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关注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复学难问题
2008-07-18 10:56:33
     中国法院网讯 (宋莹)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以21个基层法院、3个中级法院上报的2005年至2007年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的复学情况为依据,采取实证研究和个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就非监禁刑未成年人的复学问题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该报告在前不久首都综治委召集的“失足青少年‘复学难’问题”调研座谈会上,受到中央综治委、团中央、最高法院、司法部、教育部联合调研组成员的好评。

  北京高院调研表明,2005年至2007年,北京市法院共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2000余人,其中应复学的未成年人800余人,应复学而未能复学的未成年人300余人,约占非监禁刑未成年人总数的17%和应复学非监禁刑未成年人总数的43%。

  非监禁刑未成年人的复学困难主要表现为“一个矛盾”和“六个不平衡”。“一个矛盾”是指:法院对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学校要明示愿意接收其复学,而学校却往往要求法院先对未成年人作出处理,之后才肯出具相关接收证明。“六个不平衡”是指:北京市未成年人与外地未成年人复学解决得不平衡;各区县职能部门之间在未成年人复学方面的配合协作力度不平衡;法院辖区内未成年人与辖区外未成年人的复学解决得不平衡;义务教育阶段内未成年人与义务教育阶段外未成年人复学解决得不平衡;有户籍未成年人与无户籍未成年人复学解决得不平衡;正常家境未成年人与困难家境未成年人复学解决得不平衡。

  调研认为,非监禁刑未成年人未能复学的原因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部分未成年人因厌学情绪和自卑心理不愿复学,部分未成年人的家长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而不赞成复学。二是学校的原因,部分学校因受“违法犯罪一票否决制”、“零犯罪指标”等制度的限制,或担心其他未成年人受到不良影响,或以“不归教委直接管辖”、“不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为由,不愿接收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复学。三是社会的原因,社会舆论对于有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和排斥,部分学生及家长对学校接收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复学持抵触情绪。四是配套机制的原因。尽管早在1998年,在北京市委政法委的主持协调下,北京市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教委、市政府劳教委和市未委会8家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学生“复学、升学不受歧视,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给予安置”,但尚缺乏有效的未成年人复学安置沟通联动机制和对积极支持未成年人复学学校的扶持激励政策。

  调研同时提出了相关建议和对策:一是建立区内、跨区乃至跨省市安置未成年人复学的沟通联动机制,制定未成年人复学安置具体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安置未成年人复学不受“九年义务教育期”的限制,设立复学督办解决机构,实行各职能部门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在适当范围内实行“限制公开未成年人前科记录”制度,积累相关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在时机成熟时予以推广。三是对积极安置未成年人复学的学校予以多种形式的扶持、激励,进一步发挥职业高中、技校、工读学校的复学安置潜力。四是科学运用财政拨款及慈善捐助力量,专设“未成年人复学救助基金”,拓宽贫困、孤残未成年人的复学资金保障渠道。五是对于经多方努力仍未能复学的未成年人,应注重多做安抚、救济和帮教工作,并采取短期培训、提供就业机会等灵活变通的方式安置回归社会。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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