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十年案难解缺席判决遗憾
2008-06-25 14:54: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文斌
  在基层法院从事审判工作,成百上千个个案都是些家长里短,邻里隔膜的小案件,尽管不影响司法进程,但程序适用正确与否,实体处理公正如何,让当事人感知到的是法律制度的科学和威严。

  静心梳理十年来所办案件,一件缺席判决的案件使我每每想起如鲠在喉,愧疚之意挥之不去。由此告诫:对需要缺席判决案件,法官当慎之又慎。

  1998年6月,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江南法庭受理吴琳诉张坤离婚案。张坤是外乡手艺人,在安化做手艺时与吴琳恋爱并成为入赘丈夫。后来吴琳外去打工,张坤在家与岳父母发生矛盾,张坤负气带孩子回了出生地老家,导致吴琳和张坤关系紧张,长达4年时间没有互通音讯,吴琳决定起诉离婚,解脱没有实质意义的夫妻关系。

  案子落在我手里,我于是按程序向张坤住所地邮寄发出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考虑到张坤离安化路途遥远,开庭时间定在两个月以后。传票发出20天左右,邮递员就送来了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张坤所在村的村支书代为签收的,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代为转交”,开庭手续完备,只等开庭日准时开庭审理。

  开庭那日,法庭等张坤等到11时,但没见其踪影。由于事前没有接到不到庭的理由说明,法庭按缺席程序组织开庭。根据吴琳的陈述,法庭判决吴琳与张坤离婚,儿子由张坤抚养,因吴琳陈述没有经济来源,没有能力承担小孩抚养费,加上孩子抚养费问题可日后以孩子名义另案处理,法庭没有判决由吴琳承担小孩部分抚养费。

  张坤收到判决书后赶到法庭,以法庭没有给其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审判程序不合法为由,不服法院判决,申诉裁判不公。张坤以此在法庭和法院吵闹,受到司法拘留。

  后来得知,村支书代签法律文书后,忘记了交给张坤及张坤的家人。

  一个平常普通的民事案,由于案件办理的不周全,当事人受到再次“伤害”,作为承办法官,我心中的愧疚永远无法消弭。

  现代社会人具有非常频繁的流动性,导致诉讼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落后地区民众法律水平欠缺,时常发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逃避审判,法官经常会面对不能直接送达的案件,选择缺席形式审判的案件不少。现代审判制度强调当事人自治为主,法院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理念,从审判操作实务层面上看,法官只要基于法律规定选择了正当的程序规范,就可以开庭审判并裁判。但作为中国这个经济、文化发展极端不平衡的现实,如果法官单纯强调这一点,后果是“程序公正”会影响实体公正。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达到诉讼的预期目的,假称被诉方下落不明,个别法官为使诉讼简单化,轻信一方的虚假陈述,按缺席程序办理,致使应该到庭提供证据、进行庭审质证的当事人不能到庭,缺失庭审质证程序,案件事实得不到双方的充分辩驳,案件处理存在瑕疵。另外,法庭发出了开庭传票,当事人没有到庭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个别法官对此并没有去具体查实不到庭当事人是否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只要没有按传票期限到庭就一律视为“无正当理由”,作了缺席处理。

  法官办案要有理性,严格依法办案,法官办案还要有社会性,法律适用应根植入社会现实。法律既然没有完全取消法院在办理案件中的职权主义,法院应该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自治的前提下,对需要缺席处理的案件作特殊办理:启动法院职权。应具体查一查当事人是否真正下落不明,是否真正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案件处理可能会更臻完美,公正和效率会得到真正体现。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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