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各项措施认真做好执行工作
2008-11-21 09:59: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陈继生
按照胡总书记提出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我院通过完善执行工作格局,强化和完善执限跟踪、风险告知、四项分离、执行联动和执行威慑等制度建设,努力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本实现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一、坚持党委领导,自觉接受监督,争取政府对执行工作的支持
坚持党的领导是执行工作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是执行工作保持正确发展方向的重要保障;政府的全力支持是克服执行难的关键环节。
实践中,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执行案件我院一方面及时向人大汇报、向政府、政协通报,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视察、座谈,尽力争取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主动与市委、政府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邹城市委主要领导对我院执行工作十分重视,纪委、政法委联合转发了济宁市纪委、政法委下发的《关于严肃查处抗拒、干扰、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违法违纪行为的通知》。由市综治委牵头建立了由公安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金融机构等11家单位参加的执行工作社会联动机制。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对不重视、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部分镇街采取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有效的遏制了地方保护,为执行工作排除障碍。目前,我院正在逐步形成党委领导、社会参与、群众支持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二、坚持以人为本,转变执行理念,切实为当事人着想
执行工作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首先在对强制措施的使用上采取谨慎态度,对能够通过说服、规劝和引导等方式达到执行效果的,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从最大程度上弱化当事人对法院的敌对情绪。其次坚持“三个穷尽”,即穷尽执行程序、穷尽执行措施,穷尽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对能执结到位的,坚决执结;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裁定中止或终结,在裁定书中对执行情况和中止、终结的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对确有能力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状况和线索,向申请人承诺7日内查清。对可执行的财产最迟30日内完成扣押、评估、拍卖、变卖等相应的执行措施,款物到位后7日内过付。第三在案件执行中全面推行缓情恳谈制度。要求执行干警在案件的立案时、执行中和执行后等各个环节,耐心指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利益纷争,引导申请人正确行使权利,劝导被申请人自觉履行义务。有一起申请强制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申请人于某在2002年就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由于该案是缺席判决,被执行人秦某又下落不明,经法院和申请人于某多方查找仍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案件一直未能执结。去年9月份,于某得知在外打工多年的秦某回家收庄稼,立即将这一线索告知了我院执行一庭,执行法官得知消息后,针对被执行人长期在外躲避的心理,制定了心理战术的执行方案。执行法官一早赶到秦某家里,就从收庄稼拉家常开始,在娓娓而谈中把判决书的既判力、于某因车祸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和于某几年来因索要执行费而不停奔波的情形向秦某一一讲述后,秦某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确实让于某的生活和经济陷入了困境,遂表示一定要把赔偿款一次性付清。当天下午,秦某就将2万1千多元的赔偿款交到了法院。
三、建立健全制度,强化内外监督,确保干警依法廉洁办案
根据中政委37号文件精神,要切实解决执行难,必须狠抓制度落实,以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的管理办法、科学的管理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我们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强化了对执行工作的内外监督。
1、实行执限跟踪制度。案件从立案庭转入执行局,确定案件主办人后,对每一起案件实行全程监控、动态管理,谁在主办、已经采取哪些措施、执行到什么程度等,都要写入执行日志,同时登入网络平台,只要在局域网上点击,就能获取全部信息,以有利于案件的及时执行。
2、实行风险告知制度。每周四上午,通知申请人参加举证会,向申请人讲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对被执行人下落和被执行财产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以及申请人举证不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向申请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查报财产通知书和执行风险告知书,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实现由法院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人的转化。
3、实行调案换人制度。对正在执行中的案件,若有当事人申诉上访,我们一律收归执行综合庭处理,由综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细致审查,以确定是否有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对确系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的案件,依法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对有执行能力而案件承办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或不执行的,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去年就有一名干警因此而被调离执行岗位;对于因承办人业务生疏致使案件不能及时执结的,在综合庭将案件执结后,对原办案法官就其所办案件存在的问题、工作中的缺欠予以指导帮助,以提高其办案能力。
4、实行四项分离制度。所谓 “四项分离”是指执行命令权与实施权分离、执行案件与执行款项分离、评估拍卖与执行分离、中止执行案件、和解案件卷宗与承办人分离。通过实施“四项分离”,基本实现了案件统一分配,统一归档,财产、过付款统一管理,干警统一调配。目前,我院执行局下设的三个庭都是由局长统一指挥,重大案件统一调配警力,有效解决了执行人员相对分散、较难管理的问题,使一大批重大复杂案件得到快速执结。
5、强化监督重落实。执行局长、庭长经常采取听汇报、查卷宗、联系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主动地掌握每一名执行干警的思想状况,对有违法乱纪苗头的干警及时批评教育,对群众反映干警违法违纪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决不姑息包庇,去年就对两名违法违纪干警进行了处分,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来访群众。并将处要通报全局,警示每一名执行法官都要吸取教训,珍惜荣誉。
四、坚持点面结合,抓好清理积案,执行联动机制初见成效
我院在做好普通案件执行工作的前提下,对委托执行、指定执行和交叉执行的案件,及时办结,及时回复。为了做好未结集中清理活动,我们成立了清理积案执行会战领导小组,并提出了执行会战的具体要求,对清理积案也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重点执行涉及党委、人大、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涉及矛盾激化的上访案件以及有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的案件。通过今年上半年的一次执行会战,共执结各类案件140余件,执行标的额达46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效果。
目前,我院已建立了与金融、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相链接的信用体系,将拒不执行者的基本信息进行曝光,形成社会监督合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与公安、检察部门实现有效衔接,选取案件进行刑事立案,增强执行工作的震慑力。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建立了执行信息及时沟通制度,定期向银行通报相关案件执行情况。金融机构对执行人员的查封、查询、转账等工作能够积极配合。
五、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确保执行工作良性发展
在执行工作中,我们注重调查研究,重点是针对执行实践中的复杂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及时总结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真正发挥出调查研究应有的作用。我们对房地产为执行财产的案件、涉及股权的执行问题及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近年来,已有《村委会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问题调研》、《对房地产作为被执行财产的几点思考》、《论调解理念在执行程序中的作用》、《执行理念的反思与更新》、《试论执行和解》等5篇调研文章被中国法院网采用。
一、坚持党委领导,自觉接受监督,争取政府对执行工作的支持
坚持党的领导是执行工作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是执行工作保持正确发展方向的重要保障;政府的全力支持是克服执行难的关键环节。
实践中,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执行案件我院一方面及时向人大汇报、向政府、政协通报,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视察、座谈,尽力争取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主动与市委、政府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邹城市委主要领导对我院执行工作十分重视,纪委、政法委联合转发了济宁市纪委、政法委下发的《关于严肃查处抗拒、干扰、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违法违纪行为的通知》。由市综治委牵头建立了由公安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金融机构等11家单位参加的执行工作社会联动机制。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对不重视、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部分镇街采取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有效的遏制了地方保护,为执行工作排除障碍。目前,我院正在逐步形成党委领导、社会参与、群众支持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二、坚持以人为本,转变执行理念,切实为当事人着想
执行工作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首先在对强制措施的使用上采取谨慎态度,对能够通过说服、规劝和引导等方式达到执行效果的,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从最大程度上弱化当事人对法院的敌对情绪。其次坚持“三个穷尽”,即穷尽执行程序、穷尽执行措施,穷尽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对能执结到位的,坚决执结;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裁定中止或终结,在裁定书中对执行情况和中止、终结的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对确有能力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状况和线索,向申请人承诺7日内查清。对可执行的财产最迟30日内完成扣押、评估、拍卖、变卖等相应的执行措施,款物到位后7日内过付。第三在案件执行中全面推行缓情恳谈制度。要求执行干警在案件的立案时、执行中和执行后等各个环节,耐心指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利益纷争,引导申请人正确行使权利,劝导被申请人自觉履行义务。有一起申请强制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申请人于某在2002年就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由于该案是缺席判决,被执行人秦某又下落不明,经法院和申请人于某多方查找仍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案件一直未能执结。去年9月份,于某得知在外打工多年的秦某回家收庄稼,立即将这一线索告知了我院执行一庭,执行法官得知消息后,针对被执行人长期在外躲避的心理,制定了心理战术的执行方案。执行法官一早赶到秦某家里,就从收庄稼拉家常开始,在娓娓而谈中把判决书的既判力、于某因车祸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和于某几年来因索要执行费而不停奔波的情形向秦某一一讲述后,秦某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确实让于某的生活和经济陷入了困境,遂表示一定要把赔偿款一次性付清。当天下午,秦某就将2万1千多元的赔偿款交到了法院。
三、建立健全制度,强化内外监督,确保干警依法廉洁办案
根据中政委37号文件精神,要切实解决执行难,必须狠抓制度落实,以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的管理办法、科学的管理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我们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强化了对执行工作的内外监督。
1、实行执限跟踪制度。案件从立案庭转入执行局,确定案件主办人后,对每一起案件实行全程监控、动态管理,谁在主办、已经采取哪些措施、执行到什么程度等,都要写入执行日志,同时登入网络平台,只要在局域网上点击,就能获取全部信息,以有利于案件的及时执行。
2、实行风险告知制度。每周四上午,通知申请人参加举证会,向申请人讲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对被执行人下落和被执行财产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以及申请人举证不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向申请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查报财产通知书和执行风险告知书,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实现由法院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人的转化。
3、实行调案换人制度。对正在执行中的案件,若有当事人申诉上访,我们一律收归执行综合庭处理,由综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细致审查,以确定是否有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对确系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的案件,依法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对有执行能力而案件承办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或不执行的,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去年就有一名干警因此而被调离执行岗位;对于因承办人业务生疏致使案件不能及时执结的,在综合庭将案件执结后,对原办案法官就其所办案件存在的问题、工作中的缺欠予以指导帮助,以提高其办案能力。
4、实行四项分离制度。所谓 “四项分离”是指执行命令权与实施权分离、执行案件与执行款项分离、评估拍卖与执行分离、中止执行案件、和解案件卷宗与承办人分离。通过实施“四项分离”,基本实现了案件统一分配,统一归档,财产、过付款统一管理,干警统一调配。目前,我院执行局下设的三个庭都是由局长统一指挥,重大案件统一调配警力,有效解决了执行人员相对分散、较难管理的问题,使一大批重大复杂案件得到快速执结。
5、强化监督重落实。执行局长、庭长经常采取听汇报、查卷宗、联系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主动地掌握每一名执行干警的思想状况,对有违法乱纪苗头的干警及时批评教育,对群众反映干警违法违纪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决不姑息包庇,去年就对两名违法违纪干警进行了处分,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来访群众。并将处要通报全局,警示每一名执行法官都要吸取教训,珍惜荣誉。
四、坚持点面结合,抓好清理积案,执行联动机制初见成效
我院在做好普通案件执行工作的前提下,对委托执行、指定执行和交叉执行的案件,及时办结,及时回复。为了做好未结集中清理活动,我们成立了清理积案执行会战领导小组,并提出了执行会战的具体要求,对清理积案也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重点执行涉及党委、人大、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涉及矛盾激化的上访案件以及有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的案件。通过今年上半年的一次执行会战,共执结各类案件140余件,执行标的额达46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效果。
目前,我院已建立了与金融、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相链接的信用体系,将拒不执行者的基本信息进行曝光,形成社会监督合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与公安、检察部门实现有效衔接,选取案件进行刑事立案,增强执行工作的震慑力。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建立了执行信息及时沟通制度,定期向银行通报相关案件执行情况。金融机构对执行人员的查封、查询、转账等工作能够积极配合。
五、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确保执行工作良性发展
在执行工作中,我们注重调查研究,重点是针对执行实践中的复杂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及时总结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真正发挥出调查研究应有的作用。我们对房地产为执行财产的案件、涉及股权的执行问题及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近年来,已有《村委会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问题调研》、《对房地产作为被执行财产的几点思考》、《论调解理念在执行程序中的作用》、《执行理念的反思与更新》、《试论执行和解》等5篇调研文章被中国法院网采用。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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