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探析
2009-01-21 15:32: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梁奕林 曾志初
建立和完善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可以有效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保护人权,从而取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轻微刑事案件的概念和范围
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性质不太严重,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不需要运用专门技术和手段进行侦查,可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是相对于由人民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公诉案件的对称,大体是指八种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致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这八种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
(一)侵害范围较窄。这类犯罪多发生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许多轻微刑事案件多发生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的表现,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引发案件占此类案件的比重较大。
(二)社会危害性较小。轻微刑事案件一般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刑罚规定的法定刑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某基层检察院2008年己经审结的轻微刑事案件为例,判处缓刑的占5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的21%,判处罚金刑的占13%,判处管制的占9%,其他方式结案的占6%。
(三)侵犯目的较为单一。主要以侵犯财产权、人身权为主。在轻微刑事案件中,以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侵犯通讯自由案、非法侵入他入住宅案、过失致人重伤案、非法拘禁案、诬陷案、非法搜查案、损坏财物案居多,这些大多数是侵犯财产类和人身权益类。
(四)一般具有和解可能。由于轻微刑事案件大多发生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犯罪成因多有一定的偶然性,双方之间多有和解的愿望,不想结下子孙仇,大多数案件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形式就可以处理。
三、当前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现状
司法实践中,传统的办案思想是只要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就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相当一部分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严打"的政策下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重打击轻保护的现象普遍存在,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受到了影响。
(一)从处理效果看,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一旦被逮捕,容易使其在羁押期间受到"交叉感染",人格精神受到创伤,意志薄弱者甚至自暴自弃,捕后起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并不理想。轻刑案件不少是邻里纠纷,甚至是家庭内部发生冲突,如果双方有调解意向或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批准逮捕不利于化解矛盾,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会激化矛盾,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从处理目的看,由于公安机关存在批捕任务数额,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追求逮捕率,使得达不到逮捕条件或依照法律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流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环节,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增加诉讼成本,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不能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三)从审判实践看,法院对轻刑案件中绝大多数认罪又愿意接受经济处罚的被告人不判处实体刑,而是适用缓刑、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客观上导致了批捕质量不高。
四、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设想
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轻刑案件,应探索建立办理此类案件的"不捕直诉,快速处理"机制。
公安机关对已经被刑事拘留又达不到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依照法律可捕可不捕的轻微刑事案件,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不经审查逮捕环节,采取不捕直诉的方式,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法定拘留期限内起诉至审判机关进行审理,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某种足以保证审判进行的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在轻刑案件审查批准逮捕环节,依法灵活处理。轻刑案件一般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才有逮捕必要:
一是带有"黑社会"性质、"霸头"性质的轻刑案件。此类案件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较大威胁,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应当严厉打击。
二是当事人双方矛盾特别大、犯罪嫌疑人对案发起因有明显过错;认罪、不可调解的轻刑案件:此类案件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
三是犯罪嫌疑人具有特殊主体身份,如身份不明、异地作案、累犯等具有特殊情况的案件。
"不捕直诉,建立快速办案通道"这种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意义重大。
首先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打破对犯罪嫌疑人"先拘留,后逮捕"的一般办案模式,切实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期限为3天,特殊情况下为7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拘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而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长可延长至7个月。给予轻刑案件2个月以上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没有必要的。"先拘留,后逮捕"的办案模式客观上导致了对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过长,不利于人权的保障。轻刑案件不经过审查批捕环节,仅在刑事拘留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大大缩短了羁押时间,减轻了羁押对犯罪嫌疑人造成的心理负面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了人权,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
其次,缩短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轻刑案件办案提速,对已经被刑事拘留又达不到逮捕条件,或者依照法律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法定的拘留期限内起诉至审判机关进行审理,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及时到庭受审。这就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在时间上进行合理分配,在轻刑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实现提速。
第三,坚持公诉案件起诉标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值得注意的是,不捕直诉轻刑案件应当坚持公诉案件起诉标准,不能因为缩短了办案时间,减少了诉讼环节就降低了审查起诉的标准,必须坚持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办理不捕直诉案件的基本要求。同时,不捕直诉轻刑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对已经立案侦查、进入审查起诉程序的轻刑案件,当事人又提出自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案件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说服其撤回自诉。坚持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民事诉讼即使已经受理,也应按照刑事优先原则,中止审理。即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或和解,一般只能作为量刑考虑的因素,仍须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第四,促进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长期以来,群众对刑事侦查中运用的强制措施之一"逮捕",有着过于偏重的认识。老百姓认识不到"逮捕"是一种为了刑事侦查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误认为"逮捕"意味着对人格名誉的彻底否定,其作用和影响几乎等同于定罪量刑。在这种传统认识下,轻刑案件中过多地运用逮捕措施,既无刑事诉讼上的必要,又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尤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过多地运用逮捕措施,往往会对未成年人以后的成长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对于轻刑事案件不捕直诉的"快速办案通道"的建立,有利于促进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一、轻微刑事案件的概念和范围
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性质不太严重,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不需要运用专门技术和手段进行侦查,可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是相对于由人民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公诉案件的对称,大体是指八种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致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这八种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
(一)侵害范围较窄。这类犯罪多发生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许多轻微刑事案件多发生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的表现,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引发案件占此类案件的比重较大。
(二)社会危害性较小。轻微刑事案件一般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刑罚规定的法定刑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某基层检察院2008年己经审结的轻微刑事案件为例,判处缓刑的占5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的21%,判处罚金刑的占13%,判处管制的占9%,其他方式结案的占6%。
(三)侵犯目的较为单一。主要以侵犯财产权、人身权为主。在轻微刑事案件中,以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侵犯通讯自由案、非法侵入他入住宅案、过失致人重伤案、非法拘禁案、诬陷案、非法搜查案、损坏财物案居多,这些大多数是侵犯财产类和人身权益类。
(四)一般具有和解可能。由于轻微刑事案件大多发生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犯罪成因多有一定的偶然性,双方之间多有和解的愿望,不想结下子孙仇,大多数案件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形式就可以处理。
三、当前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现状
司法实践中,传统的办案思想是只要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就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相当一部分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严打"的政策下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重打击轻保护的现象普遍存在,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受到了影响。
(一)从处理效果看,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一旦被逮捕,容易使其在羁押期间受到"交叉感染",人格精神受到创伤,意志薄弱者甚至自暴自弃,捕后起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并不理想。轻刑案件不少是邻里纠纷,甚至是家庭内部发生冲突,如果双方有调解意向或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批准逮捕不利于化解矛盾,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会激化矛盾,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从处理目的看,由于公安机关存在批捕任务数额,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追求逮捕率,使得达不到逮捕条件或依照法律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流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环节,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增加诉讼成本,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不能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三)从审判实践看,法院对轻刑案件中绝大多数认罪又愿意接受经济处罚的被告人不判处实体刑,而是适用缓刑、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客观上导致了批捕质量不高。
四、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设想
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轻刑案件,应探索建立办理此类案件的"不捕直诉,快速处理"机制。
公安机关对已经被刑事拘留又达不到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依照法律可捕可不捕的轻微刑事案件,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不经审查逮捕环节,采取不捕直诉的方式,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法定拘留期限内起诉至审判机关进行审理,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某种足以保证审判进行的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在轻刑案件审查批准逮捕环节,依法灵活处理。轻刑案件一般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才有逮捕必要:
一是带有"黑社会"性质、"霸头"性质的轻刑案件。此类案件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较大威胁,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应当严厉打击。
二是当事人双方矛盾特别大、犯罪嫌疑人对案发起因有明显过错;认罪、不可调解的轻刑案件:此类案件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
三是犯罪嫌疑人具有特殊主体身份,如身份不明、异地作案、累犯等具有特殊情况的案件。
"不捕直诉,建立快速办案通道"这种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意义重大。
首先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打破对犯罪嫌疑人"先拘留,后逮捕"的一般办案模式,切实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期限为3天,特殊情况下为7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拘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而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长可延长至7个月。给予轻刑案件2个月以上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没有必要的。"先拘留,后逮捕"的办案模式客观上导致了对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过长,不利于人权的保障。轻刑案件不经过审查批捕环节,仅在刑事拘留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大大缩短了羁押时间,减轻了羁押对犯罪嫌疑人造成的心理负面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了人权,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
其次,缩短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轻刑案件办案提速,对已经被刑事拘留又达不到逮捕条件,或者依照法律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法定的拘留期限内起诉至审判机关进行审理,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及时到庭受审。这就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在时间上进行合理分配,在轻刑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实现提速。
第三,坚持公诉案件起诉标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值得注意的是,不捕直诉轻刑案件应当坚持公诉案件起诉标准,不能因为缩短了办案时间,减少了诉讼环节就降低了审查起诉的标准,必须坚持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办理不捕直诉案件的基本要求。同时,不捕直诉轻刑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对已经立案侦查、进入审查起诉程序的轻刑案件,当事人又提出自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案件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说服其撤回自诉。坚持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民事诉讼即使已经受理,也应按照刑事优先原则,中止审理。即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或和解,一般只能作为量刑考虑的因素,仍须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第四,促进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长期以来,群众对刑事侦查中运用的强制措施之一"逮捕",有着过于偏重的认识。老百姓认识不到"逮捕"是一种为了刑事侦查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误认为"逮捕"意味着对人格名誉的彻底否定,其作用和影响几乎等同于定罪量刑。在这种传统认识下,轻刑案件中过多地运用逮捕措施,既无刑事诉讼上的必要,又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尤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过多地运用逮捕措施,往往会对未成年人以后的成长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对于轻刑事案件不捕直诉的"快速办案通道"的建立,有利于促进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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