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犯罪低龄化问题
2008-07-04 15:05:12 | 作者:孙莉莉 张伟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未成年人犯罪增长比率高达83%,1997年开始未成年人犯罪率每年增长近10%,未成年人犯罪占我国刑事犯罪的10%左右。

    笔者所在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近三年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如下:

 

案件(件)

涉案人数

未成年人

2005

59

104

66

2006

64

145

104

2007

(截至十月)

85

216

131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激增,同时,未满14周岁的青少年恶性犯罪不断上升,日益呈成人化趋势,犯罪年龄明显呈低龄化趋势。那么,犯罪低龄化是刑事责任年龄过高造成的吗?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能够有效遏止青少年犯罪吗?笔者试就青少年犯罪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

    文峰区法院近三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如下:

分类

2005

2006

2007

(截至十月份)

侵财案件

35

41

65

人身伤害案件

21

17

18

 

3

6

2

 

59

64

85

    (一)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有者,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公做案手法,称英雄,无所顾忌,不顾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二)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值得重视的是,有的少年深受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

    (三)从犯罪手段来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有的青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如被告人张某,某学院学生,伙同四人利用黑客软件盗取银行帐号,购买QQ币、魔兽币等电子虚拟财产网上出售,获得非法收益。有的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侦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为严重。

    (四)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五)从犯罪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征

    (一)青少年犯罪动机较为单一,侵财案件多为非法占有,伤害案件多为出于哥们义气或行凶报复;

    (二)犯罪动机的产生大多带有随意性和激发性,一般事前没有明确的作案目标或行动方向,犯罪动机的产生往往由于外界的诱因而临时起意。

    (三)犯罪团伙化现象日趋严重。由于青少年正处于人生最活跃时期,贪玩好动,喜欢集体行动,所以青少年犯罪多为团伙犯罪。近年来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结伙犯罪情况如下:

 

受理案件

团伙犯罪(件)

百分比

2005

59

22

37.3%

2006

64

30

46.9%

2007

85

49

57.6%

    三、造成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猛增的原因

    (一)家庭的教育深刻影响着子女的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这是导致青少年犯罪一个最为直接、主要的原因。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文峰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20%的未成年人由于家庭教育的失误导致其犯罪。诸多案例表明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据调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且多为畸形,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不当,管理不善,有的随长辈生活,娇纵放荡。

    如:被告人王某,17岁,父母离异,其随母与继父一起生活,由于缺少父母的管教、关爱,感到悲观失望,犯抢劫罪。被告人白某,父母早逝,随年迈的奶奶一起靠拾废品生活,多次辍学、交友不慎,犯抢劫罪。被告人刘某,父母离异,母亲长年在外,其随外祖父母以收取房租为生,缺乏应有的教育、管制,年少辍学,犯抢劫罪。

    一切好的行为都来自好的情感,一个犯了罪的青少年,他的情感是“恶”,这种“恶”来自早期教育的缺失,源于父母未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父母在家庭教育中错误地采取溺爱、打骂或者放任不管的态度,都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埋下了向“恶”发展的隐患。

    (二)社会环境的影响,网络电视暴力色情信息催化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网络以及电视等媒介上大量无序传播的暴力和色情信息,校园、社区周边环境的混乱,非法网吧、录像厅、台球厅、游戏室充斥,污染了青少年成长的媒介环境,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制造温床,对青少年成长造成负面影响。据统计,80%的未成年罪犯有某种程度的网瘾,并因这些不良信息的催化诱发犯罪。如:杜某等八名中专学生,沉迷网吧,因无钱上网,遂生抢劫之念。

    (三)学校教育工作存在的缺陷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学校教育时期是青少年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由之路。但至今,仍有不少学校只重视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认为开办法制、道德教育只是形势需要,所以忽视德育、缺少法制教育。只是在名义上开设了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举办的学生法制教育讲座,也因缺乏正确的认识,忽视了教育者自身思想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最终也只流于形式。还有一些教师自身素质低,常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对差生特别是双差生不是及时引导教育而是歧视、放任自流,甚至将他们扫地出门,推向社会,这些做法都在某种程度上为青少年犯罪增加了后备,成为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四、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并非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错,其根源在于社会矫正措施的缺位,即法律制裁体系不完善不协调

    首先,将未成年人犯罪猖狂归结于刑事责任年龄高,犯了归因简单化、表面化的错误。如果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途径,则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行为,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打击范围,将会使更多的未成年人列入刑法追究的视线,受到刑法的调整。认为只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原本不予追究的未成年行为人定罪判刑,投入监狱实行劳动改造,才能遏止其犯罪上升势头,才能对未成年人发挥刑罚威慑功能和教育作用,这种认识不仅没有看到深层原因和背景,而且有“刑罚崇拜”之嫌,不仅对整个社会不利,而且对于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也极为不利,可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只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其次,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轻刑化、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是国际化趋势。它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正在成长发育中的未成年人特殊关照,符合他们的生理心理发育特点,有利于挽救未成年人,促使其健康人格的形成和发展,避免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悲剧。

    当然,从国际趋势来讲,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刑化、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并不意味着放纵犯罪,更不意味着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人实施免刑后推入社会了之。相反,现代多数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实行刑事处罚、判刑入狱接受改造外,还有系统的社会矫正措施,如属于保安处分范畴的感化教育、社区矫正等,通过这些强制性的教育、医疗、救助、监视、保护等措施促进未成年人的身体锻炼,道德培养、性格陶冶,知识增长和职业训练,以消除其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五、我国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法治现状

    (一)目前一些针对青少年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没有一套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套的、可执行性强的法律法规。从行政法上讲,我国目前仍然未制定出违法矫正类法律,而从刑法上讲,我国的刑罚制裁体系只包括强制性极高的几种主刑和附加刑,而且这些刑罚方式更多的是针对成年犯罪人,而缺少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制裁措施。长期以来,用惩罚成年人犯罪的手段来制裁未成年人,模糊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影响了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正。特别是对那些因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少年”,往往是推给家庭、推向社会了事,根本没有得到很好的行为矫正和思想教育。

    (二)由于司法内部各部门之间对犯罪青少年的转化教育还缺少协调性,在我国对青少年的量刑还需一个从实践到理论逐步完善的过程。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44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为犯罪青少年的量刑定下了大的基调。

    随着社会的文明和法治的进步,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都不同程度地意识到未成年人专项立法司法的重要性,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司法上,都相继认可并采取了许多适合未成年人特点、侧重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和司法措施。但由于立法本身的不协调以及立法司法之间的不衔接,一方面立法和司法领域都对未成年人采取了轻刑化、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的措施,而另一方面又在立法上缺乏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矫正手段,法律制裁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各种社会力量无法形成教育感化合力,客观上形成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无制裁化”,这就必然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给未成年人以错误的信息,从而使他们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肆无忌惮。

    六、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既有青少年自身的内因又有外部的客观原因,因此笔者以为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建立健全针对青少年的立法制度,强化社会责任,加大宣传力度,使对青少年的保护不仅仅流于形式。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明确规定了人们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准则或模式。青少年自身的心理、生理特点决定了青少年易受诱惑、自我保护能力差等特点。因此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防范性的法律措施来规范青少年行为、优化青少年的生活环境等,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加大力度净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营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不良的成长环境,是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成长环境得以优化,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下大力度清理文化市场,对淫秽色情,宣扬暴力的报刊、杂志、音像制品等进行专项整治,对校园及周围的非法网吧、游戏厅进行坚决取缔;社会各级影视、广播、新闻出版等部门及各类演播场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提供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和信息的违法犯罪依法严惩。

    (三)家庭、学校、社会各司其责,互为一体为预防青少年犯罪构筑有力防线。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点,家庭教育是青少年的第一教育阵地;学校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做好犯罪青少年的改造工作,严厉打击危害青少年成长的各种犯罪;给犯罪青少年足够的尊重和信任,使他们感到不受歧视,对将来的前途充满信心,对社会产生归属感,热爱生活,热爱社会,这将更加有助于他们继续教育改造。

    文峰区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多年来不断完善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手段,通过庭前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庭审过程中的帮教,并在审判后开展定期的缓、减、免人员集中帮扶教育活动(每年至少两次),准确掌握未成年犯的情况,不断鼓励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帮助有条件的未成年人回归校园,学得一技之长,其中部分未成年犯通过家庭、社会、学校的共同努力考上了大学。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还担任学校的法制校长,与学生近距离的沟通交流,开展法制教育讲座,普及法律知识。

    笔者以为犯罪青少年虽是罪犯,但其特殊性决定了在对惩处方式上有与成人不同的特殊性,因此建议:(1)在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则下对需量刑的青少年实行全程跟踪,借鉴外国先进经验设立社会调查机构有必要让社会调查员出庭,使对青少年的量刑伤害减到最低。(2)不仅设立少年法庭而且对已判决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帮扶挽救,并且对刑满释放的青少年进行不定期的考察、回访,促使其自食其力、积极做人,防止再次犯罪。(3)从关押场所上,要和成年人相区别,避免相互感染,专门设立青少年关押和改造场所等。

    显然,单纯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强化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刑事惩罚,并非治本之策,相反却有掩耳盗铃之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不过是把原来不予刑事处罚的危害行为变为犯罪行为,只是淡化了这些危害行为对社会的刺激而已。实际上,无论刑事责任年龄如何降低,那么与此相邻的低年龄段的青少年危害社会行为仍然存在,我们永远都无法消除这种“犯罪边缘现象”。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青少年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关爱和保护,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体系和改造体系是一项有待全社会关注的工作,因此,笔者并不希望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希望通过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完善及社会综合预防、教育体制的加强,使得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系统法律规范和制裁教育措施更加健全起来,从而真正达到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青少年营造良好、净化、绿色、阳光的成长环境。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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