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柳州分公司城中支公司拒绝协助执行被罚款20万
2008-12-11 11:31:44
中国法院网讯 (陈忠强) 12月4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决定对拒不履行协助扣划义务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城中支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12月10日,法院已将罚款115700元扣划到法院帐户。
宜州市法院在执行韦照忠、韦美分、韦艳、韦忠义诉莫亚东、陈富乾、柳州市世君运输有限公司、柳州市鑫球重型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被执行人莫亚东及柳州市世君运输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富乾及柳州市鑫球重型物资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鑫球重型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城中支公司投保的桂B10833号货车(事故事)第三人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5月20日至2007年5月19日。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城中支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受益(桂B10833号货车)的保险理赔款29230元至法院执行案款专户,但该公司没有协助执行。法院又于2008年11月26日向该公司送达限期协助扣划保险理赔款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该保险公司仍未协助执行。
法院认为,协助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城中支公司拒绝履行协助执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宜州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上述的罚款决定。
宜州市法院在执行韦照忠、韦美分、韦艳、韦忠义诉莫亚东、陈富乾、柳州市世君运输有限公司、柳州市鑫球重型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被执行人莫亚东及柳州市世君运输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富乾及柳州市鑫球重型物资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鑫球重型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城中支公司投保的桂B10833号货车(事故事)第三人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5月20日至2007年5月19日。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城中支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受益(桂B10833号货车)的保险理赔款29230元至法院执行案款专户,但该公司没有协助执行。法院又于2008年11月26日向该公司送达限期协助扣划保险理赔款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该保险公司仍未协助执行。
法院认为,协助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城中支公司拒绝履行协助执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宜州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上述的罚款决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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