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司法能力 提升司法权威
——以“大学习、大讨论”为契机提升法院公信力
2008-09-25 16:21: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赵连玉
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不可或缺的构成因素。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如何,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对法律的信任,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增强司法权威,是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但怎样增强司法能力,如何提高司法水平?这是法治国家所要求回答的问题,也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当前,我院正在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这是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的一个大好的契机,也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一项基础工程。
一、把司法能力建设作为主线,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渠道。抓住司法能力建设这条主线,也就抓住了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和实现“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目标任务的根本。
司法能力建设是法院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这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面对各种新机遇、新挑战对司法机关提出的新要求。落实到法院工作之中,就是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工作水平。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既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院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司法能力建设贯穿于“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全过程,是由党和人民对法院司法工作的新要求与人民法院的职能所决定的。在司法工作中,只有增强了司法能力,提高了司法水平,才能真正地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从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才能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而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党的宗旨。
司法能力建设是推进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
近年来,我院开展了“思想作风整顿”、“加强审判作风建设”专项活动、“以三个至上为目标,明确职责、尽职尽责”、“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促进和谐”、“做勤廉表率、促科学发展”等一系列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法院的工作在不断前进,受到了上级法院和县委的充分肯定。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队伍管理、作风建设存在薄弱环节;审判管理有待强化;一些案件效率不高、效果不好。这些现象的发生,降低了法院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归根到底,还是司法能力不高的问题。因此,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必须紧紧围绕司法能力建设这个重点,认真学习和提高,自觉排查和整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实效体现到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上来。
二、增强领导干部的能力和水平,是人民法院提高司法能力,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内容
领导者干部只有掌握比别人更多的知识,具备更高的素质,才有影响力和感召力。司法实践中,法院领导者负有在法院的各项工作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保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的职权和职责,因此,增强领导干部的司法决策能力、司法管理能力和司法审判能力,是人民法院提高司法能力,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法院各项工作全面进步的一个关键环节。
增强司法决策能力。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必然会给工作带来损失。司法决策能力决定司法决策水平,直接影响法院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可见,增强司法决策能力是对法院领导干部能力建设的首要要求。领导干部要做到正确决策,必须做到三条:第一是民主决策。民主决策是保证决策正确的基础,领导干部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凝聚集体的智慧。第二是科学决策。科学决策是正确决策的关键,要做出正确的司法决策,就必须掌握司法的本质和规律,在司法决策中如何把政治与法治很好地结合起来,把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把社会规律与司法规律很好地结合起来。第三是依法决策。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更应当依法办事,做任何决策都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今年以来,我们提出的“一二三四五”的工作思路和开展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建立执行黑名单系统”、“重品行、讲操守、增本领、转作风、提效率”活动等重大决策无一不是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的结果。
增强司法管理能力。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不仅要做出正确的司法决策,而且要进行有效的司法管理。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管理出廉洁。只有增强司法管理能力,我们才能带出一支精良的队伍,才能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才能使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人民法院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队伍管理、审判管理、政务管理。领导干部要敢抓敢管。首先要管好自己,所谓“正人先正己”,只有自己做好表率,管理别人才有底气。其次要善于管理,管好自己固然不易,带好队伍尤为艰难。把一支队伍管理好,做到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动脑筋、想办法,要靠教育、制度双管齐下。最后要勤于管理,如果时紧时松,时宽时严,时管时不管,队伍仍然还会出现问题。特别是对个别不够自觉者,就需要不断地提醒、警示、告诫。
增强司法审判能力。司法审判能力是任何一个法官都必须具备和提高的基本能力,作为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更应该增强驾驭庭审的能力、增强司法审判能力。要增强司法指导能力,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必须亲自办案,而且要带头办大案、难案。要增强司法监督的能力,依法加强对法官和合议庭的监督,通过对案件审判的监督来考察法官的业务水平,纪律水平和勤政廉政的表现,把监督案件审判与选人用人结合起来,与领导责任结合起来。
三、切实提高广大法官“四项”能力,是人民法院树立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
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司法能力突出表现为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作为司法机关主体的法官,是司法机关的细胞,法官的司法能力直接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根据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80%以上的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处理。可以说,基层法院法官司法能力直接影响整体法官的司法能力。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准入条件不高,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法官司法能力欠缺是非常突出的现实问题,与法院加强职业化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度,存在着差异。如何提高基层法院法官的司法能力已经成为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保持清醒敏锐的政治头脑 ,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
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均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法官是政治人,是国家政治的维护者,担负着国家统治的使命。培根说过:“法官与君主和政治家负有共同的使命,他们应当携起手来,以避免司法与政治发生矛盾。在制订政策时,执政者要考虑到法律。在执法时,司法者要考虑到政治利益。司法的重大错误,有时是可以引起政治变乱甚至国家倾覆之危的。所以,法律与政治绝不是对立的,而是密切相关的”。[1]由此可见,清醒敏锐的政治头脑是法官的天职,是法官能否作出公正和正义判决的重要因素。否则,法官就会迷失政治方向,就会偏离大局,并难于正确运用法律促进社会的进步。作为基层法官,在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时,要有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克服就案办案思想,坚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忠于人民,具有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建设法治国家而努力的崇高理想;培养敏锐的政治意识和成熟的思想观点,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权益;工作中善于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严格司法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等等。
学习丰富系统的社会知识,提高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
随着社会发展和转型,各类民事案件不断涌向法院,当这些纠纷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就成为了这些矛盾的缓冲区和最终化解者,在钝化社会矛盾、构筑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院应当大有作为。法官要解决好矛盾,必须先了解和把握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找到矛盾原因,将纠纷彻底化解,因此,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不仅要系统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还应该具备相当的人文科技素质。除了法律,法官还应涉猎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美学、文学、音乐艺术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较宽的知识面、一定的艺术修养;应具有丰富的社会知识和社会阅历,对社会、人情、伦理等问题有较为深入的理解;同时,法官应了解常规的科技知识。有了雄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广博的知识,游刃有余地驾驭庭审活动就有了可能。
以民生为基准,提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
从实践中可以看到,司法公正的标准主要是两种:法律标准,即以规则为准,以司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作为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社会标准,即以民意为准,以社会上的广大民众及舆论对司法活动是持肯定还是否定的态度作为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其实这两种标准在选择上并非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不可否认,规则本身是民意的体现,民意亦应遵循规则。二者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一致性,因此法官不应该仅限于法律规则,而应该将法律与民意进行调和,以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在实践中,法官要做到法律认知与社会认可相结合,法院的权威来自群众的认可,否则就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为了在办案中能更好的把民意融入判决之中,我们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完善和改进陪审员制度、规定重大、疑难案件要请乡镇、村组干部及群众参与评议,听取意见。二是大案要在开庭送达时走访基层组织,听取群众意见。三是大案要案调查处理时要依靠村委会、党支部的支持。同时对于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采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坚持到农户去化解矛盾,到民间去定纷止争,到基层去析理讲法,使诉讼达到“无憾”状态。
深入学习法律及相关知识,提高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
讲学习是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法官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发扬吃苦耐劳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在学习中不断改造自己的思想、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和政治理论。要学习法律业务知识、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法律知识就是他们的工具,是做好审判工作的前提,他们应对法律知识具有广泛涉猎和理解,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只有掌握了包括法学理论、法律条文、法律原则、立法精神、立法原理在内的丰富系统的法律知识,打好良好的法律功底,才可能尽可能多地占有审判实践所需要的工具,在裁判中面对复杂多变的情况才能游刃有余。只有这样,才能在不断总结提高、完善自身综合素质的过程中,为做好法院的各项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注释:
[1]出自弗兰西斯.培根,《人生论之论法律》。
一、把司法能力建设作为主线,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渠道。抓住司法能力建设这条主线,也就抓住了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和实现“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目标任务的根本。
司法能力建设是法院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这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面对各种新机遇、新挑战对司法机关提出的新要求。落实到法院工作之中,就是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工作水平。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既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院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司法能力建设贯穿于“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全过程,是由党和人民对法院司法工作的新要求与人民法院的职能所决定的。在司法工作中,只有增强了司法能力,提高了司法水平,才能真正地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从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才能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而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党的宗旨。
司法能力建设是推进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
近年来,我院开展了“思想作风整顿”、“加强审判作风建设”专项活动、“以三个至上为目标,明确职责、尽职尽责”、“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促进和谐”、“做勤廉表率、促科学发展”等一系列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法院的工作在不断前进,受到了上级法院和县委的充分肯定。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队伍管理、作风建设存在薄弱环节;审判管理有待强化;一些案件效率不高、效果不好。这些现象的发生,降低了法院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归根到底,还是司法能力不高的问题。因此,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必须紧紧围绕司法能力建设这个重点,认真学习和提高,自觉排查和整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实效体现到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上来。
二、增强领导干部的能力和水平,是人民法院提高司法能力,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内容
领导者干部只有掌握比别人更多的知识,具备更高的素质,才有影响力和感召力。司法实践中,法院领导者负有在法院的各项工作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保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的职权和职责,因此,增强领导干部的司法决策能力、司法管理能力和司法审判能力,是人民法院提高司法能力,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法院各项工作全面进步的一个关键环节。
增强司法决策能力。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必然会给工作带来损失。司法决策能力决定司法决策水平,直接影响法院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可见,增强司法决策能力是对法院领导干部能力建设的首要要求。领导干部要做到正确决策,必须做到三条:第一是民主决策。民主决策是保证决策正确的基础,领导干部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凝聚集体的智慧。第二是科学决策。科学决策是正确决策的关键,要做出正确的司法决策,就必须掌握司法的本质和规律,在司法决策中如何把政治与法治很好地结合起来,把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把社会规律与司法规律很好地结合起来。第三是依法决策。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更应当依法办事,做任何决策都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今年以来,我们提出的“一二三四五”的工作思路和开展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建立执行黑名单系统”、“重品行、讲操守、增本领、转作风、提效率”活动等重大决策无一不是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的结果。
增强司法管理能力。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不仅要做出正确的司法决策,而且要进行有效的司法管理。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管理出廉洁。只有增强司法管理能力,我们才能带出一支精良的队伍,才能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才能使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人民法院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队伍管理、审判管理、政务管理。领导干部要敢抓敢管。首先要管好自己,所谓“正人先正己”,只有自己做好表率,管理别人才有底气。其次要善于管理,管好自己固然不易,带好队伍尤为艰难。把一支队伍管理好,做到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动脑筋、想办法,要靠教育、制度双管齐下。最后要勤于管理,如果时紧时松,时宽时严,时管时不管,队伍仍然还会出现问题。特别是对个别不够自觉者,就需要不断地提醒、警示、告诫。
增强司法审判能力。司法审判能力是任何一个法官都必须具备和提高的基本能力,作为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更应该增强驾驭庭审的能力、增强司法审判能力。要增强司法指导能力,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必须亲自办案,而且要带头办大案、难案。要增强司法监督的能力,依法加强对法官和合议庭的监督,通过对案件审判的监督来考察法官的业务水平,纪律水平和勤政廉政的表现,把监督案件审判与选人用人结合起来,与领导责任结合起来。
三、切实提高广大法官“四项”能力,是人民法院树立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
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司法能力突出表现为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作为司法机关主体的法官,是司法机关的细胞,法官的司法能力直接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根据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80%以上的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处理。可以说,基层法院法官司法能力直接影响整体法官的司法能力。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准入条件不高,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法官司法能力欠缺是非常突出的现实问题,与法院加强职业化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度,存在着差异。如何提高基层法院法官的司法能力已经成为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保持清醒敏锐的政治头脑 ,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
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均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法官是政治人,是国家政治的维护者,担负着国家统治的使命。培根说过:“法官与君主和政治家负有共同的使命,他们应当携起手来,以避免司法与政治发生矛盾。在制订政策时,执政者要考虑到法律。在执法时,司法者要考虑到政治利益。司法的重大错误,有时是可以引起政治变乱甚至国家倾覆之危的。所以,法律与政治绝不是对立的,而是密切相关的”。[1]由此可见,清醒敏锐的政治头脑是法官的天职,是法官能否作出公正和正义判决的重要因素。否则,法官就会迷失政治方向,就会偏离大局,并难于正确运用法律促进社会的进步。作为基层法官,在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时,要有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克服就案办案思想,坚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忠于人民,具有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建设法治国家而努力的崇高理想;培养敏锐的政治意识和成熟的思想观点,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权益;工作中善于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严格司法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等等。
学习丰富系统的社会知识,提高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
随着社会发展和转型,各类民事案件不断涌向法院,当这些纠纷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就成为了这些矛盾的缓冲区和最终化解者,在钝化社会矛盾、构筑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院应当大有作为。法官要解决好矛盾,必须先了解和把握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找到矛盾原因,将纠纷彻底化解,因此,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不仅要系统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还应该具备相当的人文科技素质。除了法律,法官还应涉猎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美学、文学、音乐艺术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较宽的知识面、一定的艺术修养;应具有丰富的社会知识和社会阅历,对社会、人情、伦理等问题有较为深入的理解;同时,法官应了解常规的科技知识。有了雄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广博的知识,游刃有余地驾驭庭审活动就有了可能。
以民生为基准,提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
从实践中可以看到,司法公正的标准主要是两种:法律标准,即以规则为准,以司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作为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社会标准,即以民意为准,以社会上的广大民众及舆论对司法活动是持肯定还是否定的态度作为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其实这两种标准在选择上并非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不可否认,规则本身是民意的体现,民意亦应遵循规则。二者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一致性,因此法官不应该仅限于法律规则,而应该将法律与民意进行调和,以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在实践中,法官要做到法律认知与社会认可相结合,法院的权威来自群众的认可,否则就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为了在办案中能更好的把民意融入判决之中,我们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完善和改进陪审员制度、规定重大、疑难案件要请乡镇、村组干部及群众参与评议,听取意见。二是大案要在开庭送达时走访基层组织,听取群众意见。三是大案要案调查处理时要依靠村委会、党支部的支持。同时对于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采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坚持到农户去化解矛盾,到民间去定纷止争,到基层去析理讲法,使诉讼达到“无憾”状态。
深入学习法律及相关知识,提高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
讲学习是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法官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发扬吃苦耐劳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在学习中不断改造自己的思想、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和政治理论。要学习法律业务知识、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法律知识就是他们的工具,是做好审判工作的前提,他们应对法律知识具有广泛涉猎和理解,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只有掌握了包括法学理论、法律条文、法律原则、立法精神、立法原理在内的丰富系统的法律知识,打好良好的法律功底,才可能尽可能多地占有审判实践所需要的工具,在裁判中面对复杂多变的情况才能游刃有余。只有这样,才能在不断总结提高、完善自身综合素质的过程中,为做好法院的各项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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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自弗兰西斯.培根,《人生论之论法律》。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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