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宗“车牌终身制”诉讼案经法官协调撤诉
2008-05-22 16:10:54
中国法院网讯 (杨媚 王芳) 2007年4月15日,原告周某一纸诉状,将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处理原告继续使用粤BXXXXX号车牌号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相关事项的申请,这是深圳首宗因“车牌终身制”的申请发生纠纷的行政案件。
公安部颁布的《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2007年7月1日起实行)第八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即“车身牌终身制”,并要求各地在2007年7月1日起开展此项业务。2007年8月,原告周某将所有的机动车报废,由于该车是周某所有的人生第一部车,便希望能够保留此车牌,于是周某依据上述规定向车管所申请要求继续使用涉案车牌号码对新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但由于管理流程滞后等原因,原告周末几经周折,车管所仍未处理周某的申请。周某遂于2008年4月15日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南山法院受理案件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多家报纸对该案进行了深度报道和跟踪。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领导高度重视此案的审理,承办法官认真研究案件,积极探索协商解决该案的可能性,并多次亲自走访当事人,协调化解双方的矛盾。经过不懈努力,2008年5月9日,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于正式受理原告的申请事项,于三日内办理完毕,并向原告解释了未能及时处理该案的原因。2008年5月13日,原告向南山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至此,该案圆满解决。
公安部颁布的《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2007年7月1日起实行)第八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即“车身牌终身制”,并要求各地在2007年7月1日起开展此项业务。2007年8月,原告周某将所有的机动车报废,由于该车是周某所有的人生第一部车,便希望能够保留此车牌,于是周某依据上述规定向车管所申请要求继续使用涉案车牌号码对新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但由于管理流程滞后等原因,原告周末几经周折,车管所仍未处理周某的申请。周某遂于2008年4月15日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南山法院受理案件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多家报纸对该案进行了深度报道和跟踪。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领导高度重视此案的审理,承办法官认真研究案件,积极探索协商解决该案的可能性,并多次亲自走访当事人,协调化解双方的矛盾。经过不懈努力,2008年5月9日,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于正式受理原告的申请事项,于三日内办理完毕,并向原告解释了未能及时处理该案的原因。2008年5月13日,原告向南山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至此,该案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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