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不当并非不合格 工商错误处罚被法院撤销
2008-06-20 16:18:58
中国法院网讯 (丁亮 张红彦) 首饰行出售的饰品未按规定标识,工商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进而作出没收、罚款处罚。近日,河南省南召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因适用法律错误,被南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予以撤销。
2007年1月17日,南召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对王某经营的首饰行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销售的珠宝首饰有部分标识不合规定,遂以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为由,扣留了部分首饰并送质监部门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认为:送检产品质量合格,标识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07年8月13日,工商局据此下达了(2007)第4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销售的首饰为不合格产品,作出了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金1538.25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此处罚,将南召县工商局诉至法院。
南召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既然鉴定结论认定王某销售的涉案首饰产品标识不合格,且《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如何处理有明确规定(第27条、54条),工商局就应以该相应法条作出处理,而不应适用处理产品不合格的有关法条(第39条、50条)来对王某进行处罚。故认定工商局作出处罚时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了工商局(2007)第488号处罚决定书。南召县工商局上诉后,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2007年1月17日,南召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对王某经营的首饰行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销售的珠宝首饰有部分标识不合规定,遂以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为由,扣留了部分首饰并送质监部门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认为:送检产品质量合格,标识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07年8月13日,工商局据此下达了(2007)第4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销售的首饰为不合格产品,作出了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金1538.25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此处罚,将南召县工商局诉至法院。
南召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既然鉴定结论认定王某销售的涉案首饰产品标识不合格,且《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如何处理有明确规定(第27条、54条),工商局就应以该相应法条作出处理,而不应适用处理产品不合格的有关法条(第39条、50条)来对王某进行处罚。故认定工商局作出处罚时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了工商局(2007)第488号处罚决定书。南召县工商局上诉后,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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