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生产后撒手人寰 老父母无奈向“女婿”索赔偿
2008-12-08 11:41: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石俊
  老王和老伴都是乡下的农民,老两口都快七十了,平时和普通老百姓一样,在家种种地,日子过的虽然紧凑,但还算说的过去。老两口唯一的指望就是一个女儿,女儿虽然已经按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出嫁了,但一个月也不时带女婿梁华回家看看,顺便给二老带点生活费,买点生活用品之类的,一家人在饭间唠唠家常,倒也过的其乐融融。这年,女儿怀了孕,这可把老两口给高兴坏了,这可是大喜事啊,女儿一个月才回家一次,等有了外孙或外孙女那可就热闹多了。因为女儿体质平时就不大好,老两口生怕女婿照顾的不周到,时不时便往女儿家赶,今天拎个鸡,明天捎个鱼,对女儿是左叮嘱右交待,生怕女儿出什么意外。老两口盼呀盼,就盼着有外孙或外孙女抱了。

               噩耗传来

  一天晚上,老两口刚要入睡,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响了起来,电话是女婿打过来的,“什么,早产?”老王惊讶的问。等确实这个消息后老两口急坏了,顾不得天黑匆忙往女儿所在的医院赶。等到了医院诊室,发现女婿一家都在,“怎么样了啊?”老王焦急的问女婿。女婿回答说:“不知道呢,还在手术中呢。”那一刻的等待,时间是如此的漫长,终于伴随着一声婴儿的啼哭,大家都看到了希望,都挤到了手术室的门口,可手术室的门就是不开。老王心里纳闷:怎么孩子都生了,还不出来通知下啊,隐约听见里面非常忙乱。又过了许久,手术室的门终于开了,医生出来了,无论大家怎么问他也没有言语,医生关上手术室的门后,说:“近亲属跟我去院长办公室一趟。”老王和老伴以为是要去缴费,跟着医生就走了,女婿也跟着,路上老王一直犯嘀咕,咋也不让看孩子一眼呢?等到了院长办公室,“什么?我女儿去了?”老王喊道,顿时人便瘫了下去。原来,医生在为老王女儿做手术时,一个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了其生产的危险,尽管医生做了积极的抢救,还是没有挽回老王女儿的生命,接下来的时间老王也不知道是怎么过去的,也不知道院长说了些什么。这简直就象一场噩梦,老伴此时已经泣不成声了,刚出生的外孙女也还需要留院继续观察,院长生怕老两口出什么意外,安排了辆车送他们回家去。女儿忽然间就没了,回家后的老两口终日以泪洗面,白发人送黑发人,老伴经受不住这样的刺激,也住进了医院,老王在昏昏噩噩中操办完了女儿的丧事。

             谁来赡养?

   过了段时间,女婿上门找老王,拿来了4万元钱给老王就走了,告诉老王是医院赔的,就算给他二老的赡养费了,他女儿他自己一个人养。老王回头想想还躺在医院的老伴,女儿也走了,自己也快七十了,老伴这一住院又花了好多钱,就女婿这4万元,以后可怎么办啊?医院哪里就赔这么点钱啊?他又去找了在他女儿出事故的那家医院的院长,一打听才知道,原来医院已经实际赔付了30万了。接着他又找到女婿,说了自己的情况,给4万也太少了吧,以后我和她娘可怎么生活啊?女婿始终坚持自己还要负责抚养自己女儿,还有以前的夫妻债务要清偿,给二老4万元就足够养老了。老王看着还在病床上躺着的老伴,想想失去的女儿,外孙女自己也见不了几面。无奈之下,老王一纸诉状将女婿和外孙女梁珍告上了法庭。

              终得保障

   2008年8月5日,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受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梁华与二原告的女儿并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只是按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相称同居生活,且属于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的情况,故对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因此,死者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被告女儿梁某和二原告三人,被告梁华既然不是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当然没有理由剥夺二原告的医院赔偿款。一审法院判决:判决被告梁华十日内给付二原告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1161.53元。法律还了老王夫妇一个公道,按理说,应该可以松口气了才是,可他万没有想到……

              探望受阻

  从法院回来后没几天,女婿梁华把钱给老王送来了,不言不语地将钱交给了老王,等老王打了收条就走了。老王和他搭话也不回答,想起以前女儿在时,女婿回家时爸爸长爸爸短,一家人其乐融融的场面,老王心里真不是个滋味,要是没有这场变故该多好啊。等老伴回家后,两口子更显孤单了。有一天老伴对老王说:“咱外孙女过的怎么样啊?女婿一个人顾的过来吗?要不我们去看看吧?”老王表示同意,毕竟是自己亲外孙女啊,孩子出世后都没见过几面。这天老两口置办了些婴幼儿用品,刚到了女婿家门口,女婿远远看见老王就把门拴上了,任凭老王在门外说什么也不开门。老两口没有办法,把东西留在女婿家门口就离开了。

  回去后老王想不通,毕竟是自己的亲外孙女,女婿家也太不近人情了,他想到了法院,又去找了第一次给他代理的律师,说明缘由后,得到的答案却是让他非常失望的。代理律师告诉他,因为老王女儿已经死亡,死者与丈夫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享有婚姻法上规定的探望权的只能是子女的父或母,而对祖父母的相关探望权没有相关规定,所以老王要行使探望权则必须征得女婿的同意,而不能通过诉讼解决。

  回家后老王很压抑,好好的一个家,一个突如其来的变故,女儿没了,外孙女以后也不会认自己了,自己和老伴晚上常常失眠。每当想起女儿在世时,一家人相处的十分融洽,如今只剩下自己和老伴孤单度日,面对女婿送来的6万多元钱,自己虽然赢得了金钱官司,却输了亲情。在这场亲情官司里,没有真正的赢家。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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