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儿记
2008-08-29 14:22: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潘巳申
中国十大法制人物、中国法官十杰、全国模范法官之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袁月全日前给我讲述了她办理的一起案件,我从中深深地体会到了什么叫做“司法为民”。
做了26年夫妻,疲惫不堪地走到了尽头,要说声“再见”,别的都好说,唯独死死争夺的是一双儿女。在离婚诉讼中丈夫说:子随父,女随母,再合理不过!妻子却说:休想,俩孩子我都要!官司打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院袁月全法官手上,袁法官说:那好办,只要你们好离好散,我成全你们!
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阿虎和阿珠由友人介绍相识后谈起了恋爱。花前月下漫步了整一年,到了第二年的金秋时节,两人办完结婚登记手续就紧锣密鼓地筑起了爱的小巢。
两年后,女儿苹苹出生了,又过了两年,儿子铭铭也来到了世上。过日子毕竟由许多烦琐的家务事,伴随而来的也就有许多烦恼,天长日久烦恼与日俱增,于是婚恋初期的爱情狂潮悄然减退。每当阿珠需要丈夫与她一起担当家庭生活中的某一重任时,或是阿珠企盼与丈夫重温一下当年的海誓山盟时,阿虎往往的确因为工作繁忙,但也不可否认常常以工作繁忙作为借口,一次又一次地从她身边悄悄滑走。而阿珠由于性格、修养方面的缺陷,一度与阿虎父母一方的亲属关系不睦,多少也刺痛了阿虎的心,两人之间由此渐渐出现了裂痕。
不久,另一个“她”介入了阿虎的生活中,阿虎把原本应当毫无保留地给予阿珠的那份责任和温柔,全都一股脑儿地给了另一个“她”。九十年代初,阿虎与另一个“她”生下一个女儿,这无疑是在虎、珠二人间的裂痕中打进了一个楔子,原先两人之间时有的言语争吵渐渐升格为拳脚相对。第二年,阿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以后虽然撤回了起诉,但两人间紧张的关系也未见得有所缓和。
五年后的一个春末的晚上,据阿虎说是为了帮助阿珠的弟弟解决一个难题而与朋友应酬。到了月上中天的时候,他才蹒跚着回到家中。刚躺下不久,阿珠就与他吵开了,吵着吵着就动起了手。阿虎事后回忆起当时的情景:她拿起木棍不管三七二十一朝我头上打来,我头一让木棍打偏了,一下子打在我的左眼上,当场把眼珠打碎了,黑水流了一地。我痛得昏倒在地,她也不送我去医院,到天亮我醒来时发觉自己眼睛瞎了。于是,阿珠成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告人,结果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阿虎为此离开了自己营造起来的“小巢”,而把一双儿女留给了阿珠。
几年后,阿虎又一次起诉要与阿珠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阿虎与阿珠离婚,同时对他俩有关的财产和住房等作了处理。对于他们的一双儿女则判决每人抚养一个,儿子铭铭由阿虎抚养,女儿苹苹由阿珠抚养,当然阿虎还需向阿珠补付自从离家出走后应当承担的子女抚育费若干。
一审法院的判决,在阿珠的心中立即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对于子随父、女随母这一条,她说什么也不愿意接受,她当即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上诉。在上诉状中被列为上诉请求第一条的即是:上诉人阿珠与被上诉人阿虎所生的儿子铭铭归阿珠抚养。作为这一诉请的理由,阿珠列出了三条:第一,铭铭始终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相依为命,而阿虎则长期以来对铭铭漠不关心。第二,阿虎已与他人育有一女,他面对一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女儿与长期不予关爱的儿子,能一视同仁吗?第三,铭铭本人也多次对母亲表示不愿意跟父亲一起生活。阿珠认为如果判决由阿虎抚养铭铭,显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阿虎在有关儿子抚养的问题上,要求维持原判,即由他来抚养。
在整个二审过程中,阿珠与阿虎争执最激烈的,几乎一点不肯相让的就在这个问题上。袁法官看着、听着这一切,她很理解他俩的心情。无论是阿珠还是阿虎,站在他们各自的立场上坚持要抚养儿子,于情于理都不过分。一审判决就一般意义上来看都是无懈可击的,然而阿珠的情况却也与众不同。她说,我人到中年家破人散,原本母子三人相依为命,如今儿子又要离我而去,你叫我后半辈子怎么活呀?
法官心中自有一架天平,把双方的争执放到这架天平上,看看能否平衡?袁法官想:“父母抚养子女”天经地义,作为父母的一项义务也罢,或是父母的一种权利也罢,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中一人抚养一个孩子是最合适不过的。然而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阿珠的主张也并非没有一点道理。再说,阿虎的职业是经商,经常出门在外。阿珠是一位下岗职工,与阿虎比较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养育子女。经过在天平上反反覆覆的掂量,在法、情、理三方面反反覆覆的权衡,一个大胆的设想在袁法官心中渐渐地清晰起来。
抚育权与具体的日常生活照料能否分离?
法律对此怎么说?没有说可以分离,更没有说不能分离。
如果两者可以分离,本案可以有一个圆满的结果。首先,苹苹的抚育权属于阿珠,铭铭的抚育权属于阿虎,这于法、于情、于理完全相符。在此前提下,两个孩子的日常生活都由阿珠具体负责照顾和料理,这样既无悖于法,也更符合本案的“情理”。再说,在通常情况下,一位中年妇女由于丈夫有外遇而最终导致离婚后,她必然把更多的爱,把今后人生的寄托都倾注在儿女身上。不过袁法官继而又想到,这样处理固然比较理想,但毕竟以往没有先例。为了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当前绝对不可忽视双方对此能否接受。因此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如果合议庭同意这一处理方案的话,也应当以此进行调解,力争双方自愿接受,而尽可能不采用判决的方式。
经过袁法官的悉心开导,娓娓地阐明道理,阿珠和阿虎终于签下了调解协议。当天,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制作完毕并发送到了他俩手中,调解书的主文中写下了这样的内容:阿虎与阿珠自愿离婚;双方所生之子铭铭由阿虎抚育,双方所生之女苹苹由阿珠抚育,铭铭与苹苹的日常生活由阿珠照顾和料理,阿虎自当月起按月支付阿珠铭铭的抚育费人民币500元,至铭铭18周岁止……
阿珠乐了,一双儿女还是整天围在她的膝下。阿虎也笑了,女人家带孩子毕竟比他有办法。再说,真要是哪天觉得阿珠对铭铭不尽责,他阿虎还可以通过行使抚育权把孩子要回来。看着他俩,袁法官的脸上也露出了会心的笑容。
做了26年夫妻,疲惫不堪地走到了尽头,要说声“再见”,别的都好说,唯独死死争夺的是一双儿女。在离婚诉讼中丈夫说:子随父,女随母,再合理不过!妻子却说:休想,俩孩子我都要!官司打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院袁月全法官手上,袁法官说:那好办,只要你们好离好散,我成全你们!
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阿虎和阿珠由友人介绍相识后谈起了恋爱。花前月下漫步了整一年,到了第二年的金秋时节,两人办完结婚登记手续就紧锣密鼓地筑起了爱的小巢。
两年后,女儿苹苹出生了,又过了两年,儿子铭铭也来到了世上。过日子毕竟由许多烦琐的家务事,伴随而来的也就有许多烦恼,天长日久烦恼与日俱增,于是婚恋初期的爱情狂潮悄然减退。每当阿珠需要丈夫与她一起担当家庭生活中的某一重任时,或是阿珠企盼与丈夫重温一下当年的海誓山盟时,阿虎往往的确因为工作繁忙,但也不可否认常常以工作繁忙作为借口,一次又一次地从她身边悄悄滑走。而阿珠由于性格、修养方面的缺陷,一度与阿虎父母一方的亲属关系不睦,多少也刺痛了阿虎的心,两人之间由此渐渐出现了裂痕。
不久,另一个“她”介入了阿虎的生活中,阿虎把原本应当毫无保留地给予阿珠的那份责任和温柔,全都一股脑儿地给了另一个“她”。九十年代初,阿虎与另一个“她”生下一个女儿,这无疑是在虎、珠二人间的裂痕中打进了一个楔子,原先两人之间时有的言语争吵渐渐升格为拳脚相对。第二年,阿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以后虽然撤回了起诉,但两人间紧张的关系也未见得有所缓和。
五年后的一个春末的晚上,据阿虎说是为了帮助阿珠的弟弟解决一个难题而与朋友应酬。到了月上中天的时候,他才蹒跚着回到家中。刚躺下不久,阿珠就与他吵开了,吵着吵着就动起了手。阿虎事后回忆起当时的情景:她拿起木棍不管三七二十一朝我头上打来,我头一让木棍打偏了,一下子打在我的左眼上,当场把眼珠打碎了,黑水流了一地。我痛得昏倒在地,她也不送我去医院,到天亮我醒来时发觉自己眼睛瞎了。于是,阿珠成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告人,结果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阿虎为此离开了自己营造起来的“小巢”,而把一双儿女留给了阿珠。
几年后,阿虎又一次起诉要与阿珠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阿虎与阿珠离婚,同时对他俩有关的财产和住房等作了处理。对于他们的一双儿女则判决每人抚养一个,儿子铭铭由阿虎抚养,女儿苹苹由阿珠抚养,当然阿虎还需向阿珠补付自从离家出走后应当承担的子女抚育费若干。
一审法院的判决,在阿珠的心中立即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对于子随父、女随母这一条,她说什么也不愿意接受,她当即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上诉。在上诉状中被列为上诉请求第一条的即是:上诉人阿珠与被上诉人阿虎所生的儿子铭铭归阿珠抚养。作为这一诉请的理由,阿珠列出了三条:第一,铭铭始终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相依为命,而阿虎则长期以来对铭铭漠不关心。第二,阿虎已与他人育有一女,他面对一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女儿与长期不予关爱的儿子,能一视同仁吗?第三,铭铭本人也多次对母亲表示不愿意跟父亲一起生活。阿珠认为如果判决由阿虎抚养铭铭,显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阿虎在有关儿子抚养的问题上,要求维持原判,即由他来抚养。
在整个二审过程中,阿珠与阿虎争执最激烈的,几乎一点不肯相让的就在这个问题上。袁法官看着、听着这一切,她很理解他俩的心情。无论是阿珠还是阿虎,站在他们各自的立场上坚持要抚养儿子,于情于理都不过分。一审判决就一般意义上来看都是无懈可击的,然而阿珠的情况却也与众不同。她说,我人到中年家破人散,原本母子三人相依为命,如今儿子又要离我而去,你叫我后半辈子怎么活呀?
法官心中自有一架天平,把双方的争执放到这架天平上,看看能否平衡?袁法官想:“父母抚养子女”天经地义,作为父母的一项义务也罢,或是父母的一种权利也罢,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中一人抚养一个孩子是最合适不过的。然而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阿珠的主张也并非没有一点道理。再说,阿虎的职业是经商,经常出门在外。阿珠是一位下岗职工,与阿虎比较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养育子女。经过在天平上反反覆覆的掂量,在法、情、理三方面反反覆覆的权衡,一个大胆的设想在袁法官心中渐渐地清晰起来。
抚育权与具体的日常生活照料能否分离?
法律对此怎么说?没有说可以分离,更没有说不能分离。
如果两者可以分离,本案可以有一个圆满的结果。首先,苹苹的抚育权属于阿珠,铭铭的抚育权属于阿虎,这于法、于情、于理完全相符。在此前提下,两个孩子的日常生活都由阿珠具体负责照顾和料理,这样既无悖于法,也更符合本案的“情理”。再说,在通常情况下,一位中年妇女由于丈夫有外遇而最终导致离婚后,她必然把更多的爱,把今后人生的寄托都倾注在儿女身上。不过袁法官继而又想到,这样处理固然比较理想,但毕竟以往没有先例。为了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当前绝对不可忽视双方对此能否接受。因此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如果合议庭同意这一处理方案的话,也应当以此进行调解,力争双方自愿接受,而尽可能不采用判决的方式。
经过袁法官的悉心开导,娓娓地阐明道理,阿珠和阿虎终于签下了调解协议。当天,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制作完毕并发送到了他俩手中,调解书的主文中写下了这样的内容:阿虎与阿珠自愿离婚;双方所生之子铭铭由阿虎抚育,双方所生之女苹苹由阿珠抚育,铭铭与苹苹的日常生活由阿珠照顾和料理,阿虎自当月起按月支付阿珠铭铭的抚育费人民币500元,至铭铭18周岁止……
阿珠乐了,一双儿女还是整天围在她的膝下。阿虎也笑了,女人家带孩子毕竟比他有办法。再说,真要是哪天觉得阿珠对铭铭不尽责,他阿虎还可以通过行使抚育权把孩子要回来。看着他俩,袁法官的脸上也露出了会心的笑容。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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