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上 爱心在左 责任在右
用爱心托起明天的太阳
——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
2008-07-31 15:58: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晓华 崔思佳
7月25日早八点,刚到办公室的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的年轻法官卢伟艳就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那端传来一个高昴而兴奋的声音:“卢法官,我在哈市实习不到一个月,连续得了两次三维动漫设计的一等奖!”消息传来,少年法庭的六位法官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这是一个三名在校学生因筹钱请同学过生日而抢劫8元钱的案件。法官们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在校学生,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如果机械地依法律判处三名被告人三年以上刑罚,一是错过了最佳求学年龄,二是在监狱内容易交叉感染, 让其重返校园继续学习或参加社会劳动更有利于对其进行教育和挽救。经过慎重研究,该院做出对三名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的判决。宣判后,法官们还多次深入学校沟通、协商,并与其家长和学校分别签订了监管责任书,明确了缓刑考验期间的要求和责任,为这几名学生顺利返校、重新开始新的生活铺平了道路。
“往高了说,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社会的建设者。往实在说,哪个孩子不是当家长的心头肉。咱就用当爹妈的那颗心,把迷失的少年拉回道德高地。”法官们的话温情而凝重。
“课桌式审判”:放大人性尊严
少年胡佳(化名)因家庭生活困难,交不起学杂费,初一辍学在家成了无业游民的他,从小偷小摸到习惯性偷窃被起诉到法院。因人穷志短加之无拘无束,胡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本以为法庭是个可怕的地方,但让他意想不到的事,开庭的地方却是久违了的教室。
那再熟悉不过的教室、课桌,一切都让他感到无比亲切。法官、师长、还有父母亲温暖的眼神,包围着他那颗冰冷的心。
胡佳自暴自弃的心灵,被这股意外的暖流所震撼,落下了悔恨的眼泪,发誓出狱后要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 作有利判决”: 把迷途少年拉回道德高地
少年审判不能等同于传统的审判。针对青少年审判的盲区,1999年,佳木斯中院成立了黑龙江省第一个少年刑事审判庭;2006年8月,作为全国十七家试点中院之一,一个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于一体的综合性少年审判庭,在社会各界的期待与支持下,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诞生。
九年来,佳木斯中院探索出一整套立足审判、适度延伸、判后回访、社区矫正的刑事审判工作模式和全程调解、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之路。
严判胜不过帮教,少审法官们深知这一点。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他们注重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善待未成年犯,引导未成年犯,矫治未成年犯。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审前人格调查、审中教育感化、审后延伸帮教,开庭之前借助社会调查员的参与,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轨迹、社会交往,对被告人的犯罪根源进行审前分析,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庭教育方案;庭审中、宣判时分别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量刑时,坚持立足教育和挽救,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尽量依法多判处非监禁刑,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人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在民事审判中,考虑作为未成年人的一方当事人在证据
调取等方面存在能力上的缺陷,他们坚持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在法律适用上尽可能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规定;在实体考量时,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内,尽可能的保证裁判结果向未成年人倾斜,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解决方案和最有利于裁判落实的方式审结案件,通过释法析理、说服教育、尽可能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在审判过程中对双方协议的内容加以落实。对于抚育费、人身损害赔偿等特殊案件在审结后还注意及时跟进,了解裁判结果的落实情况;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主动与执行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尽可能为未成年人落实裁判确定的权利扫清道路,保证他们能够在第一时间切实获得裁判利益。
建立回访档案:教育没有终结
梁双5岁父亲死去,母亲改嫁,弱小的他上学时常被大孩子欺负。长期的心理压抑,终于有一天强力爆发伤着了对方。社会调查员庭前走访了解到,由于梁双在家庭中缺少必要的关爱,经常泡吧的他,小小年纪结交了一些“社会朋友”,结合了解到的情况,少年法庭的主审法官,在审理中对刑事部分主持了法庭调解,由其母亲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对梁双进行法庭教育,通过教育梁双非常后悔,表示今后一定断绝与社会朋友的交往,加强法制学习,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鉴于监护人的态度和梁双的悔改表示,法庭依法判处他缓刑。
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少年审判庭对他们的教育并没有终结。多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胸怀执法为民的慈母之爱,对已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不但建立了回访档案,还与监护人签订监管责任状、与司法局联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定期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回访、开展“给未成年被告人一封信”等活动,落实跟踪帮教、判后回访措施,加大被缓刑未成年人犯的监管力度。五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率为57.6%;对判决生效的317名未成年被告人,全部落实了跟踪帮教和监管考察的各项措施。经过他们跟踪帮教重新犯罪率仅为1.6%,大大低于全国及全省平均比例;大多数未成年缓刑犯顺利回归了社会,有的还考上了大学或成为各行各业的骨干力量。
改革探索: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课桌式审判”营造法庭教育氛围。建立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于一体的全方位法律保护体系。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尝试引入心理辅导机制、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庭审辅助证据;民事审判坚持未成年人保护原则,建立涉少民事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贯彻最有利于少年原则;“周末法庭”、“假日法庭”的开设,让未成年学生们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便利地参加了诉讼、实现了法律赋与其的合法权利。一系列积极的改革探索,在丰富和发展少年审判工作制度内涵的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提供了大量宝贵的实践经验。
9年来,佳木斯中院少年审判庭边审、边学、边完善,走出了一条创新中发展、求索中奋进的少年司法改革之路。自2002年以来,该庭先后荣获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 黑龙江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被黑龙江高院荣记集体二等功。
这是一个三名在校学生因筹钱请同学过生日而抢劫8元钱的案件。法官们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在校学生,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如果机械地依法律判处三名被告人三年以上刑罚,一是错过了最佳求学年龄,二是在监狱内容易交叉感染, 让其重返校园继续学习或参加社会劳动更有利于对其进行教育和挽救。经过慎重研究,该院做出对三名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的判决。宣判后,法官们还多次深入学校沟通、协商,并与其家长和学校分别签订了监管责任书,明确了缓刑考验期间的要求和责任,为这几名学生顺利返校、重新开始新的生活铺平了道路。
“往高了说,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社会的建设者。往实在说,哪个孩子不是当家长的心头肉。咱就用当爹妈的那颗心,把迷失的少年拉回道德高地。”法官们的话温情而凝重。
“课桌式审判”:放大人性尊严
少年胡佳(化名)因家庭生活困难,交不起学杂费,初一辍学在家成了无业游民的他,从小偷小摸到习惯性偷窃被起诉到法院。因人穷志短加之无拘无束,胡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本以为法庭是个可怕的地方,但让他意想不到的事,开庭的地方却是久违了的教室。
那再熟悉不过的教室、课桌,一切都让他感到无比亲切。法官、师长、还有父母亲温暖的眼神,包围着他那颗冰冷的心。
胡佳自暴自弃的心灵,被这股意外的暖流所震撼,落下了悔恨的眼泪,发誓出狱后要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 作有利判决”: 把迷途少年拉回道德高地
少年审判不能等同于传统的审判。针对青少年审判的盲区,1999年,佳木斯中院成立了黑龙江省第一个少年刑事审判庭;2006年8月,作为全国十七家试点中院之一,一个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于一体的综合性少年审判庭,在社会各界的期待与支持下,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诞生。
九年来,佳木斯中院探索出一整套立足审判、适度延伸、判后回访、社区矫正的刑事审判工作模式和全程调解、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之路。
严判胜不过帮教,少审法官们深知这一点。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他们注重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善待未成年犯,引导未成年犯,矫治未成年犯。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审前人格调查、审中教育感化、审后延伸帮教,开庭之前借助社会调查员的参与,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轨迹、社会交往,对被告人的犯罪根源进行审前分析,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庭教育方案;庭审中、宣判时分别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量刑时,坚持立足教育和挽救,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尽量依法多判处非监禁刑,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人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在民事审判中,考虑作为未成年人的一方当事人在证据
调取等方面存在能力上的缺陷,他们坚持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在法律适用上尽可能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规定;在实体考量时,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内,尽可能的保证裁判结果向未成年人倾斜,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解决方案和最有利于裁判落实的方式审结案件,通过释法析理、说服教育、尽可能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在审判过程中对双方协议的内容加以落实。对于抚育费、人身损害赔偿等特殊案件在审结后还注意及时跟进,了解裁判结果的落实情况;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主动与执行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尽可能为未成年人落实裁判确定的权利扫清道路,保证他们能够在第一时间切实获得裁判利益。
建立回访档案:教育没有终结
梁双5岁父亲死去,母亲改嫁,弱小的他上学时常被大孩子欺负。长期的心理压抑,终于有一天强力爆发伤着了对方。社会调查员庭前走访了解到,由于梁双在家庭中缺少必要的关爱,经常泡吧的他,小小年纪结交了一些“社会朋友”,结合了解到的情况,少年法庭的主审法官,在审理中对刑事部分主持了法庭调解,由其母亲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对梁双进行法庭教育,通过教育梁双非常后悔,表示今后一定断绝与社会朋友的交往,加强法制学习,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鉴于监护人的态度和梁双的悔改表示,法庭依法判处他缓刑。
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少年审判庭对他们的教育并没有终结。多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胸怀执法为民的慈母之爱,对已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不但建立了回访档案,还与监护人签订监管责任状、与司法局联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定期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回访、开展“给未成年被告人一封信”等活动,落实跟踪帮教、判后回访措施,加大被缓刑未成年人犯的监管力度。五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率为57.6%;对判决生效的317名未成年被告人,全部落实了跟踪帮教和监管考察的各项措施。经过他们跟踪帮教重新犯罪率仅为1.6%,大大低于全国及全省平均比例;大多数未成年缓刑犯顺利回归了社会,有的还考上了大学或成为各行各业的骨干力量。
改革探索: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课桌式审判”营造法庭教育氛围。建立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于一体的全方位法律保护体系。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尝试引入心理辅导机制、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庭审辅助证据;民事审判坚持未成年人保护原则,建立涉少民事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贯彻最有利于少年原则;“周末法庭”、“假日法庭”的开设,让未成年学生们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便利地参加了诉讼、实现了法律赋与其的合法权利。一系列积极的改革探索,在丰富和发展少年审判工作制度内涵的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提供了大量宝贵的实践经验。
9年来,佳木斯中院少年审判庭边审、边学、边完善,走出了一条创新中发展、求索中奋进的少年司法改革之路。自2002年以来,该庭先后荣获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 黑龙江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被黑龙江高院荣记集体二等功。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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