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房产证未办下 地产商怒告河池市房产局不作为
2008-06-17 11:14:18
中国法院网讯(石李春 伍良) 商品房建好售出后一年多仍办不了购房者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公司因此将房产局告上了法庭。6月16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河池市鑫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鑫亮房地产公司)与河池市液化石油气公司签订了《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由液化石油气公司提供2351.26m2的土地,让鑫亮房地产公司出资兴建“鑫亮园”商住综合楼。2005年12月20日建设完成,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之后,鑫亮房地产公司于2007年3月22日向河池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60户购房者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提交了办证所需的全部文件和必要的手续费。直至2008年6月房产局仍未给予办理。
原告代理人提出,河池市房产管理局作为为民众办理商品房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时间(40个工作日内)为手续合格的民众办理并颁发房产证。而被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给原告的声誉及生产经营行为带来了极大的影响。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给予办理所需的房产证。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原告河池市鑫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鑫亮房地产公司)与河池市液化石油气公司签订了《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由液化石油气公司提供2351.26m2的土地,让鑫亮房地产公司出资兴建“鑫亮园”商住综合楼。2005年12月20日建设完成,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之后,鑫亮房地产公司于2007年3月22日向河池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60户购房者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提交了办证所需的全部文件和必要的手续费。直至2008年6月房产局仍未给予办理。
原告代理人提出,河池市房产管理局作为为民众办理商品房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时间(40个工作日内)为手续合格的民众办理并颁发房产证。而被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给原告的声誉及生产经营行为带来了极大的影响。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给予办理所需的房产证。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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