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基层法院执行两权分离运行模式的探索
2008-09-09 16:50: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湖北武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刘堂政
执行权过分集中是“执行乱”乃至执行腐败现象滋生的温床。因此,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离是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趋势,各地法院对之也在进行有益的探索。笔者认为,这项改革要取得预期效果,在理论和实践上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确定,这决定着两权的准确划分;二是两权分离机制如何运行,这决定着执行裁决机构的设置。
对于第一问题,浙江省高院副院长童兆洪等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通过对执行裁决权的本质的分析并结合一些法院的实践认为,基层法院执行裁决权应该包括:1、对执行依据的实体审查权;2、对执行依据变更的审查权;3、对执行实体和程序异议的审查权等几项,而不宜过分宽泛,否则,在理论上有将执行实施权纳入执行裁决权之嫌,在实践上有背执行工作效率优先的原则,对此,笔者完全赞同,不多赘述。
执行裁决权在上述界定的情况下,中西部基层法院执行裁决机构的设置就成了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很多基层法院在执行局内设常设的执行裁决组或执行裁决庭,按要求,一个合议庭至少要三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这种做法,于中西部基层法院来说,就不可避免地产生这样一个问题:严格按分离要求运行,执行裁决人员只行使执行裁决权,不参与执行实施工作,这在警力普遍不足的情况下,大大地削弱了执行实施力量,并且因执行裁决事项有限,执行裁决庭工作量严重不足;而让执行裁决人员参与或承办执行实施工作,则执行两权分离和执行裁决庭徒有其名。
针对上述问题,2006年7月,我们探索了执行裁决权运行的一种新模式,成立由执行局和基层法庭若干名业务骨干组成的非常设执行裁决小组,以仲裁委员会的模式开展执行裁决工作,由执行局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案件执行中有要进行裁决的事项,由执行实施机构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卷宗和证据材料提交执行局办公室,执行局办公室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的,从执行裁决小组成员中随机抽取三人组成合议庭,本案承办人系执行裁决小组成员的,其不参加本案裁决合议庭。合议庭行使裁决权除案情简单、标的额小的案件进行书面审查外,必须组织听证。
经过二年多的实践,我们认为这种执行裁决权的运行机制比较符合中西部基层法院的实际,既实现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运行,提高执行裁决工作质量的目的,又节省了司法资源,保证了执行实施机构的力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实施该制度以来,我院执行裁决小组组成合议庭讨论裁决案件25件,支持当事人申请或承办单位意见的21件,其中包括要求补充证据后审查同意的3件,驳回当事人申请或承办单位意见的4件。并且从到中院申请复议的情况看,执行裁决的质量也有明显提高,2005年一年,我院执行裁决到中院申请复议5件,其中被撤销3件,而从2006年7月至今,我院执行案件到中院复议仅2件,且均被中院维持。
对于第一问题,浙江省高院副院长童兆洪等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通过对执行裁决权的本质的分析并结合一些法院的实践认为,基层法院执行裁决权应该包括:1、对执行依据的实体审查权;2、对执行依据变更的审查权;3、对执行实体和程序异议的审查权等几项,而不宜过分宽泛,否则,在理论上有将执行实施权纳入执行裁决权之嫌,在实践上有背执行工作效率优先的原则,对此,笔者完全赞同,不多赘述。
执行裁决权在上述界定的情况下,中西部基层法院执行裁决机构的设置就成了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很多基层法院在执行局内设常设的执行裁决组或执行裁决庭,按要求,一个合议庭至少要三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这种做法,于中西部基层法院来说,就不可避免地产生这样一个问题:严格按分离要求运行,执行裁决人员只行使执行裁决权,不参与执行实施工作,这在警力普遍不足的情况下,大大地削弱了执行实施力量,并且因执行裁决事项有限,执行裁决庭工作量严重不足;而让执行裁决人员参与或承办执行实施工作,则执行两权分离和执行裁决庭徒有其名。
针对上述问题,2006年7月,我们探索了执行裁决权运行的一种新模式,成立由执行局和基层法庭若干名业务骨干组成的非常设执行裁决小组,以仲裁委员会的模式开展执行裁决工作,由执行局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案件执行中有要进行裁决的事项,由执行实施机构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卷宗和证据材料提交执行局办公室,执行局办公室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的,从执行裁决小组成员中随机抽取三人组成合议庭,本案承办人系执行裁决小组成员的,其不参加本案裁决合议庭。合议庭行使裁决权除案情简单、标的额小的案件进行书面审查外,必须组织听证。
经过二年多的实践,我们认为这种执行裁决权的运行机制比较符合中西部基层法院的实际,既实现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运行,提高执行裁决工作质量的目的,又节省了司法资源,保证了执行实施机构的力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实施该制度以来,我院执行裁决小组组成合议庭讨论裁决案件25件,支持当事人申请或承办单位意见的21件,其中包括要求补充证据后审查同意的3件,驳回当事人申请或承办单位意见的4件。并且从到中院申请复议的情况看,执行裁决的质量也有明显提高,2005年一年,我院执行裁决到中院申请复议5件,其中被撤销3件,而从2006年7月至今,我院执行案件到中院复议仅2件,且均被中院维持。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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