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更名公安不准 告到法院仍然被拒
2008-06-12 16:07: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仲国
  6月11日,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以原告丁小保更名理由不当为由,驳回了其要求被告无为县公安局为其更名的诉讼请求。

  丁小保是无为县十里墩乡人,今年刚满18周岁。2007年1月,不满18周岁的丁小保因为在登记户口时误登为“丁小宝”,其母在无为县公安局十里墩派出所提出申请,要求将“丁小宝”变更“丁小保”,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为此,派出所依照法定程序为丁小保办理了姓名变更手续。今年2月,刚满18周岁的丁小保又以“现在想改变姓名为‘丁阳明’”为理由,向十里墩派出所提出更改姓名的申请。派出所审查后认为“理由不充分”,拒绝为丁小保办理姓名变更手续。为此,丁小保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公民改变姓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公安机关根据户政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公民更改姓名时提出正当理由,而丁小保更改姓名的理由显然不当,公安机关不予办理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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