谱写司法为民精彩篇章
——盐城法院服务“三农”见闻
2008-12-24 12:46: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宽明 王成玉 杨曦希 施兆军
  不久前记者到江苏省盐城市采访法院服务“三农”工作情况,盐城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鹏谈到盐都高新农业园大棚内的丰收景象时动情地说:“这丰收的果实,饱含着人民法院主动为‘三农’提供司法服务的功劳!”盐城两级法院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各个方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服务“三农”成为其中精彩的篇章之一。

         及时化解土地流转纠纷,让农民得到实惠

  “你来得正巧,上午我们去郭猛镇现代农业园,这是农民土地成功流转的示范,实地看看会让你体会更深!”盐都区法院院长徐学坤兴致勃勃地向记者介绍说。

  盐都区郭猛镇的现代农业园区,是江苏省十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之一,现有规划面积3000余亩,已有19家企业入园兴业。园区负责人告诉记者,园区能有今天的发展规模,离不开法院的鼎力相助。建园之初,这里是一片荒芜之地,大部分土地分散在3个自然村120多户农民手中。当园区提出让农民土地流转加入发展高效农业行列的想法时,不少农民担心失去土地,不愿意与园区签订土地出租合同。

  盐都区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应邀来到园区,帮助农民解除疑虑。他们走村串户,宣传党的富民政策,宣讲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现在,农户们纷纷与园区按每亩500元的租金价格签订了土地出租合同,有100多名农民被安排在农业合作社务农。一位农民高兴地说:“现在手里有钱了,每年人均纯收入近八千元,日子过得越来越舒心,感谢党给我们带来了实惠。”

  在盐城东北部的阜宁县法院益林人民法庭,法官向我们介绍了一起刚刚调解成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群体诉讼。承办此案的法官说:“出租承包土地用于发展高效农业,万万不能亏待农民,要保证农民得到实惠。”今年8月,阜宁县罗桥镇邵刘、新联村村委会将26户农民的230多亩土地,每亩每年按400元的租金租赁给本地一位专业种植户发展大棚蔬菜,并与其签订了3年土地租赁合同,引起了26户农民的不满,认为租金太低。9月下旬,邵刘村一组村民刘某等26户联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益林法庭承办法官接到诉状的当天,走村串户与村民沟通。一方面向26户农民讲解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一方面与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及代理人协商解决纠纷的途径。经过多次协调,最终将原来每亩每年租金400元上升到700元,合同的其他内容不变,实现了26户农民与专业种植大户合作共赢的目标。

         保护农民经营承包权,让农民富得放心

   保护农民经营承包权,让农民放心致富是盐城法院化解“三农”纠纷的立足点。在滨海法院滨淮人民法庭采访时,罗涛庭长向记者讲述了值得关注的一起案件:

  2000年3月,滨海县淮民村村委会与刘某签订了在该村河道两旁栽植2600棵意杨树的15年承包合同。经过7年的精心管理,大部分意杨树成材可售。按照国家谁栽树谁受益的原则,最近刘某准备砍伐可出售的意杨树。然而,伐木的锯声未响,法庭竟收到该村1227名村民以村委会与刘某签订的林木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的诉状,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法庭立案后立即进行了调查。8年前的3月,淮民村召开栽植意杨树拍卖招标会,由主管副乡长、村委会主任等领导参加,全村将所有意杨树划为10多个标段,村委会主任公布第一标段为2600棵意杨树,村两委会研究确定底价为75000元,公开举牌竞标。本村有刘某与另一个农民张某参与竞标,最后刘某以77000元最高价夺标,并当场交款。

  刘某承包意杨树是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的,为何引起“众反”?主审法官调查后发现:这是部分农民嫉富心态所致。不能让勤劳致富的经营人委屈。随后他在该村召开了村委会、刘某、村民诉讼代表三方参加的联席会,在释法明理中要求各方尊重事实、坦诚发表意见、妥善化解纷争。

  随后,主审法官又与刘某进行了两次权衡利弊的长谈,开导他想长远、思乡情、求发展。刘某告诉记者:“是法官悉心调解感动了我,我想通了,一人富不算富,我愿意拿出部分收入资助村里的公益事业。”一场千人诉讼的风波平息了,不仅保护了经营承包人的积极性,而且在该村营造了和谐发展的新风尚。

       妥善调处农资纠纷,让农民的合法权利有保障

  法院在调处农资纠纷中,农民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记者在采访中关注着这个农民普遍关注的话题。

  盐城中院民庭庭长告诉记者,不久前中院判决了三起涉及250多户农民的购买化肥纠纷案。射阳县长荡镇徐某、李某、吴某等250多户农民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有机肥,施用后不久,棉花出现僵苗、死苗等症状。受损群众确信是肥料出了问题,随后分三批到法院,状告该公司。

  一审过程中,某公司认为其出售的肥料已在其宣传单上对用户进行警示,要求该肥料不得与农作物直接接触,损失是农户使用不当所致,不应由厂家承担责任。在走访农户和经销商后,法官发现该肥料的包装袋上并无警示说明,同时,经销商也没有收到公司的宣传单。经鉴定,系有机肥与棉苗直接接触,导致棉花因生理缺水而生长受阻或死亡。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受损农户各项损失40余万元。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接案后,对案件相关事实邀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了复核,确认该公司侵犯了农民的知情权,导致肥料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应该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审维持了第一批涉20多户农民纠纷的判决,该公司即撤回了对其余230余户农民的上诉。所有农户均已与该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最近,受损棉农全部拿到了赔偿款。

  为了大地的丰收和农民的微笑,盐城两级法院今年以来审理土地流转、农资等案件552件,发出事关“三农”的司法建议21条,为特殊困难的农民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200余万元,给和谐发展的新农村送去了温暖的司法关怀。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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