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条上的箱号是怎么来的
——记沈志先法官审理的一起赔偿案件
2009-01-12 15:17: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潘巳申
在超市使用自助寄存柜寄存物品时,你会发现打印出来的密码条上标注着柜号、箱号,这不仅是为了取物时方便寻找,你更应当在存物时将这些号码与实际使用的箱子核对一下,以免放错。然而你可曾知道,以前的密码条是不标箱号的,这一细微的然而却是意义重大的变化缘起于6年前由上海市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2002年上半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杨浦区法院受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颇具典型意义,遂依法提审,并立即组成由时任院长沈志先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来审理该案。
据原告李女士向法庭陈述:她于2000年11月1日去大润发超市杨浦店购物时,把一只装有5310元人民币的皮包及其他物品存入该店的自助寄存柜,同时取得一张密码条。购物完毕后,输入密码条所载的密码却无法打开箱门。经工作人员打开后发现,箱内空空如也。李女士要求超市赔偿损失,超市却说寄存柜质量合格,且未被撬窃,存入的物品不可能不翼而飞。也有人分析说是前一个存物人取出自己的物品后未将箱门关上,李女士误将皮包存入这个“陷阱”中,后一个存物人打开箱门后便顺手牵羊了,因为李女士所持密码条对应的存物箱并非她实际使用的那个。
面对法官,李女士陈述始终如一。她说按照超市提示她把一元硬币投入寄存柜,随后硬币被吐还,还吐出一张密码条,近自己胸口处的一扇箱门自行打开,她把皮包等物品存入,最后关上箱门。整个过程就这么简单、清楚,接下来就是令她震惊的一幕。李女士认为超市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疏于管理,致使自己存入的钱物遗失,故要求杨浦店及其开办单位大润发公司赔偿5310元。
两被告认为李女士去超市购物与寄包无必然联系,她持有密码条只能说明她曾经打开过箱门,并不能证明她往箱内存放物品,更不能证明她遗失了钱物。
合议庭的三位法官在评议此案认为:从不同的角度看待此案,可以引出不同的说法。从证据角度看,涉及到李女士能否举证的问题;从超市规定贵重物品不得存入寄存箱来说,涉及到李女士该不该把数千元现金存入的问题……凡此种种,最关键、最符合所涉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最具有现实社会意义,且对今后处理类似纠纷具有借鉴、指导意义的,换言之,最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需要的,无过于划清李女士与超市之间形成的是钱物的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寄存箱的借用合同关系。
经过严格的论证,合议庭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这不是保管合同关系。假如是保管关系,李女士应当将钱物交付给超市工作人员,从而使得钱物在工作人员的控制之下。本案是超市将寄存柜借给李女士使用的借用合同关系,只要这个寄存箱具备应有的使用效能,且本身没有瑕疵,超市就不必为李女士的损失承担责任。这个原则确立了,案件涉及的其他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都一一明确了,最终判决对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原本就此可以了结,但是沈志先法官有一句很经典的话“我是凡事追求完美的”,于是合议庭又做了一系列工作。首先,在判决书后面附署了“法官后语”,肯定了智能化自助寄存柜这一现代经营理念和新技术的产物,然而对其管理还应更趋完善,要以人为本,尽最大可能“让消费者满意、使消费者放心”,为消费者营造一个更加方便、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接着,上海二中院又向自助寄存柜的生产厂家发出“司法建议”,要求作出包括在密码条上标明箱号等技术改进。同时,大润发公司在充分信任、理解李女士的基础上,对她作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未上诉。
2002年上半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杨浦区法院受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颇具典型意义,遂依法提审,并立即组成由时任院长沈志先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来审理该案。
据原告李女士向法庭陈述:她于2000年11月1日去大润发超市杨浦店购物时,把一只装有5310元人民币的皮包及其他物品存入该店的自助寄存柜,同时取得一张密码条。购物完毕后,输入密码条所载的密码却无法打开箱门。经工作人员打开后发现,箱内空空如也。李女士要求超市赔偿损失,超市却说寄存柜质量合格,且未被撬窃,存入的物品不可能不翼而飞。也有人分析说是前一个存物人取出自己的物品后未将箱门关上,李女士误将皮包存入这个“陷阱”中,后一个存物人打开箱门后便顺手牵羊了,因为李女士所持密码条对应的存物箱并非她实际使用的那个。
面对法官,李女士陈述始终如一。她说按照超市提示她把一元硬币投入寄存柜,随后硬币被吐还,还吐出一张密码条,近自己胸口处的一扇箱门自行打开,她把皮包等物品存入,最后关上箱门。整个过程就这么简单、清楚,接下来就是令她震惊的一幕。李女士认为超市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疏于管理,致使自己存入的钱物遗失,故要求杨浦店及其开办单位大润发公司赔偿5310元。
两被告认为李女士去超市购物与寄包无必然联系,她持有密码条只能说明她曾经打开过箱门,并不能证明她往箱内存放物品,更不能证明她遗失了钱物。
合议庭的三位法官在评议此案认为:从不同的角度看待此案,可以引出不同的说法。从证据角度看,涉及到李女士能否举证的问题;从超市规定贵重物品不得存入寄存箱来说,涉及到李女士该不该把数千元现金存入的问题……凡此种种,最关键、最符合所涉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最具有现实社会意义,且对今后处理类似纠纷具有借鉴、指导意义的,换言之,最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需要的,无过于划清李女士与超市之间形成的是钱物的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寄存箱的借用合同关系。
经过严格的论证,合议庭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这不是保管合同关系。假如是保管关系,李女士应当将钱物交付给超市工作人员,从而使得钱物在工作人员的控制之下。本案是超市将寄存柜借给李女士使用的借用合同关系,只要这个寄存箱具备应有的使用效能,且本身没有瑕疵,超市就不必为李女士的损失承担责任。这个原则确立了,案件涉及的其他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都一一明确了,最终判决对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原本就此可以了结,但是沈志先法官有一句很经典的话“我是凡事追求完美的”,于是合议庭又做了一系列工作。首先,在判决书后面附署了“法官后语”,肯定了智能化自助寄存柜这一现代经营理念和新技术的产物,然而对其管理还应更趋完善,要以人为本,尽最大可能“让消费者满意、使消费者放心”,为消费者营造一个更加方便、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接着,上海二中院又向自助寄存柜的生产厂家发出“司法建议”,要求作出包括在密码条上标明箱号等技术改进。同时,大润发公司在充分信任、理解李女士的基础上,对她作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未上诉。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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