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罪恶吞噬的青春
2008-07-22 15:36: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方军义口述 丁伟整理
  2008年7月11日,是我对服刑人员进行回访的日子。今天访问的对象周志刚,年仅21岁,是我4月份我审结的一起 “两抢一盗”团伙案件的主犯。隔着铁栅栏,周志刚似乎对我的到来感到意外,眼中充满了自责和愧疚,悔恨的泪水浸透了他那张略显稚嫩的脸,几个月前的情景不禁浮现在我眼前。

  2008年4月2日,一本厚厚的公诉案卷放在了我的办公桌上。一长串被告人的姓名和案由告诉我,这是一起复杂、严重的 “两抢一盗”团伙犯罪案件。其中,犯罪时刚满18岁的主犯周志刚引起了我的注意。周志刚,男,汉族,1987年4月出生,小学毕业后就辍学在家,他的年纪虽然不大,但头脑灵活、心狠手辣,犯罪团伙中多有三四十岁的“老江湖”,都唯他马首是瞻。

  2005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周志刚因无钱挥霍,便伙同本村的海广(外逃)在襄城县十里铺乡侯东村北洛界公路边抢劫一男子的一辆黑色弯梁100型摩托车。后该摩托车以300元的价格卖掉,二人各得150元。也许是由于第一次犯罪的恐惧,在此后的几个月里,他每天都在惴惴不安中度过,担心警察会不期而至,将他投入监狱,一年内便没有再作案。

  随着时间的流逝,周志刚发现自己担心的事情没有发生,作案的“信心”强烈“反弹”。在贪婪和无知的共同作用下,周志刚从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1年时间内,分别伙同被告人李伟强、贾豪伟、孙京锋及侯笑阳、侯豪举、孙龙飞、海广、王帅先后7次在襄城县十里铺乡和王洛镇、郏县长桥镇和堂街等地抢劫,共劫取二轮摩托车4辆、三轮摩托车1辆、金耳环一对、手机三部、自行车1辆、现金47元,共价值8769元;2006年6月12日下午12点钟,伙同王永汉(另案处理)骑一辆二轮摩托车窜至郏县冢头镇天地庙村路段,将一骑摩托车女孩携带的手提包抢走,包内有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600元)、现金等物;2006年冬天,分别伙同被告人杨群义、张明坤及黄三、张晓杰、海广等人后五次在襄城县城关镇紫云宾馆、二环路海燕饭店、县妇幼保健院、十里铺乡、王洛镇盗窃。其中,周志刚参与作案五次,共窃取三台窗式空调、二台空调室外主机、三辆摩托车,总价值6960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正当周志刚为自己策划的一次次成功犯罪而得意的时候,法律的惩罚也不期而至了。2007年7月1日19时,襄城县公安局接到家住襄城县城关镇西拐街的孔洪涛报案称,其三轮车在十里铺乡寺后李被抢劫。接报后,襄城县公安局于同日对此案立案侦查。经受害人指认,周志刚2007年7月2日被抓获归案,并主动供述了自2006年农历6月份以来伙同李伟强、贾豪伟、黄三、杨群义、张明坤等人抢劫、盗窃十余起的犯罪事实。根据周志刚的供述,侦查人员迅速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和抓捕。

  与其他被告人的诚惶诚恐不同,也许是自知罪行深重,周志刚被捕后的表现十分平静,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各项罪行都供认不讳,甚至连一句辩解都没有。但是,无论被告人的罪行多么深重,认罪有多么彻底,都不能成为法官一判了之的理由。一连几天,我和同事们抱着对审判事业和被告人负责的态度,加班加点地核对证据,翻阅案卷。终于,我在查阅公安机关对周志刚的讯问笔录中发现一个对量刑起重要作用的情节被遗漏:周志刚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出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抢夺犯罪的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而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却没体现这一重要情节。我立即赶到公安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在得到肯定回答后,又及时写出司法建议送到检察院,相关材料终于在法定期限内补充完毕。犯罪分子也许可恨,但人权的保障同样重要。在依法严惩罪犯的同时也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不是目的,重在教育,一名合格的法官应该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

  休庭后,合议庭当场合议,审委会当场评议。我院认为,被告人周志刚、李伟强、贾豪伟、孙京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周志刚、杨群义、张明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志刚、李伟强、贾豪伟、孙京锋、杨群义、张明坤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另外,被告人周志刚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犯盗窃罪、抢夺罪的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襄城法院对此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志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1000元。其他被告人也被依法处以四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宣判后,七被告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

  当庭宣判后,我在“法官寄语”里这样写道:“你们都还年轻,依然有机会重新生活,希望你们今后端正自己的人生态度。你们的人生道路还很长,还有很多路要等你们去走,受惩罚并不意味着不可救药,正视并认真反省自己的过错才能够真正从内心改正错误。刑期虽然很长,但不能就此一蹶不振而放弃自己,只有勇敢地面对自己的过去才能改正错误,创造美好的将来。希望你们要加强自己文化知识的学习,同时认真改造,争取早日重返社会,以一个新的面貌对待生活。希望你们能将这些话铭记在心,做一个堂堂正正对社会有益的人。”签收判决书时,被告人及其家属都感动得流泪,七被告均当庭认罪,表示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裁判终了,看着周志刚和其他被告人走出审判庭时的背影,我的心情却无法释然。18岁到20岁,本应是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而周志刚却用这两年的时间毁掉了自己的青春,甚至是一生。

  像周志刚这样的社会青年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除了自身文化素质低、自控能力差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也是直接因素之一。社会上的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金钱至上恶习在年青人中风行已久,“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朝没酒喝凉水”的说法在他们中间很有市场。不择手段、一夜暴富的想法非常直观和露骨。很多年轻人不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发挥自己的潜能去发家致富,而是寄希望于各种所谓“捷径”甚至犯罪的手段来满足自己不劳而获、直接致富的欲望。

  严峻的就业形式和社会帮教力度不足也是诱发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义务教育在广大农村地区的落实情况堪忧,青少年在中学甚至小学就辍学的情况十分普遍,大多数初中勉强毕业,有的甚至是文盲。由于文化程度偏低,缺乏赖以谋生的一技之长,就业艰难等在青少年犯罪人员中占较大比例。很多青少年进入社会就意味着失业,而失业就意味着无人问津,生计的压力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共同影响,最终使他们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透过本案,我呼吁全社会都来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障青少年有一个和谐、健康的成长与生存空间。加强和做好青少年罪犯的联合教育工作,把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心理学问题、青春期问题等同时进行引导、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法制讲座。看守所、监狱及其他劳改、劳教部门,应当加强狱政教育,促使青少年服刑人员认真改造,争取宽大处理。司法机关可以选择宽严相济的典型案例到关押本区域人犯相对集中的劳改场所进行法制教育。人民法院应当做好对缓刑犯、刑满释放人员的回访考察工作,教育帮助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政法部门特别要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力度,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及各种影视、网吧,让青少年远离暴力、远离淫秽,营造一个青少年舒心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同时,还应做好对社会无业青年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对无业人员的就业辅导教育和职业培训,引导他们克服好逸恶劳、挥霍成性的习惯,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就业环境,避免待业人员、农村闲散劳动力的无序流动。相关部门应在着力提高青少年刑满释放人员劳动致富技能方面下功夫,帮助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难题,为其营造一个自食其力、重新做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重操旧业再次犯罪。

(作者单位:河南襄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