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现状及对策
2008-10-23 14:01: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友胜
  一、基本情况

  自2000年9月4日最高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法发?2000?21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和2002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下发以来,金融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总体较好,金融机构在依法履行协助义务方面更加规范,有质的飞跃。但也存不足,并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协助执行水平发展不一。具体表现在城市金融网点与县乡金融网点在协助水平上发展不一,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协助水平不一,有的尚存在较大差距;二是部分金融机构仍然存在不依法履行或消极履行法定协助义务,严重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妨害人民法院执行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1、明显违反规定,另行制定“土政策”,不按规定协助执行。一是要求执行人员在出示“两证”后,有的还要求出示身份证;二是仍然要求要领导签字或领导批准同意。

  2、违反规定,变相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一是查询单位存款时,有的还要求必须提供具体账号;二是本系统内拒绝提供全部账户及存款信息,要求逐个网点查询;三是有能力提供查询异地存款信息的,拒绝查询。

  3、消极履行协助义务。一是金融机构没有专门的协助柜台和接待法院协助执行的人员,柜台之间相互推诿,拖延办理协助事项;二是有的接待人员业务不熟悉,办事效率太低;三是协助按月扣划执行不到位,有的一年才扣划一、二次。

  4、严重妨害法院执行。有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执行过程中故意拖延时间,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导致存款被转移,法院执行落空。

  5、金融机构管理上的问题,导致法院执行困难。一是多头开户,明暗交错。目前,单位多头开户仍相当普遍,有的单位在不同的金融部门多头开户,有的账户达十几个之多;二、违反规定使用账户,帮助隐匿存款。有的单位基本账户金额一直为零,存款只存放在专用账户上。金融部门协助多头开户,并帮助被执行人在各账户间隐匿存款,造成公开的账户上存款金额寥寥无几,法院难以掌握到隐蔽账户,致使执行工作难以进行;三是违反存款实名制规定,隐瞒被执行人账户。有的金融机构在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不对应、公款私存、在单位名称上做文章,帮助当事人逃废债务;四是有的金融机构有开设“黑账户”,为当事人逃废债务之嫌。被执行人的这些账户往往在人民银行查不到登记,说明这些账户的开设没有按规定报批或备案,而这些账户上却能查到存款;五是人民银行登记备案的账户,除部分正规单位外,大部分账户都是当事人早不使用的,账户信息更新过慢;六是新、老身份证号码不一,有的是老号码,有的又是新号码;七是个别专业银行的系统不能直接划拨,必须先冻结,才能进入划拨操作,迫使法院作出不必要的裁决,造成执行程序不严谨。

  三、产生的原因

  1、利益驱动。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机构间施展各种手段争取客户,扩大存储,并普遍规定了揽存任务,揽存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到部门的效益和个人的收入。为此,金融机构往往担心法院的查询、冻结、扣划会对今后的揽储带来不利的影响,从而使得金融机构在履行协助义务时陷入两难境地。于是有的金融机构在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推行起了法律实用主义、利已主义,只想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不愿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方面通过法律的救济收回了大量的呆滞贷款,其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另一方面按法律规定要求其协助法院执行其他案件时,却又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为留住客户,违法地拒绝或变相拒绝履行协助义务。

  2、法制观念不强。有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到协助法院执行,是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国家赋予金融机构的法律职责。有的工作人员对自己应当履行的协助义务及不履行协助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导致无视法律规定,我行我素。实质上是有的金融机构的领导没有引起重视,整体法制观念不强的结果。

  3、法院制裁不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04条,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法院可视情节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并且罚当其过的并不多。一是由于法院办案人员多不熟悉金融业务,即使明知对方舞弊,但却因抓不到证据而无可奈何;二是有的虽然掌握了确凿证据,也往往因对方托熟人、找关系或者领导干预,只得批评教育一番,让责任人赔礼道歉、纠正错误了事,没能认真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由于法院制裁不力,难以使法律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客观上纵容了有的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使得个别单位有恃无恐。

  4、执行人员工作作风不实。一是有的执行人员在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执行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要求,自觉、主动出示相关的证件和完备的法律文书;二是有的执行人员在执行中态度不好,特别是当出现争执的时候,态度生硬、粗暴,造成不必要的对抗。

  四、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各金融机构在县、区行级以上机构设立专门的司法协助窗口,配备专门的协助人员,设置在专柜上便可查询、冻结、划拨本金融机构在辖区内的所有账户及存款,解决法院查询时账户上的存款在去开户行冻结的时间段内被转移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和法院执行人员在辖区到处跑的问题。实现邮政储蓄银行的模式,即在一个窗口可实现查询、冻结、扣划等功能。有利于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金融机构和法院双方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2、设立专门的协助执行窗口,协助人员操作过程全程录像,其操作全程对法院执行人员公开,加大对协助执行的监督力度,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如参照大连模式)

  3、建立在查询到存款与出示冻结、划拨等法律手续之前,账户存款先按法官口头裁定要求,先行冻结的制度。确保存款在这一时间段不被转移。

  4、建立金融机构内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追究办法及与协助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过问与协助执行有关事项等相关的纪律制度,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5、被执行人的账户开通了网上银行的存款冻结办法。

  6、建立异地查询、冻结、划拨制度。最高法院应积极与人民银行联系,尽快建立异地查询、冻结、划拨制度。从现有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来看,几大银行都实行了全国联网,已经不存在物质、技术方面的障碍。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使法院在执行中存在的存款查询难、地方保护、办案经费、执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迎刃而解。

  五、建议和对策

  1、加强联系。法院应进一步加强与金融主管、监管部门联系,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联动机制的作用,保证法院便捷、迅速地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尽快执结案件,使申请执行人及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对有的金融机构不协助执行,干扰、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函,与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取得联系,提请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加强监管。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及法制教育,加强对金融机构内不正确履行协助义务的违法行为的管理,特别是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追究。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银行协助执行过程中也要有意识地对有关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使他们掌握银行协助法院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认识到银行协助法院执行是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更要让他们熟知不协助法院执行会带来的法律后果,特别是该受到何种处罚,促使其做到积极自觉地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查询、冻结、划拨工作。

  3、提高素质。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熟知相关的法律和行业规定,对金融机构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切勿放任,导致款物转移。一是在查询过程中察觉协助人员拖延时间为被执行人转移存款时,要求协助单位提供被执行人账户的往来帐账单和查看银行的监控录像,获得协助单位在法院查询同时为被执行人转移存款的证据,坚决要求协助单位追回存款;二是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后,如遇到违反存款实名制规定,隐瞒被执行人账户的,执行人员要不怕麻烦,把被执行人能用到的名称都查询到。如对在单位名称上做文章的,大般是在单位名称上故意漏掉中间某个字(几个字)或加上某个字(几个字),执行人员只要把这些少字或多字的名称都查询到,就会出现预料中的结果,然后通过调看往来账单和取款凭证,检查被执行人取款时留下的印鉴、签名等,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实名制规定替被执行人隐瞒账户的情况就一目了然了;三是执行人员在查询过程中要多问几个“还有没有别的账户”,直至得到肯定的“没有”的答复为止,防止替被执行人开有多个账户的金融机构钻空子为被执行人隐瞒账户。

  4、严格执法。人民法院应依法加大对不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对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为当事人转移存款、为当事人隐瞒账户的,应依照民诉法及相关规定以妨害诉讼处理,严格依法办事,该罚款的应罚款,该拘留的应拘留。因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通风报信造成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人身受到威胁和伤害的,直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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