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化雨润心田
北京法院“加法规则”催生涉少民事审判“五化”新机制
2008-05-29 16:10: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鲍雷 刘玉民 李敬 宋莹
  北京市法院于1999年开始尝试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归由少年法庭审理。目前,全市共有5个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综合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同时,也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9年来,这些少年法庭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的总体思路,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逐渐探索出一条富有首都法院特色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审判之路。

          立案?审理?执行=审判机制一体化

  “优先”,既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出发点,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切入点和落脚点。为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北京市法院开辟“涉少民事案件绿色通道”,探索建立从立案、审理到执行各环节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诉权和实体权益的“一体化”制度,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纠纷、抚养关系纠纷、探望权纠纷及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的侵权类案件,做到分案、开庭、调判三优先,尽最大可能缩短办案期限,力保当事人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案件处理结果。

  15岁的少女孙某,系北京市一所中学学生。2005年,其母王某与孙某之父经法院判决离婚,孙某由王某抚养,孙父每月给付抚育费600元。2006年9月,孙父以无力负担为由拒绝支付孙某的抚育费。王某是地铁运营客运公司的临时工,需要经常到麦当劳等场所打工,以供养孙某维持生计。北京二中院的承办法官了解到孙某母女的困难后,主动与执行部门联系执行事宜,经过多方协调,数次出动警力蹲守,在克服种种困难之后,终于促使孙父按时足额交纳抚育费,保证了孙某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适当放宽给付标准?主动调查取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明确规定的重要国际准则。北京法院在深刻理解这一准则的基础上,注重从实体和程序上最大限度地维护民事案件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交通事故或校园伤害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律允许的幅度范围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等赔偿要求对未成年人适当放宽给付标准,在赔偿数额上高于相似损害程度下成年人的标准。针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举证能力较弱等现实情况,适当加强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的权力,以弥补未成年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足。

  2006年4月,3岁的林某跟随母亲到某鞋城购物,被盛有开水的铁桶绊倒后坐在开水里,臀部、腿部、后背均被严重烫伤。鞋城看到林某伤势严重,花费巨大,拒绝了林某父母的赔偿请求。2007年5月,林某父母以林某的名义将鞋城告到了北京市丰台法院,要求该鞋城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残疾赔偿金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林某父母认为,林某半岁时就跟父母来到北京,常年在北京生活、居住、上幼儿园,应当按照北京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鞋城认为,林某是农村户口,即使按照北京标准也应是农民而非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且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不能重复计算,后续的治疗费用没有发生,亦不予赔偿。承办法官在双方调解无望的情况下认为,林某经常居住地在北京,故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北京的标准计算。林某的伤势严重,精神损失巨大,支持了她的3万元精神损失费,最好判决鞋城赔偿林某经济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小姑娘元某刚刚14岁,她生下没多久母亲就离家出走了,元某从小便与父亲和继母张某生活。2005年,元某的父亲去世,张某将年仅12岁的元某赶出家门,独占着前夫留下的一间平房。这间平房临近拆迁时,张某以元某与父亲没有血缘关系为由,想将房产据为己有。无奈之下,元某于2007年6月12日将继母张某告到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张某请了两位精通民事案件的律师,而元某的姑姑作为监护人出席庭审,面对对方咄咄逼人的阵势,加上不懂法律条文,她无言无证于对方,只有声泪俱下地恳求法官主持正义。为了获取证据,年轻的法官查到了元某出生时的医院,多次找知情的医护人员了解情况、查阅病历,并冒着酷暑到元某居住地邻居间调查。在第六次庭审时,法官当堂列举了详实而确凿的证据,裁决还给了本应属于元某的房屋。元某在感谢信中说:“我最敬爱的法官阿姨,您为了我,东奔西跑,操碎了心,费尽了力,我要努力学习,不辜负您的一片心意。”

       诉讼指导?注重调解?周末法庭=审判方式人性化

  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弱,参加诉讼易引发紧张情绪,北京市法院为此在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中采取了更加人性化的审判方式。有的法院设立了“阳光维权服务卡”,专门就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庭前准备、庭后监督等问题做了详尽介绍;有的法院专门总结了“教育家长-查明案件事实-耐心细致调解”的“三步走”调解工作方法。一些法官为方便情况特殊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多次不畏艰辛“下乡办案”或亲赴当事人家中就地审判;还有的法院为确保学龄未成年当事人在参加诉讼期间仍能照常上课,专门开设了“周末法庭”。

  2003年10月,农村儿童孔某因病到某医院住院治疗,手术后孔某出现上肢肌无力,孔某与医院由此发生医患纠纷。其间,孔父以孔某的名义从医院借款31000元。2004年8月,孔某以医院上述手术造成其左侧偏瘫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相关费用。医院认为,经鉴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其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孔某偿还31000元借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争取医院方面的主动赔偿,承办法官先后调解达8次之多,从法理、情理等多方面对医患双方耐心劝导,逐步拉近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最终促使医院同意赔偿孔某35万元。该案调解后,孔父向北京二中院法官赠送了题有“热情执法,构建和谐”的锦旗。

     法庭教育?社会调查?跟踪回访= “刑民兼能”复合化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虽然各有特点,但二者都是未成年人专门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司法理念、工作方法等方面存在许多共性。在民事审判中科学汲取一些刑事审判中已经较为成熟的理念及经验,并加以灵活转换,既有利于事半功倍,少走“弯路”,也有利于拓宽审判思路,培养锻造“刑民兼能”的复合型法官。为此,北京市有的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借鉴刑事审判中的“法庭教育”模式,通过对未成年人及亲属的及时耐心开导、教育,有效避免、遏制了一些潜在的犯罪隐患。有的法院借鉴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庭前深入调查未成年当事人的家庭、学校及成长经历等背景资料,以便找准化解当事人宿怨的突破口,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裁判。还有的法院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跟踪回访制度”引入到民事审判中,一方面给未成年人送去关爱,一方面及时督促案件的顺利执行,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男孩陈某在5岁时父母离异,其由父亲自行抚养。但陈父游手好闲、偏好赌钱,也无力抚养陈某。陈某的母亲再婚后又怀了孕,根本没有精力照顾陈某。陈某的爷爷十分着急,于2005年1月5日冒着大雪来到了法院。北京市门头沟法院的法官在受理案件后一面劝老人不要着急,一面想办法找来了孩子的父亲和母亲。法官当庭对陈某的父母进行了法庭教育,离婚本身已经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了伤害,如果双方再为抚养问题纠缠不休,不注意对孩子的抚养教育,打骂或放弃孩子,很可能导致孩子犯罪。经过协调,陈母同意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案子审结后,法官又对陈某的父母进行了长达一个下午的劝说,劝说陈父放弃不良习惯,专心照顾孩子,劝说陈母多为孩子着想,有条件多管教孩子。陈某父母双方深受感动,父亲把陈某领回家,踏踏实实照顾其上学;母亲思前想后,觉得还是自己照顾陈某较好,半年后要回了孩子的抚养权。

         司法救助?爱心基金=司法保护社会化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强调,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应依法为其提供司法救助。目前,北京市各级法院少年法庭已先后对72名遭受侵权且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缓收、减收或免收诉讼费,总金额达165400余元。同时,该市法院还积极调动多方社会力量参与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中,有的与人民陪审员携手开展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延伸工作,有的聘请心理咨询师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抚慰、疏导,有的积极联系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教育局,合力解决失学、辍学未成年当事人的复学问题,有的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创立“爱心基金”,专门救助那些在民事案件中人身受到侵害,法院判决生效后无法获得实际赔偿,家庭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据统计,全市法院已通过“爱心基金”救助了20名未成年人,金额达24800余元。

  2006年5月1日夜,15岁的李某在乘坐樊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时与路边的广告牌相撞,当即飞出车身外,身体严重受伤。李某遂将樊某及所属出租车公司诉至北京二中院。法院经了解得知,李某属Ⅱ级伤残,其母柯某没有工作,家庭生活困难,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收取其17597元诉讼费,对于这个不幸的家庭将是雪上加霜,于是决定全额免收李某的案件诉讼费。同时,为了使李某早日拿到赔偿款,不耽误后续治疗,承办法官积极做调解工作,多次与出租车公司沟通协调,促使出租车公司答应在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签收调解书时,李某的母亲热泪盈眶,紧紧握住法官的手,不停地说:谢谢,谢谢!

  9年来,北京市少年法庭共审结未成年人民事案件5900余件,调解结案2900余件,调解结案率约为49.2%,其中抚育、抚养关系类及抚育费纠纷类案件的调解率达到80%以上。所有少年法庭都曾被评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门头沟区、丰台区、宣武区法院还荣获“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全国少年法庭先进集体”、“全国青年文明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称号。东城区法院的岳慧青法官、门头沟区法院的郭玉英法官分别荣获“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先进个人”、“全国妇女儿童保护工作先进个人”等称号。另有10名法官被评为“北京市妇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北京市青年岗位能手”、“北京市百名优秀法制校长”。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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