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审行为
2008-09-18 16:03:09
     中国法院网讯 (黄露玲 祁云奎 魏春玲)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下发了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审行为的11条规定,凡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相应处理。

  这11条规定包括:严禁无故不到庭或者庭审时迟到、早退;严禁着装不整;严禁酒后参加庭审;严禁庭审时坐姿不端、打磕睡、吸烟、随意离开审判庭;严禁庭审时使用通讯工具;严禁庭审时阅读无关的报刊、书籍、材料;严禁为案件当事人说情;严禁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和借用其交通通讯工具;严禁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严禁泄露和为当事人探听审判工作秘密;严禁从事其他有损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的活动。

  近年来,济南各级法院重视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特别注重抓好制度建设,对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表彰、日常管理及职务免除等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一些基层法院为每个人民陪审员建立了个人业绩档案,使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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