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满意 心里更舒坦
2008-12-04 13:49: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詹菊生
  今天,为写个材料,我找到交通事故案件合议庭的潘法官了解相关情况。相互攀谈中,潘法官说:“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不但审理有难度,而且及时兑现赔偿更难。一个案件办结,当事人满意,服判息诉,我的心里才更舒坦。”在我的要求下,潘法官翻开案头的笔记本,细说了一件令他难忘的案件……

  11月19日,原告王雪影领到(2008)婺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35947.44元赔偿款后,说:“真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赔偿金,感谢法院,用不着我走申请执行的路了。”

  11月14日,在外地打工的被告毛金勇收到婺源交警退还其预交的35000元赔偿款时,特意打电话给婺源法院主审法官:“我心中的一块石头落了地,真要谢谢法院。”

  10月20日,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理赔部戴经理在收到婺源法院判决书后,当即打电话给主审法官说:“我虽没来婺源法院出庭,而婺源法院的工作却做得很细,判决很公正,感谢婺源法院,我公司一定会尽快履行判决。”

  今年6月10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王雪影、戴仁德诉被告毛金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两原告主张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5000元。8月19日开庭审理时,被告苏州分公司既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该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两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苏州分公司赔偿。按理法院可径行判决,但主审法官从避免当事人诉累之苦和案结事了的角度出发,将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及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应赔偿的项目、范围、金额等书面传真给苏州分公司理赔部戴经理。戴经理接到传真后电话与主审法官交换了某些项目保险人不应负担的意见,主审法官根据苏州公司的反馈意见又与两原告的代理人及被告毛金勇的代理人进行了沟通。在当事人之间争议不大的前提下,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苏州分公司赔付两原告经济损失35947.44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在履行期限内主动将标的款打到婺源法院案款帐户上,婺源交警及时退还了被告毛金勇预交的赔偿款,法院也及时将赔偿款发还两原告。

  一个案子审结,让三方满意。办案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的保护弱势、沟通协调、依法判决、执行到位,都体现着法官的为民情怀。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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