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工腰扭伤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败诉
2008-09-08 13:41:00
中国法院网讯 (陆晓晴) 搬运工老蔡工作时扭伤腰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公司以此病是常见的退化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劳保局作出的认定老蔡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42岁的老蔡在一气动设备公司从事搬运工作。2008年2月13日,老蔡像往常一样,和同事一起在车间抬工件。不料,工作不到半小时,不慎把腰给扭了,疼得他根本无法走路,公司立即将其送到医院。经诊断为腰扭伤、L3-4椎间盘突出、L5-S1椎间盘膨出。为此,老蔡向公司索赔,遭拒。于是,向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保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老蔡所受伤害为工伤。老蔡所在公司不服,故将劳保局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原告某气动设备公司认为,老蔡确实在工作时扭伤腰部,但并不表示其腰椎间盘突出、膨出是此次腰扭伤所致。腰椎间盘突出属于脊柱的退行性病变,是椎间盘慢性病变所致,是常见的退化性疾病,并非急性损伤所致。劳保局在作出工伤认定时,理由不充分,故要求撤销其作出的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劳保局辩称,老蔡在单位抬工件时扭伤腰部,并于当日入院治疗。医生诊断为腰扭伤、腰椎间盘突出、膨出,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条件。因此,被告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老蔡的椎间盘突出及膨出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老蔡在单位抬工件时扭伤腰部,经医院诊断为椎间盘突出和膨出,并不排除外力作用所致。用人单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老蔡所受的伤害系扭伤以外的原因所致,故其所受的伤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42岁的老蔡在一气动设备公司从事搬运工作。2008年2月13日,老蔡像往常一样,和同事一起在车间抬工件。不料,工作不到半小时,不慎把腰给扭了,疼得他根本无法走路,公司立即将其送到医院。经诊断为腰扭伤、L3-4椎间盘突出、L5-S1椎间盘膨出。为此,老蔡向公司索赔,遭拒。于是,向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保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老蔡所受伤害为工伤。老蔡所在公司不服,故将劳保局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原告某气动设备公司认为,老蔡确实在工作时扭伤腰部,但并不表示其腰椎间盘突出、膨出是此次腰扭伤所致。腰椎间盘突出属于脊柱的退行性病变,是椎间盘慢性病变所致,是常见的退化性疾病,并非急性损伤所致。劳保局在作出工伤认定时,理由不充分,故要求撤销其作出的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劳保局辩称,老蔡在单位抬工件时扭伤腰部,并于当日入院治疗。医生诊断为腰扭伤、腰椎间盘突出、膨出,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条件。因此,被告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老蔡的椎间盘突出及膨出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老蔡在单位抬工件时扭伤腰部,经医院诊断为椎间盘突出和膨出,并不排除外力作用所致。用人单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老蔡所受的伤害系扭伤以外的原因所致,故其所受的伤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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