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10元好处费 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卖淫
2009-01-12 14:28:54
中国法院网讯 (黄宪伟 李玉芳) 一女青年为贪图小利抽取好处费,竟在自己开办的娱乐场所内容留卖淫160余人次,并每次抽取好处费10元。1月12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容留卖淫案,被告人李某因投案自首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非法所得16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李某系安阳县水冶镇农民,初中文化程度。2007年初,其在本镇伙同他人开办了一酒店,为招揽生意,抽点小利,从6月份开始至12月份,被告人李某先后容留张某、刘某在该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2007年12月被公安机关查封。2008年4月至5月6日止,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刑拘在逃期间,又承包了林州市一洗浴中心,再次容留张某、刘某在该洗浴中心从事卖淫活动多次,每次抽取好处费10元,共收取非法所得1600余元。第二次被公安机关查封后,2008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多次卖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系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系安阳县水冶镇农民,初中文化程度。2007年初,其在本镇伙同他人开办了一酒店,为招揽生意,抽点小利,从6月份开始至12月份,被告人李某先后容留张某、刘某在该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2007年12月被公安机关查封。2008年4月至5月6日止,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刑拘在逃期间,又承包了林州市一洗浴中心,再次容留张某、刘某在该洗浴中心从事卖淫活动多次,每次抽取好处费10元,共收取非法所得1600余元。第二次被公安机关查封后,2008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多次卖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系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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