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为受害人撑起一片天
2008-11-24 16:40: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兰业福 曾照旭
不要把法律看成冷冰冰的刀与剑,她自有她温情的一面。通过寻求那种确信的信念,关怀我们的心灵,给予我们力量,得到我们应得到的福祉。她并非我们手中的工具,而是与我们形影相随的智者。——题记
“我家小姨子在福利院恢复的非常好,我也不会这么内疚了,我妻子也有人照顾,还是刘庭长想的周到。” 朱某对法官说道。这是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法官回访一起调解案件履行情况的一幕。
朱某在2007年11月19日驾驶农用运输车送货去会昌至庄口大陂桥时,由于刹车跑偏、制动失效,导致车辆驶出桥外,冲入河中,造成乘车的小姨子方某二级伤残,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完全护理依赖。方某遂于12月19日诉之法院,要求判朱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8万元。
为了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该案的主审法官刘石发决定将法庭搬进了病房。原告方某虽已38岁,但尚未婚,事故发生后生活一直不能自理。原告躺在病床上,泪流满面说,我家里只有一个70多岁母亲,几个兄弟姐妹也不愿照顾我。姐夫,对不起,我实在是没有办法才告你的。朱某则说,我不是想耍赖,但要我拿出28万,我确实没有这么多钱。第一次开庭在双方的倾述中进行。
经过第一次开庭,刘石发发现,该案件审理和执行将面临以下问题:一是当事人特殊。本案被告朱某的妻子系原告方某的姐姐。方某的几个兄弟姐妹均已成家,没有时间和精力来照顾方某。二是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困难。被告朱某的妻子在这次交通事故中也受伤,伤势非常严重,住院几个月,花费几万元药费,对家庭并不富裕的被告无疑是雪上加霜。事后虽得到了一些医疗保险的理赔,因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有限,家庭经济本来就算不上富裕,一时之间要支付方某巨额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是不可能的。三是赔偿款如何管理、使用也成为一大难点。方某的母亲年迈,不可能照顾她一辈子,她的病情又只能靠别人照顾。而方某的兄弟以她的代理人自居,每次来于都时少则三、五人,多则七、八人,一次次的路费、伙食费都花费不小,2万元让他们花的差不多了,对其开支的合理性产生质疑,有这样的亲属,刘石发无法安心将方某日后赖以生存的保命钱交给他们。就算法院执行到这笔赔偿款,以后如何使用这笔钱呢?
正是考虑到上述情况,刘石发在处理这个案子的过程中非常慎重。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的意见,亲自到方某家中调查了解情况,然后走访了当地的群众。刘石发以原被告之间的亲情为突破口,在一个和谐、温暖的氛围组织双方调解,让双方回忆以前一家人在一起融洽、温馨的时光。刘石发对当事人说,困难是暂时的,只要大家齐心协力,一定可以渡过难关。
鉴于此,刘石发提供以下调解方案:方某出院后,转由于都县福利院照顾,被告以负责方某的生养死葬的方式承担各项赔偿费用,由法院负责监督。经过积极与原被方协商,使得案件的争议明朗、清晰,调解工作得以深入进行,双方最终接受这一调解方案。
刘石发事后说,这个调解很好地解决以上问题。一是受害人由福利院照顾,不但解决原告由谁照顾、被告照顾不能的问题,而且福利院作为专业机构,其条件、设施更有利受害人恢复。二是以负责受害人的生养死葬的方式承担各项赔偿费用,为被告履行提供了可能。如果直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28万元,被告因无法支付而难以执行,受害人也不能得到及时的康复治疗。三是这个调解方案解决赔偿费用的管理问题,再加上法院作为监督身份的介入,进一步确保受害人的权益。
通过法官智慧,让当事人看到了希望,使案件的执行柳暗花明,躺在于都福利院病床上的方某的下半生终于有了着落。不要把法律看成冷冰冰的刀与剑,她自有她温情的一面。通过寻求那种确信的信念,关怀我们的心灵,给予我们力量,得到我们应得到的福祉。她并非我们手中的工具,而是与我们形影相随的智者。
(作者单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我家小姨子在福利院恢复的非常好,我也不会这么内疚了,我妻子也有人照顾,还是刘庭长想的周到。” 朱某对法官说道。这是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法官回访一起调解案件履行情况的一幕。
朱某在2007年11月19日驾驶农用运输车送货去会昌至庄口大陂桥时,由于刹车跑偏、制动失效,导致车辆驶出桥外,冲入河中,造成乘车的小姨子方某二级伤残,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完全护理依赖。方某遂于12月19日诉之法院,要求判朱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8万元。
为了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该案的主审法官刘石发决定将法庭搬进了病房。原告方某虽已38岁,但尚未婚,事故发生后生活一直不能自理。原告躺在病床上,泪流满面说,我家里只有一个70多岁母亲,几个兄弟姐妹也不愿照顾我。姐夫,对不起,我实在是没有办法才告你的。朱某则说,我不是想耍赖,但要我拿出28万,我确实没有这么多钱。第一次开庭在双方的倾述中进行。
经过第一次开庭,刘石发发现,该案件审理和执行将面临以下问题:一是当事人特殊。本案被告朱某的妻子系原告方某的姐姐。方某的几个兄弟姐妹均已成家,没有时间和精力来照顾方某。二是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困难。被告朱某的妻子在这次交通事故中也受伤,伤势非常严重,住院几个月,花费几万元药费,对家庭并不富裕的被告无疑是雪上加霜。事后虽得到了一些医疗保险的理赔,因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有限,家庭经济本来就算不上富裕,一时之间要支付方某巨额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是不可能的。三是赔偿款如何管理、使用也成为一大难点。方某的母亲年迈,不可能照顾她一辈子,她的病情又只能靠别人照顾。而方某的兄弟以她的代理人自居,每次来于都时少则三、五人,多则七、八人,一次次的路费、伙食费都花费不小,2万元让他们花的差不多了,对其开支的合理性产生质疑,有这样的亲属,刘石发无法安心将方某日后赖以生存的保命钱交给他们。就算法院执行到这笔赔偿款,以后如何使用这笔钱呢?
正是考虑到上述情况,刘石发在处理这个案子的过程中非常慎重。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的意见,亲自到方某家中调查了解情况,然后走访了当地的群众。刘石发以原被告之间的亲情为突破口,在一个和谐、温暖的氛围组织双方调解,让双方回忆以前一家人在一起融洽、温馨的时光。刘石发对当事人说,困难是暂时的,只要大家齐心协力,一定可以渡过难关。
鉴于此,刘石发提供以下调解方案:方某出院后,转由于都县福利院照顾,被告以负责方某的生养死葬的方式承担各项赔偿费用,由法院负责监督。经过积极与原被方协商,使得案件的争议明朗、清晰,调解工作得以深入进行,双方最终接受这一调解方案。
刘石发事后说,这个调解很好地解决以上问题。一是受害人由福利院照顾,不但解决原告由谁照顾、被告照顾不能的问题,而且福利院作为专业机构,其条件、设施更有利受害人恢复。二是以负责受害人的生养死葬的方式承担各项赔偿费用,为被告履行提供了可能。如果直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28万元,被告因无法支付而难以执行,受害人也不能得到及时的康复治疗。三是这个调解方案解决赔偿费用的管理问题,再加上法院作为监督身份的介入,进一步确保受害人的权益。
通过法官智慧,让当事人看到了希望,使案件的执行柳暗花明,躺在于都福利院病床上的方某的下半生终于有了着落。不要把法律看成冷冰冰的刀与剑,她自有她温情的一面。通过寻求那种确信的信念,关怀我们的心灵,给予我们力量,得到我们应得到的福祉。她并非我们手中的工具,而是与我们形影相随的智者。
(作者单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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