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三同步” 全力促和谐
——北京市一中院既抓调解率又注重调解效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2008-12-17 14:49: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文波 王雷
法官到当事人家中进行调解。
入冬后的一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的郝从宇法官冒着严寒来到大兴区安定镇村民陈先生家中,就一起四次起诉、诉讼时间长达8年的离婚纠纷案进行上门审案。
在身患偏瘫卧病在床的陈先生床前,郝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先生不同意离婚,提出自己长期患病、语言不清、行动困难及刘女士逃避责任等理由。郝法官在事先通过村委会、镇司法所以及当事人的亲属、同学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的基础上,耐心地与陈先生讲解法律规定以及二人长期分居等现实情况。几个小时过去了,开始还是情绪激动的陈先生平静下来,当即表示理解法官的工作,与刘女士最终达成调解离婚协议,一场长达8年的家庭矛盾纠纷得以彻底解决。被诉讼所累、满脸疲惫的双方当事人握着郝法官的手一再表示感谢。虽然年底结案压力很大,但走出陈先生家时,郝法官感到的是难得的轻松。“案件要争取调解,但调解中必须注重彻底化解纠纷。”郝法官的一席话说出了北京一中院法官们在进行案件调解中的理念和追求。
为了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北京一中院在构建全员、全程、全方位的大调解工作机制过程中,注重案件调解的质量和效果,将案结事了作为开展调解工作的重要标准,坚决杜绝为了调解而调解,单纯追求调解结案数量,重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的做法。该院总结出了调解工作中的“三同步”要求,即:坚持调解工作与即时履行同步进行、调解工作与平复案外矛盾同步实施、调解工作与倡导诉讼诚信同步开展,对以调解形式结案的各类案件力争做到即调即执、即结即了。
据统计,今年以来,北京一中院各类案件的调解率达到26%,审结的群体性民生案件调解撤诉率近60%。涉及财产的给付类案件中半数以上的调解案件得到了及时执行,当事人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
坚持调解工作与即时履行同步进行
近日,在北京一中院,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手握在了一起,两个曾因汽车的小刮蹭而大打出手的“冤家对头”在法官的努力下握手言和。一审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的魏先生因与被害人王先生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魏先生的家人当场给付赔偿款而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魏师傅也被终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当庭释放。
而在一中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由于法官在调解中考虑到离婚双方的实际情况而采取了即时履行措施,打消了一方当事人朱女士因担心达成调解后自己的权益不能及时兑现而心存的疑虑。由朱女士提供账号,购买诉争房屋人直接将折价款汇给朱女士,最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官进行全程监督,案件在调解中得以顺利执结,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为了保证案件调解对和谐诉讼的推动作用,北京一中院在开展调解工作中,明确要求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尽可能即时履行权利义务;对当事人之间积怨甚深、互不信任的案件,则采取法院代收案款、法院监督履行的方式,强化审判工作的代执行功能,让当事人认同司法权威,有效提高了案件调解的即时履行率。据了解,在北京一中院,由于注重调解案件的即时履行、及时给付,确保了调解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全院调解案件即时履行率在五成以上,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也保证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坚持调解工作与平复案外矛盾同步实施
在调解工作中,北京一中院注意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将平复矛盾纠纷作为开展调解工作的根本目的,将调解工作作为平复矛盾纠纷最有效的工作手段,切实纠正、杜绝为调解而调解的思想和行为。对争议事实复杂、诉争相互交织的案件,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不拘泥于案件的法律关系与争议事实,对与涉案有关的所有纠纷进行综合调解的方式方法;对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渊源关系的案件,积极采取跳出争议事实、从当事人关系入手,开展亲情调解、友情调解、合作调解等方式方法,实现调解工作与平复矛盾的同步实施,促进了纠纷的根本解决。
在审理韩先生等90户业主起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时,与韩先生等90余人有相同情况的还有1000余户居民,他们还处于观望状态。审理此案的一中院法官意识到,案件处理不妥极有可能引发大规模诉讼。同时。法官们还考虑到房地产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小区居民所提出的违约金要求,虽然每一户的违约金数额都只有1万元左右,但如果涉及整个小区1000余户,违约金总额将高达1000多万元。房地产公司如果因此出现经营恶化,业主利益也将遭受更大损失。为从根本上有效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承办案件的法官先后十几次组织调解,向房地产公司讲明道理,引导其从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履行合同义务,引导业主从解决问题、减小损失的角度理性主张权利,使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在法官的多方协调、耐心工作下,房地产公司率先作出让步,主动为先期接受调解的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按时办理了房产证。房地产公司解决问题的诚意和效率,使更多的业主转变观念,主动接受调解,90起案件全部顺利调解解决。小区其他1000余户业主也主动与房地产公司相互配合化解了纠纷,最大程度地防止了矛盾扩大、激化,有效化解了群体性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社区和谐。
在审理涉民生领域的群体性案件中,该院强化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的办案理念,化解了一大批群体性纠纷案件,促进了首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坚持调解工作与倡导诉讼诚信同步开展
针对一些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后不认真履行法律义务致使当事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北京一中院要求法官在开展调解工作中,积极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诉讼的理念,坚持正确的社会价值观,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权利义务。对当事人恶意利用调解、在取得对方让步后仍然拒不履行义务、损害让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苗头,采取在调解协议中注明“如协议不能按期履行,让步当事人有权按照法院判决的全部数额申请执行”等条款字样,从法律层面上堵塞漏洞,让恶意方无法得逞。对当事人之间存在多项纠纷、通过本案一并调解解决的案件和当事人害怕调解内容会对将来造成影响的案件,坚持采取在调解协议中注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等“兜底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当事人的顾虑,切实为做出让步的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
在审理张某等65名农民工与四川某建筑劳务开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过程中,为避免出现执行久拖、执行不能等现象,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能够即时实现,一中院促成案件调解解决的过程中,在农民工在劳务费数额做出让步的情况下,要求在调解书中注明“如不能按期支付劳务费,张某等65人有权按照所欠劳务费的全部数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条款,为一方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上了一道紧箍咒,确保了协议按期履行。农民工们在最短时间内拿到了工资,自身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在身患偏瘫卧病在床的陈先生床前,郝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先生不同意离婚,提出自己长期患病、语言不清、行动困难及刘女士逃避责任等理由。郝法官在事先通过村委会、镇司法所以及当事人的亲属、同学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的基础上,耐心地与陈先生讲解法律规定以及二人长期分居等现实情况。几个小时过去了,开始还是情绪激动的陈先生平静下来,当即表示理解法官的工作,与刘女士最终达成调解离婚协议,一场长达8年的家庭矛盾纠纷得以彻底解决。被诉讼所累、满脸疲惫的双方当事人握着郝法官的手一再表示感谢。虽然年底结案压力很大,但走出陈先生家时,郝法官感到的是难得的轻松。“案件要争取调解,但调解中必须注重彻底化解纠纷。”郝法官的一席话说出了北京一中院法官们在进行案件调解中的理念和追求。
为了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北京一中院在构建全员、全程、全方位的大调解工作机制过程中,注重案件调解的质量和效果,将案结事了作为开展调解工作的重要标准,坚决杜绝为了调解而调解,单纯追求调解结案数量,重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的做法。该院总结出了调解工作中的“三同步”要求,即:坚持调解工作与即时履行同步进行、调解工作与平复案外矛盾同步实施、调解工作与倡导诉讼诚信同步开展,对以调解形式结案的各类案件力争做到即调即执、即结即了。
据统计,今年以来,北京一中院各类案件的调解率达到26%,审结的群体性民生案件调解撤诉率近60%。涉及财产的给付类案件中半数以上的调解案件得到了及时执行,当事人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
坚持调解工作与即时履行同步进行
近日,在北京一中院,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手握在了一起,两个曾因汽车的小刮蹭而大打出手的“冤家对头”在法官的努力下握手言和。一审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的魏先生因与被害人王先生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魏先生的家人当场给付赔偿款而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魏师傅也被终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当庭释放。
而在一中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由于法官在调解中考虑到离婚双方的实际情况而采取了即时履行措施,打消了一方当事人朱女士因担心达成调解后自己的权益不能及时兑现而心存的疑虑。由朱女士提供账号,购买诉争房屋人直接将折价款汇给朱女士,最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官进行全程监督,案件在调解中得以顺利执结,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为了保证案件调解对和谐诉讼的推动作用,北京一中院在开展调解工作中,明确要求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尽可能即时履行权利义务;对当事人之间积怨甚深、互不信任的案件,则采取法院代收案款、法院监督履行的方式,强化审判工作的代执行功能,让当事人认同司法权威,有效提高了案件调解的即时履行率。据了解,在北京一中院,由于注重调解案件的即时履行、及时给付,确保了调解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全院调解案件即时履行率在五成以上,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也保证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坚持调解工作与平复案外矛盾同步实施
在调解工作中,北京一中院注意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将平复矛盾纠纷作为开展调解工作的根本目的,将调解工作作为平复矛盾纠纷最有效的工作手段,切实纠正、杜绝为调解而调解的思想和行为。对争议事实复杂、诉争相互交织的案件,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不拘泥于案件的法律关系与争议事实,对与涉案有关的所有纠纷进行综合调解的方式方法;对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渊源关系的案件,积极采取跳出争议事实、从当事人关系入手,开展亲情调解、友情调解、合作调解等方式方法,实现调解工作与平复矛盾的同步实施,促进了纠纷的根本解决。
在审理韩先生等90户业主起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时,与韩先生等90余人有相同情况的还有1000余户居民,他们还处于观望状态。审理此案的一中院法官意识到,案件处理不妥极有可能引发大规模诉讼。同时。法官们还考虑到房地产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小区居民所提出的违约金要求,虽然每一户的违约金数额都只有1万元左右,但如果涉及整个小区1000余户,违约金总额将高达1000多万元。房地产公司如果因此出现经营恶化,业主利益也将遭受更大损失。为从根本上有效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承办案件的法官先后十几次组织调解,向房地产公司讲明道理,引导其从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履行合同义务,引导业主从解决问题、减小损失的角度理性主张权利,使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在法官的多方协调、耐心工作下,房地产公司率先作出让步,主动为先期接受调解的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按时办理了房产证。房地产公司解决问题的诚意和效率,使更多的业主转变观念,主动接受调解,90起案件全部顺利调解解决。小区其他1000余户业主也主动与房地产公司相互配合化解了纠纷,最大程度地防止了矛盾扩大、激化,有效化解了群体性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社区和谐。
在审理涉民生领域的群体性案件中,该院强化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的办案理念,化解了一大批群体性纠纷案件,促进了首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坚持调解工作与倡导诉讼诚信同步开展
针对一些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后不认真履行法律义务致使当事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北京一中院要求法官在开展调解工作中,积极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诉讼的理念,坚持正确的社会价值观,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权利义务。对当事人恶意利用调解、在取得对方让步后仍然拒不履行义务、损害让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苗头,采取在调解协议中注明“如协议不能按期履行,让步当事人有权按照法院判决的全部数额申请执行”等条款字样,从法律层面上堵塞漏洞,让恶意方无法得逞。对当事人之间存在多项纠纷、通过本案一并调解解决的案件和当事人害怕调解内容会对将来造成影响的案件,坚持采取在调解协议中注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等“兜底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当事人的顾虑,切实为做出让步的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
在审理张某等65名农民工与四川某建筑劳务开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过程中,为避免出现执行久拖、执行不能等现象,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能够即时实现,一中院促成案件调解解决的过程中,在农民工在劳务费数额做出让步的情况下,要求在调解书中注明“如不能按期支付劳务费,张某等65人有权按照所欠劳务费的全部数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条款,为一方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上了一道紧箍咒,确保了协议按期履行。农民工们在最短时间内拿到了工资,自身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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