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方城金店抢劫案宣判 女主犯哭跪父亲舅舅
2008-06-05 08:50:37
  • 宣判后,申长喜痛哭流涕,跪在父亲申金榜及舅舅孟凡欣面前,称对不起家人,连累了家人
  • 庭审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曹萌 王成金 王玉斌)  6月4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7.17”方城金店抢劫案作出一审宣判。

  被告人石冠军、申长喜夫妇及被告人常飞都是河南省南召县人,石冠军曾因嗜赌而欠下巨额赌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石冠军夫妇与作案时不满十八岁的常飞预谋后,由申长喜驾驶一辆前后车牌被婚庆“心心相印”红纸遮盖的桑塔纳轿车,从南召县云阳镇出发寻找金店伺机作案,在行驶到方城县城关镇文化路与电视路交叉口处,发现正在营业的方城金店,因当时店内顾客较多,未下手。中午12时,石冠军手持准备好的单管猎枪,常飞手持一把匕首,闯入店内,石冠军用猎枪监视营业员,常飞将店内的黄金、铂金等饰品装入事先准备好的提包内。二人抢劫价值共1131259元的黄金、铂金、钯金、18K彩金及钻石饰品后,逃上由申长喜驾驶的轿车,逃回南召。

  三人逃回石冠军家后,将抢来的首饰分类后装入一个大塑料袋中,于当日下午驾车到郏县寻找买主,因买主一看都是新首饰,拒买。第二天,石冠军听邻居说街上有好多警车,三人便商议出去躲躲,并由申长喜给自己住在山里的舅舅打电话说准备去住几天。三人简单准备一下后,携带赃物及猎枪来到申长喜父亲申金榜的修车店内,让申金榜把抢来的首饰藏在修车店后院厕所旁边夹道内。当晚23时许,三人租车逃到申长喜舅舅孟凡欣家,说要在孟家住一段时间,并告诉孟不要让外人知道。随后,申长喜拿出1千元钱交给孟凡欣。

  法院在审理中另查明,2007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石冠军窜入南召县皇后乡邵某家,持械威逼邵某,抢走总价值8000余元的现金及首饰。2005年至2007年6月,被告人石冠军单独或伙同于大中(在逃)在南阳市卧龙区、南召县及郏县等地入户盗窃作案8起,共盗窃价值83100余元的现金、首饰、电脑、手机等财物。被告人常飞刑满释放后,在一个月内先后盗窃三辆电动车,价值7900元。被告人石冠军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2年3月刑满释放。被告人常飞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3月刑满释放。被告人申长喜参与抢劫金店时已怀有三个月身孕,在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因怀孕而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申长喜在生完孩子六天后外逃,后被郑州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枪劫取财物,价值1139259元,数额特别巨大;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3100元及手机、香烟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为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构成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但对其盗窃犯罪,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常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枪劫取财物,价值1131259元,数额特别巨大;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构成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抢劫、盗窃犯罪,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不适用死刑,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申长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枪劫取财物,价值113125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系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被告人申金榜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孟凡欣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构成窝藏罪。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石冠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常飞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8000元;被告人申长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申金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孟凡欣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作案工具一红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石冠军提出上诉,申长喜痛哭流涕,跪在父亲申金榜及舅舅孟凡欣面前,称对不起家人,连累了家人,并表示服判,其他三名被告人也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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