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贤成大厦行政上诉案
2019-08-07 08:35: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平
案情简介
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与香港鸿昌国际投资公司董事长王文洪签订了《股权合约》,约定双方各占50%的股权,共同投资在广东深圳兴建贤成大厦。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破土动工。1992年6月,吴贤成突然变卦,拒绝履行董事会决议,同时也不再向大厦投资,贤成大厦因“断粮”而全面停工。
1994年11月4日,深圳市工商局等部门及中方4家公司、鸿昌公司代表召开协调会,形成处理意见:依法注销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同时由中方4家公司与鸿昌公司组成新公司继续建设大厦,并承担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债务。此后,中方4家公司与鸿昌公司合作成立了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贤成大厦亦改名为鸿昌广场。
1995年1月,吴贤成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和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提起诉讼。1997年8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注销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组成清算组、批准成立鸿昌广场有限公司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规定不符,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撤销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深圳市工商局和外资办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背景
本案的起源要追溯到1988年。1988年12月5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中方4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中方4家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贤成两合公司投入资金,合作兴建以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命名的贤成大厦。合同随后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并在工商局登记注册。
影响和意义
深圳贤成大厦案被法律界称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行政诉讼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由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豪才担任审判长,著名法学家江平、应松年等分别作为不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对此案进行了长达6天的公开审理。
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与香港鸿昌国际投资公司董事长王文洪签订了《股权合约》,约定双方各占50%的股权,共同投资在广东深圳兴建贤成大厦。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破土动工。1992年6月,吴贤成突然变卦,拒绝履行董事会决议,同时也不再向大厦投资,贤成大厦因“断粮”而全面停工。
1994年11月4日,深圳市工商局等部门及中方4家公司、鸿昌公司代表召开协调会,形成处理意见:依法注销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同时由中方4家公司与鸿昌公司组成新公司继续建设大厦,并承担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债务。此后,中方4家公司与鸿昌公司合作成立了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贤成大厦亦改名为鸿昌广场。
1995年1月,吴贤成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和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提起诉讼。1997年8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注销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组成清算组、批准成立鸿昌广场有限公司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规定不符,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撤销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深圳市工商局和外资办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背景
本案的起源要追溯到1988年。1988年12月5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中方4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中方4家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贤成两合公司投入资金,合作兴建以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命名的贤成大厦。合同随后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并在工商局登记注册。
影响和意义
深圳贤成大厦案被法律界称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行政诉讼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由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豪才担任审判长,著名法学家江平、应松年等分别作为不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对此案进行了长达6天的公开审理。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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