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出售购买假币100万 2人均获刑11年
2008-06-26 10:30:18
     中国法院网讯 (柳凌 彭应梅)  6月25日,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以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梁秋荣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何文书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

  2008年年初,梁秋荣、何文书与张正鲜、贾正友、李天仁(均在逃)谋划购买伪造的人民币并转手出售牟利。同年1月26日,梁秋荣物色好买家后,由梁秋荣、贾正友分别出资人民币1万和4.4万元,再由被告人何文书与张正鲜、贾正友、李天仁持上述人民币到广州市购买了1万张面值为100元的假人民币。同年1月2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梁秋荣、何文书携带上述假币到中山市石岐区金盛堂一房间,准备将上述假币以14万元人民币出售给被告人梁秋荣联系的买家时被预伏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面值100元的2005年版人民币共10065张(其中10031张经鉴定均为假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秋荣、何文书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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