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探索
2008-09-28 10:38: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丁凯
为了有效缓解执行难问题,我院进行了积极探索,报请县委政法委协调,建立了执行威慑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笔者根据本院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运行情况,对建立执行威慑机制问题进行初探,以供参考:
一、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运行情况
2006年6月27日,我院在县委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下,召开了有检察院、公安局、计划局、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建设局、房管局、人民银行、交警大队等单位参加的第一次“执行工作威慑机制”联席会议,我院院长在会上着重介绍了本县案件执行状况,强调了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必要性后,各成员单位纷纷表示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尽可能地为人民法院执行提供快捷的协助工作。会后,联合下发了旬法(2006)75号《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威慑机制”的联合通知》,该通知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阐释了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目的要求,对启动执行威慑机制的范围、法院与政府职能部门、金融系统相互协作应采取的措施、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行为规范作了具体的安排和规定,至此,我院执行威慑机制正式建立。
之后,我院借此良机,积极运用威慑机制开展执行工作,集中对逃避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了在金融部门、车管部门、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进行查询、冻结存款、限制车辆、房产过户转移登记、限制土地使用权转移等强制措施,通过对被执行人在一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限制,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结了一大批老大难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体会
1、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促使全民互动执行,有效地缓解了执行难。
从我院执行案件的整体情况看,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是交通事故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因无履行能力造成执行不能;一部分案件由于涉及政府和企业,不便采取强制措施;还有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为了逃债,举家外迁,让法院找不到下落,无法执行。威慑机制的适时建立,发动全社会力量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给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心里压力,迫使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逐步形成了以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荣,不履行为耻的良好执行局面,有效地缓解了执行难问题。
2、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节约了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
威慑机制的建立,加大了案件执行力度,执行案件结案率明显提高,大多数生效裁判能够通过当事人自动履行或和解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也大部分能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就执行完毕,节约了执行成本,节省了司法资源。
3、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提高了公民的执行意识。
威慑机制的建立,可以借助联动威慑力的作用,对被执行人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为树立诚实信用的社会道德氛围起到了促进作用,促使公民增强法律意识,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逐步变成了义务人的自觉行动,真正达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4、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一个法治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是最根本的要求。实现这一目标同样离不开执行威慑机制的威慑力,因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样要求法律应被公民自觉遵守,法院生效裁判应被自动履行。如果在强制执行威慑机制的威慑下,大量的生效裁判当事人能够在和平的氛围中自觉履行而不是兴师动众、强制执行,威慑机制就会带来缓和矛盾、维护稳定的巨大功能。
三、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
执行威慑机制应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为依托,与社会相关公共事务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包括人民银行的征信信息数据库系统相连接,按一定的游戏规则,对被执行人实施联合制裁或集体惩罚的社会联动机制。目的是以法律制度的综合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保护债权,维护法律尊严。结合我院情况来看,虽然启动了执行威慑机制,也依托该项机制执行了许多案件,但总的来说,主要还是传统的执行方式为多,多个部门联手执行的综合治理手段并不多见。执行威慑机制在我院的运行并不成熟,尚需逐步完善。
1、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机制,把法院的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通过与银行的征信系统相链接,并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同时借助其他执法部门的联动,使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受到必要限制,以此督促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形成全社会参与执行的大格局。东南沿海部分法院在这方面做得很好,值得学习借鉴。
2、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对于举报使案件得以执行的举报人,执行法院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可由申请人预付,最后由被执行人承担。建立悬赏制度,悬赏公告中应载明被执行人姓名、执行的标的额、奖励金额及应注意的事项等。这个方面,我院已经形成制度,还得落实完善。
3、完善威慑机制成员单位会议制度。每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威慑机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进展情况,总结联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执行工作威慑机制进一步完善。
4、完善威慑机制的宣传报道工作,要向社会广泛宣传威慑机制的组成单位、目的和作用,大张旗鼓的宣传报道威慑机制运行中所取得的成果,让大家普遍认识到执行工作并非依靠法院单打独斗,而是全社会的集体行动,让逃避执行的老赖们无处藏身,净化执行环境。
建立执行工作威慑机制,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种探索,真正发挥作用,还得与审执兼顾、司法救助、将执行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等项机制结合起来,目的只有一个,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我们将继续为之探索、奋斗,力争执行难问题得到真正意义上的缓解。
一、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运行情况
2006年6月27日,我院在县委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下,召开了有检察院、公安局、计划局、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建设局、房管局、人民银行、交警大队等单位参加的第一次“执行工作威慑机制”联席会议,我院院长在会上着重介绍了本县案件执行状况,强调了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必要性后,各成员单位纷纷表示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尽可能地为人民法院执行提供快捷的协助工作。会后,联合下发了旬法(2006)75号《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威慑机制”的联合通知》,该通知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阐释了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目的要求,对启动执行威慑机制的范围、法院与政府职能部门、金融系统相互协作应采取的措施、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行为规范作了具体的安排和规定,至此,我院执行威慑机制正式建立。
之后,我院借此良机,积极运用威慑机制开展执行工作,集中对逃避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了在金融部门、车管部门、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进行查询、冻结存款、限制车辆、房产过户转移登记、限制土地使用权转移等强制措施,通过对被执行人在一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限制,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结了一大批老大难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体会
1、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促使全民互动执行,有效地缓解了执行难。
从我院执行案件的整体情况看,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是交通事故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因无履行能力造成执行不能;一部分案件由于涉及政府和企业,不便采取强制措施;还有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为了逃债,举家外迁,让法院找不到下落,无法执行。威慑机制的适时建立,发动全社会力量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给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心里压力,迫使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逐步形成了以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荣,不履行为耻的良好执行局面,有效地缓解了执行难问题。
2、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节约了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
威慑机制的建立,加大了案件执行力度,执行案件结案率明显提高,大多数生效裁判能够通过当事人自动履行或和解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也大部分能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就执行完毕,节约了执行成本,节省了司法资源。
3、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提高了公民的执行意识。
威慑机制的建立,可以借助联动威慑力的作用,对被执行人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为树立诚实信用的社会道德氛围起到了促进作用,促使公民增强法律意识,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逐步变成了义务人的自觉行动,真正达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4、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一个法治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是最根本的要求。实现这一目标同样离不开执行威慑机制的威慑力,因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样要求法律应被公民自觉遵守,法院生效裁判应被自动履行。如果在强制执行威慑机制的威慑下,大量的生效裁判当事人能够在和平的氛围中自觉履行而不是兴师动众、强制执行,威慑机制就会带来缓和矛盾、维护稳定的巨大功能。
三、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
执行威慑机制应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为依托,与社会相关公共事务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包括人民银行的征信信息数据库系统相连接,按一定的游戏规则,对被执行人实施联合制裁或集体惩罚的社会联动机制。目的是以法律制度的综合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保护债权,维护法律尊严。结合我院情况来看,虽然启动了执行威慑机制,也依托该项机制执行了许多案件,但总的来说,主要还是传统的执行方式为多,多个部门联手执行的综合治理手段并不多见。执行威慑机制在我院的运行并不成熟,尚需逐步完善。
1、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机制,把法院的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通过与银行的征信系统相链接,并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同时借助其他执法部门的联动,使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受到必要限制,以此督促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形成全社会参与执行的大格局。东南沿海部分法院在这方面做得很好,值得学习借鉴。
2、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对于举报使案件得以执行的举报人,执行法院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可由申请人预付,最后由被执行人承担。建立悬赏制度,悬赏公告中应载明被执行人姓名、执行的标的额、奖励金额及应注意的事项等。这个方面,我院已经形成制度,还得落实完善。
3、完善威慑机制成员单位会议制度。每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威慑机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进展情况,总结联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执行工作威慑机制进一步完善。
4、完善威慑机制的宣传报道工作,要向社会广泛宣传威慑机制的组成单位、目的和作用,大张旗鼓的宣传报道威慑机制运行中所取得的成果,让大家普遍认识到执行工作并非依靠法院单打独斗,而是全社会的集体行动,让逃避执行的老赖们无处藏身,净化执行环境。
建立执行工作威慑机制,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种探索,真正发挥作用,还得与审执兼顾、司法救助、将执行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等项机制结合起来,目的只有一个,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我们将继续为之探索、奋斗,力争执行难问题得到真正意义上的缓解。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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