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一直留在我的记忆里,从未离开
2008-07-17 15:14: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伟宁
  六年前,我在刑事审判二庭担任少年审判合议庭的审判长,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上诉案件。那些我曾用心呵护过的孩子们现在都已长大成人了。他们中有一些会偶尔过来看望我这个当年的“法官阿姨”;有的会突然打电话来,说起他们的近况和烦恼;还有的虽未联系,但间或从他人那里得到过一些相关的信息。只有一个孩子,自我给他宣判后的那一天起直到现在,都杳无音信。可他却一直留在我的记忆里,从未离开。

  那个当年正上着初一的十五岁的少年,被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侵害的对象是一个五岁的小女孩儿。在学校放假的一个下午,他独自在家,看见家门口玩耍的邻家小妹,突然产生了一种莫名的冲动。他用给糖果的诱惑将女孩儿哄骗到炕上,以一个大孩子的方式,满足了一下自己的欲望。当天因为撒尿疼,小女孩天真地告诉妈妈“是哥哥用小鸡鸡碰我尿尿的地方了”,事情才偶然地被发现了。女孩的父母报了案。

  证据是完整的,可他却拒不承认这样的事实。当我去看守所提审时,他仍然绝口否认,并长久地沉默着。我没有再问,随后去了他就读的学校。在班主任和同学们的眼里,他竟然是品学兼优的,谁都难以相信他所犯下的错误。我又到了他所生活的村子,听村民说起他是全村公认的“大学苗子”,说起女孩儿将来可怎么嫁人……

  就是这样一个我所了解的少年,在某一天,亲手把自己送到了黑暗的边缘。我仿佛看到他的眼正对着我,用一种挣扎、恐惧和悔恨交织的眼神。说实话,那一刻我真的忘了自己是一名法官,我愿意原谅一个花季少年因为没有控制住青春的躁动而犯下的错儿,甚至理解他因害怕惩罚而表现出的抵抗。一个偶然发生、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会不会使生活在思想意识还不很开放的两个山区孩子一同毁掉?我当时这样想着。究竟是出于一种女性的善良,还是对尚未成年的孩子的惋惜?我不得而知。总之,我试图伸出手,去拉他一把。

  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结合对案件进行的全面的调查报告,我拿出了自己的观点:宣告无罪。

  然而,正如我担心的,他的拒不认罪,放大了他的主观恶性,没有悔罪表现,就难以认定为情节轻微。我的意见被否定了。从法官的视角,这个结果无疑是正确的。

  宣判的时候,我把裁定放到他的面前,他看得很慢也很仔细,边看身体边颤栗起来,脸上开始浮现出他那个年龄所该有的恐惧,大滴大滴绝望的泪珠落到裁定书上面。

  他的质朴的母亲在我面前哭得一塌糊涂,她声嘶力竭地对我喊着:“他说他要报复!法官,法官!他完了,这辈子他完了!”我的心一阵阵地隐痛。

  那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始终怀疑自己是否有足够的理性,是否适合做一个法官。我曾经给他服刑的少年管教所写过两封信,都石沉大海。一年多以后,我又到那个村子去办案,打听起来,村主任说,他从监狱出来就举家搬迁了,不知去了哪里。

  我听完心中有了某种宽慰,离开了那个令他耻辱的故乡,他也许会好过些。没有选择报复,这至少证明他在成长。我甚至幻想他长大以后,会邂逅一份美丽的爱情,把他的伤痛和不应有的仇恨都抚平,从此去过正常人的生活。未来的路还很长,我祝福着他。

  这件案子令我难忘,更促我深思。其实我明白,作为一名法官,我永远没有权力为了一个值得同情的特例去破坏来自法律的尊严。现在我已离开那个审判部门多年,但我仍然关注着所有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规定。2006年初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解释》出台后,很多公众表示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处理宽大的质疑。作为曾经有过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历的我,是矛盾着赞成的。一些未成年人的确犯下了可恨的罪行,但同样他们又是可悲的。我们不能回避成人的世界对他们成长的不良影响。因为社会问题的存在而导致的一种客观后果,真的没有理由让孩子全部承担。这也算是我对宽大的另类解释吧!

  祝福我们的孩子永远都拥有灿烂的笑容和光明的前途,我愿意从我做起,付出所有的温暖与关爱。也让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乃至全社会都来为之努力吧!

  作者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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