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受处罚状告药监局 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驳
2008-12-02 11:40:48
中国法院网讯 (肖福林)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自身未受行政处罚,但间接销售假药一方状告行政机关药品行政处罚纠纷案。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法院审理查明,第三人江西三和医药公司因购得的进口药品“天蚕镇痛片”被国家药监局鉴定为假药而被南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罚款,其在履行完罚款后,向出售方另一第三人湖北九州通医药公司追偿,而湖北九州通医药公司又向其出售方湖北力克医药公司追偿,力克医药公司不服该处罚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以原告湖北力克医药公司与第三人三和、九州通医药公司之间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调整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一审裁定,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第三人三和医药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而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上诉人与第三人如有纠纷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终审裁定。
法院审理查明,第三人江西三和医药公司因购得的进口药品“天蚕镇痛片”被国家药监局鉴定为假药而被南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罚款,其在履行完罚款后,向出售方另一第三人湖北九州通医药公司追偿,而湖北九州通医药公司又向其出售方湖北力克医药公司追偿,力克医药公司不服该处罚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以原告湖北力克医药公司与第三人三和、九州通医药公司之间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调整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一审裁定,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第三人三和医药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而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上诉人与第三人如有纠纷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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