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远千里追国债 德州中院执结5.7千万元国有资产大案
2009-01-23 16:23:58
中国法院网讯 (郑春笋 唐军 韩金明) 1月23日,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的驻上海机构清欠办公室和频临倒闭、年终发放职工工资困难的德州市某进出口公司都纷纷打电话给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感谢该法院执行法官不辞辛苦、不远千里为企业和银行追回5.7千万巨额欠款。据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这起案件创造了德州两级法院历史上执结标的金额最大的案件纪录。
2005年10月25日,德州中院对一起商事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上海晓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德州市某进出口公司货款4700万元本金和利息,被告公司的两大股东陆某和仇某作为共同被告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该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5月,德州中院对此案第一次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出境躲避执行工作,德州中院曾作出决定限制陆某、仇某两人出境。果然在法院填写《限制出境通知书》并附民事判决书交付入境管理机关后不久,持有美国护照的陆某在欲出境时被边境口岸扣留了出国护照。
发觉出国躲避执行无望的陆某一计不成再生一计,为了拖延执行,他又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再审。再审过程中,在省法院主持下,德州市某进出口公司与晓兴国际贸易公司、陆某、仇某之间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由晓兴国际贸易公司、陆某和仇某连带偿还德州某进出口公司货款3千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然而,在原告已作出让步的情况下,身为晓兴国际贸易公司法人代表的陆某仍拒不出面履行协议,居然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里和执行法官们玩起了一出出“捉迷藏”的闹剧。为此,2008年2月,德州中院决定再次立案执行此案。
在此案审理期间,法院曾对被执行人所有、分布在上海市四个行政区的别墅、写字楼、豪宅等17套房产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经执行法官向当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询,此17套房产均已成为被执行人向当地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上海银行等五家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累计1900余万元的登记抵押物。为了确保企业货款和银行贷款的安全,德州中院决定对这些房产依法强制进行评估、拍卖。
正当执行法官委托上海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17套房产一处一处地进行评估,并将送达鉴定评估报告的公告陆续在上海数家新闻媒体上刊出时,被执行人陆某终于“露面”并主动打电话给德州中院表示愿意配合执行工作。此时已进入2008年下半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上海房产已严重缩水,而为了确保全部清偿申请执行人的货款和被执行人欠银行的抵押贷款,德州中院在委托拍卖时又不能将17套房产标的的起拍价出得太低,结果拍卖过程中买家应价极少、屡屡出现“溜拍”,被执行人的17套房产历经三次拍卖仅成交了一处。无奈之下,德州中院又组织执行法官到当地多家媒体上刊登广告,借助各种关系广泛联络买受人,依法进行变卖活动。直至2009年1月20日,下剩的16套房产才被全部卖出变现。
至此,德州中院执行局累计出动执行法官百余人次,从德州到上海往返20余次,期间备尝重重艰难和挑战,通过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房产共获现金5700余万元,所得金额正好清偿了申请执行人德州市某进出口公司的货款本息和被执行人在上海五家银行的抵押贷款本息。
2005年10月25日,德州中院对一起商事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上海晓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德州市某进出口公司货款4700万元本金和利息,被告公司的两大股东陆某和仇某作为共同被告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该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5月,德州中院对此案第一次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出境躲避执行工作,德州中院曾作出决定限制陆某、仇某两人出境。果然在法院填写《限制出境通知书》并附民事判决书交付入境管理机关后不久,持有美国护照的陆某在欲出境时被边境口岸扣留了出国护照。
发觉出国躲避执行无望的陆某一计不成再生一计,为了拖延执行,他又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再审。再审过程中,在省法院主持下,德州市某进出口公司与晓兴国际贸易公司、陆某、仇某之间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由晓兴国际贸易公司、陆某和仇某连带偿还德州某进出口公司货款3千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然而,在原告已作出让步的情况下,身为晓兴国际贸易公司法人代表的陆某仍拒不出面履行协议,居然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里和执行法官们玩起了一出出“捉迷藏”的闹剧。为此,2008年2月,德州中院决定再次立案执行此案。
在此案审理期间,法院曾对被执行人所有、分布在上海市四个行政区的别墅、写字楼、豪宅等17套房产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经执行法官向当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询,此17套房产均已成为被执行人向当地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上海银行等五家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累计1900余万元的登记抵押物。为了确保企业货款和银行贷款的安全,德州中院决定对这些房产依法强制进行评估、拍卖。
正当执行法官委托上海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17套房产一处一处地进行评估,并将送达鉴定评估报告的公告陆续在上海数家新闻媒体上刊出时,被执行人陆某终于“露面”并主动打电话给德州中院表示愿意配合执行工作。此时已进入2008年下半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上海房产已严重缩水,而为了确保全部清偿申请执行人的货款和被执行人欠银行的抵押贷款,德州中院在委托拍卖时又不能将17套房产标的的起拍价出得太低,结果拍卖过程中买家应价极少、屡屡出现“溜拍”,被执行人的17套房产历经三次拍卖仅成交了一处。无奈之下,德州中院又组织执行法官到当地多家媒体上刊登广告,借助各种关系广泛联络买受人,依法进行变卖活动。直至2009年1月20日,下剩的16套房产才被全部卖出变现。
至此,德州中院执行局累计出动执行法官百余人次,从德州到上海往返20余次,期间备尝重重艰难和挑战,通过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房产共获现金5700余万元,所得金额正好清偿了申请执行人德州市某进出口公司的货款本息和被执行人在上海五家银行的抵押贷款本息。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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