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为灾区被害人的未成年家属筹措救助款
2008-06-24 16:02:56
被害人的妻子接过救助款泪流满面
     中国法院网讯 (郭京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中,了解到已经死亡的四川籍被害人家中尚有两名未成年子女。汶川地震造成被害人房屋财产俱损,而涉案的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没有任何经济赔偿能力。为此,一中院法官主动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寻求社会救助,筹得救助款14000元,于6月24日上午捐赠给被害人的两名未成年子女。被害人的妻子在法庭上激动地流下热泪,并当场宣读了15岁的女儿给法官叔叔以及好心的叔叔阿姨的信。

  2007年8月3日凌晨2点左右,17岁的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乌登村农民赵某某和21岁的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战海乡战海行政村谢家湾村农民任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中路东侧路边,以向途径此地的被害人罗某(男,殁年40岁)借用手机为名进行寻衅,遭到罗拒绝后赵某某伙同任某某持随身携带的管刀、砍刀对罗某进行殴打,将罗某殴打致死。

  案发后,赵某某、任某某被查获归案。案件在一中院审理期间,被害人罗某的妻子以及罗某年迈的父母、正在读书的儿女向法院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申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川发生了百年不遇的大地震。为了积极稳妥处理涉及地震灾区的案件,切实保护灾区涉案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一中院法官加快办案节奏,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时,法院判令被告人赵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任某某赔偿罗某的父母、妻子和两名子女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扶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父母离异,家住农村,没有经济来源;被告人任某某也来自农村,家庭非常贫困,没有个人财产。两个被告人均没有财产可供赔偿。

  罗某一家居住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玉山镇太白村,是此次大地震的重灾区。罗某的父母年事已高,有病在身,罗某的两个子女均在上学,全家靠罗某的妻子在北京打工的收入维持生活。此次地震导致罗某一家房屋财产俱损,一家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考虑到这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罗某一家的实际情况,一中院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司法救助部门和社会救助机构,希望能够筹得救助基金,以解被害人一家的燃眉之急。经多方努力,筹集救助基金共计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罗某的妻子在今天的发放仪式上多次痛哭失声,她当场宣读了15岁的女儿写给法官叔叔以及爱心叔叔阿姨的信。信中说:“爸爸遇害使我无限悲痛,陷入无底的深渊;5.12大地震把我家仅有的几间土房震塌,真是雪上加霜。是你们这些好心的叔叔阿姨给予我们莫大的鼓舞和援助,让我们走出困境,重新燃起生活和学习的勇气。今后的生活中,我会照顾好体弱多病的爷爷奶奶和年幼的弟弟, 认真学习,发奋图强,来报答好心的叔叔阿姨们。”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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