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企业资源配置 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
“三剂良方”科学破解劳资困境
2008-12-18 16:33: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其生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逐步显现,企业面临债务危机甚至破产、劳动者担忧失业以及工资打水漂。如何除去劳资双方的“阴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充分保障?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善于将科学发展与司法审判相结合,科学注入“三剂良方”,科学破解劳资困境现生机。

          助企解难:让企业依法“突围”获生机

  11月26日,位于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内的台商独资企业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00多名职工像过年似的放起鞭炮,庆祝公司重获生机!

  长椿公司是一家拥有14条完整生产线的石油管道、镀锌板等专业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达到55万吨,国内外市场已有成熟客户100余家。但公司突发金融债务危机后,近50起债权人提起诉讼,50多名职工代表也通过信访等形式,要求企业支付拖欠工资。

  审理中,法院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债权人利益和企业利益,尝试以破产重整方式化解危机,特地主持召开了债权人听证会。在法官努力下,100多名工人领到了近80万元工资和劳动补偿金,长椿公司通过重整继续生存,旁听债权人听证会的4家投资机构,也伸出了有意注资的“橄榄枝”。

  考虑到破产重整可以发挥挽救危机企业、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多种社会效应,无锡中院已计划在今后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更多引入这一机制,让企业依法"突围",不断增强企业化解困境的能力。

        快审快结:让劳动者悬着的心放下来

  受到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内部结构调整或是变相减产,部分用人单位却以种种借口提起诉讼而故意拖延履行,既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实现,也浪费了大量有限的司法资源。

  经济形势变化,小邓所在公司开始减产裁员,公司不承认与他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不给他任何补偿。小邓一气之下进行了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小邓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支持了仲裁裁决。败诉后,公司又提起上诉。而公司除了提供仲裁裁决书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

  经过审理,无锡中院认为虽然公司与小邓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小邓提供了电子考勤卡、操作证,公司又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据此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后,法院驳回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小邓很快拿到了判决书,他说这样就是被公司辞退也不用担心补偿金的事了,悬着的心也放了下来。

  今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始实施,使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能得到解决。但是,部分用人单位却利用向法院申请撤销等方法故意拖延履行裁决。

  11月7日,无锡中院审结了当地首起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依法驳回了申请。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顾某补缴了部分社会保险费以及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近2万元。

  针对用人单位“既裁员又怕掏钱”等弊病,无锡中院开出了快审快结的“药方”,让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站到“一线”,形成了“4+2”即4名审判人员、2名书记员的劳动争议案件合议庭审判方式。今年1-11月份,无锡中院已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57件,同比增长115%,审结近300件,审结率80%以上。这一做法保障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快速审结,有效应对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局面,保证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

        司法建议: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由金融危机引发的劳资矛盾案件多发期将会凸显。那么,怎样才能使企业积极为适应市场转型打好基础,增强抗风险能力,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先走一步?无锡中院正是通过司法建议给企业“挑刺”加压提升。

  11月18日,无锡中院正式向当地一家工贸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该公司与员工王某、陈某、姚某某等发生了劳动争议纠纷。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等方面存在瑕疵;发生争议后,也没有积极发挥工会作用,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调解处理纠纷。

  同时,法院结合具体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等。发生劳动争议后,要以"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为原则,积极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调解职能,提高调解实效,化解劳动争议、稳定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企业内部。根据公司实际,认真研究,制订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措施在一个月内函告法院。

  当地一家劝业场也通过司法建议提出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从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管理制度,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整改。

  司法建议“挑刺”,使企业更加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更积极,更富远见地增强抗风险能力,积极主动承担起了社会责任,严格企业用工制度,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维护了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张涵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