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因“3.27”金塘大桥被撞引发的巨额索赔案在浙江省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调解结案,肇事方“勤丰128”轮船舶所有人张友法、朱信福、林宁俊向金塘大桥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及舟山连岛工程指挥部赔付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
案情回放
该起事故发生于今年3月27日1时许,行驶中的台州籍“勤丰128”货轮由于操作失误,撞上了在建设之中的金塘大桥,致使这座连接宁波与舟山的我国第三长跨海大桥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4名船员死亡。事故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金塘大桥保险人,向舟山连岛工程指挥部支付了保险赔款16216772元。4月25日,该公司以金塘大桥工程保险人的身份,代位被保险人连岛工程指挥部及施工单位,向肇事方“勤丰128”轮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张友法、朱信福、林宁俊和虽未登记但已实际控制的船舶所有人王玉祥、王兆祥、王琳,以及该轮的经营人台州市路桥某船务公司提起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索赔2000万元,后变更为16216772元。7月28日,连岛工程指挥部也向上述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索赔保险公司未予赔付的事故后各类施救费、部分未赔付的清理残骸费用共计12447354元。后来,两案原告又分别撤回对王玉祥、王兆祥、王琳及台州市路桥勤丰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庭上交锋
10月23日,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首次开庭审理此案,由于两案同属一个被告,法庭将两案合并审理。庭上,原、被告双方分别就碰撞事故的责任比例分担及施救费用合理性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论。原告认为,该起事故是由于“勤丰128”轮错误设计航线,对桥梁净空高度估计不准,违规穿越非通航孔所致,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方认为,业主单位没有按照航行通道设置警示灯,且没有任何警戒船舶,在“勤丰128”轮进入危险区域时,没有任何人提出阻止,存在警戒过失的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当时法庭还传唤了3名鉴定人到庭对被告提出的施救费用存在不合理问题等进行询问。
庭下言和
在办案法官的翰旋下,原被告双方以法庭审理的事实为基础,通过多次接触达成了和解意向。由于被告方“勤丰128”轮登记船东张友法、林宁俊、朱信福在今年5月21日向宁波海海事法院提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该院根据“勤丰128”轮7122总吨位计算,审查裁定准予设立636437个计算单位(约合人民币700万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720万元基金担保。法庭根据该碰撞事故所引发的相关债权的性质,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求的理赔款16216772元从该基金中受偿,故该公司最终获赔金额为720万元。对原告浙江省舟山连岛工程建设指挥部诉请的人民币12447354.79元之损失(其中施救费用损失为10781713.9元),各方确认实际用于金塘大桥施救及“勤丰128”轮及其船员施救的费用为480万元人民币,由被告张友法、朱信福、林宁俊赔付。
12月4日,在该院法官的主持下,两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了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