。案件似乎进入了调解无望、非判不可的境地。

  尽管如此,我不甘就此草草结案,并没有放弃调解的希望。而是再赴看守所提讯哈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指出他犯罪的危害性及给戈某一家所造成的严重伤害,并告知对戈某进行赔偿是他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在多次说服教育下,哈某终于打消了顾虑,吐露了自己被羁押前曾持有2000股股票。得到这一信息,我当即上网查询,了解到哈某持有的股票目前大幅上涨,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终于出现了希望。

  合议庭制定了详细的调解计划后,我迅速约见了戈某及其妻子,将哈某的实际经济状况和赔偿意愿告诉了他们。同时,说明哈某确实无力负担高额赔偿,而对于戈某目前最重要的莫过于保住唯一的视力。在法官耐心细致、入情入理的分析下,戈某及其妻子主动提出降低索赔要求。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反复协商,终于确定了一个适当的调解数额。

  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后,考虑到股市波动难以预料,为尽量保证被害人的利益,我会同执行庭工作人员,用了3个工作日的时间,在取得哈某同意并书面授权的情况下,赶赴证券交易所出售了哈持有的股票,现金转账至银行后予以冻结扣划,并将调解书制作送达、赔偿款交付戈某,以最快的速度保证了戈某手术顺利进行。 

  案件民事部分调解结案后,戈某及哈某均以书面形式对法官调解工作的细致到位、高效快速诚恳地表示感谢。法院鉴于哈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哈某表示感谢法院的宽大处理,认罪服法,未提出上诉。

  本案审结不久,我接到了戈某妻子的电话,她兴奋地告诉我,由于手术及时,戈某仅有的视力终于保住了。放下电话,我感到由衷欣慰。

  作为一名法官,我们要将自己从事的审判工作上升到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践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高度来认识。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和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两者并重。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及时高效”。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应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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