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界不明显 一块闲置地两村争六年
法官耐心说服教育,原告自愿撤诉结案
2008-05-12 16:22:26
中国法院网讯 (李娜 陈宜森) 5月9日,在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法官的耐心说服教育下,原告某镇东大村委会与第三人西小村委会就所争议的土地权属问题达成协议,以原告自愿撤诉的方式审结了这起历时六年之久的土地所有权行政裁决纠纷案。
商河县某镇东大村与西小村东西相邻,两村以1990年绘制的地籍图确定边界。由于年代已久,界部分地段的边界已不明显。2002年,东大村委会将村民李某以西的一块闲散地安排给沈某建房。之后,西小村提出该闲散地应为西小村所有。于是,两村对该宗土地展开激烈争夺三年未果,西小村曾多次到县政府上访。
2006年5月,西小村向商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处理该土地争议。2007年1月15日,县政府作出《关于某镇西小村村民委员会、东大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争议问题的处理决定》,认为争议土地属西小村所有。东大村委会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济南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济南市政府经复议维持了该决定。东大村委会仍不服,于2007年12月7日向商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商河县政府的处理决定。由于西小村委会与本案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院依法追加西小村委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审理该案的王法官在庭审后经调查得知,原告与第三人均无充分证据证明该争议土地应归其所有。被告主要依据1990年绘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的边界情况,确定从东大村某南北公路往西丈量至252米处划界,以此对争议土地归属予以裁决。由于现状图比例尺为1:10000,故图中每一毫米的误差,实际误差即为10米,而两村的土地争议也是在10米左右的范围内。针对这种情况,王法官认为本案虽为原告与被告的行政争议,但实质上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法院若简单地以判决方式结案,就不可能真正的平息两村的激烈争端,将矛盾化解,必须通过大量的思想工作,选择协调处理的方式,才有利于双方的和谐稳定。
2008年2月29日,商河法院行政庭通知原告、第三人及部分群众代表来法院进行调解。首先,王法官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展开“面对面”的调解,劝慰他们不能因为几十平方米的土地而伤害两村村民的感情,互相作出让步。通过王法官耐心细致讲解事实法律、摆明其中的道理,双方当事人基本统一了思想认识,表现出友好的姿态和较高的诚意。之后,王法官再利用“背对背”调解方法,经过数十个回合的耐心教育和说服引导,直到下午1时许,双方当事人终于当场达成“自东大村某南北公路往西丈量至256米处为两村界址”的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满意而归。
商河县某镇东大村与西小村东西相邻,两村以1990年绘制的地籍图确定边界。由于年代已久,界部分地段的边界已不明显。2002年,东大村委会将村民李某以西的一块闲散地安排给沈某建房。之后,西小村提出该闲散地应为西小村所有。于是,两村对该宗土地展开激烈争夺三年未果,西小村曾多次到县政府上访。
2006年5月,西小村向商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处理该土地争议。2007年1月15日,县政府作出《关于某镇西小村村民委员会、东大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争议问题的处理决定》,认为争议土地属西小村所有。东大村委会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济南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济南市政府经复议维持了该决定。东大村委会仍不服,于2007年12月7日向商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商河县政府的处理决定。由于西小村委会与本案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院依法追加西小村委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审理该案的王法官在庭审后经调查得知,原告与第三人均无充分证据证明该争议土地应归其所有。被告主要依据1990年绘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的边界情况,确定从东大村某南北公路往西丈量至252米处划界,以此对争议土地归属予以裁决。由于现状图比例尺为1:10000,故图中每一毫米的误差,实际误差即为10米,而两村的土地争议也是在10米左右的范围内。针对这种情况,王法官认为本案虽为原告与被告的行政争议,但实质上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法院若简单地以判决方式结案,就不可能真正的平息两村的激烈争端,将矛盾化解,必须通过大量的思想工作,选择协调处理的方式,才有利于双方的和谐稳定。
2008年2月29日,商河法院行政庭通知原告、第三人及部分群众代表来法院进行调解。首先,王法官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展开“面对面”的调解,劝慰他们不能因为几十平方米的土地而伤害两村村民的感情,互相作出让步。通过王法官耐心细致讲解事实法律、摆明其中的道理,双方当事人基本统一了思想认识,表现出友好的姿态和较高的诚意。之后,王法官再利用“背对背”调解方法,经过数十个回合的耐心教育和说服引导,直到下午1时许,双方当事人终于当场达成“自东大村某南北公路往西丈量至256米处为两村界址”的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满意而归。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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