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贷款能否被执行?
2008-05-07 09:58: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曹大德
一、什么是封闭贷款
封闭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因资产负债率较高、亏损严重等原因,按照正常条件不能取得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的国有工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封闭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发放。封闭贷款应遵循“封闭核算、购货签证、足额贷款、专户管理、保值分利”的原则。在企业采购、生产、库存、销售整个环节中资金能够封闭运行,贷款本息能够按期归还,企业生产能够循环周转。
二、封闭贷款的程序
根据《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借款人申请封闭贷款应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2、政府救助方案的正式文件及落实情况;3、该产品的名称、产品的销售记录及产品成本、费用、盈利等明细帐目;4、购销合同、银行签发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付款承诺;5、产品封闭核算的具体操作方案和遵守封闭贷款管理的保证意见书;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贷款人接到书面申请报告后,应立即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人要对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企业贷款实施封闭运行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原则上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企业。经贸委可向原告商业银行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
对获得贷款承诺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落实封闭贷款的各项条件。对获得贷款承诺的企业进行资产、抵押物和担保评估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实行减半征收;如企业此前进行过类似评估并可以提供合法评估报告,且在评估报告有效使用期内的,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收取费用;对企业进行资产清查、评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有关部门一律免收。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人要与企业签订“封闭贷款协议书”,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人应根据企业产品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按照以销定贷原则,对其产品整个生产销售过程中合理资金需要提供贷款支持。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封闭贷款运行与管理
根据《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贷款人应为企业开立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考核。贷款人对企业的贷款用途要逐笔审核,保证贷款用于产品当期生产的各项直接和合理间接支出。封闭贷款及回笼货款的使用必须实行“双签”制度,要有企业和贷款人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款项。
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贷款人不得从专户中扣取老的贷款和欠息;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不得用专户上的资金支付企业的其他债务支出;有关部门不能从专户中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司法部门不应以企业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冻结封闭贷款帐户和扣收专户资金。企业应保证产品销售收入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封闭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贷款人对封闭贷款使用效果较好,能够按期归还新增贷款本息的企业,可按照封闭贷款条件及时连续给予贷款支持,封闭运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周转。
四、封闭贷款能否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执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出,1999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261号),同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285号),根据这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封闭贷款是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向特定企业发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贷款。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其他款项打入封闭贷款结算专户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就所打入的款项采取执行措施。
如果债权人从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扣取了老的贷款和欠息,或者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的规定处理。债务人属于外经贸企业的,则按照《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的规定处理。
封闭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因资产负债率较高、亏损严重等原因,按照正常条件不能取得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的国有工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封闭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发放。封闭贷款应遵循“封闭核算、购货签证、足额贷款、专户管理、保值分利”的原则。在企业采购、生产、库存、销售整个环节中资金能够封闭运行,贷款本息能够按期归还,企业生产能够循环周转。
二、封闭贷款的程序
根据《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借款人申请封闭贷款应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2、政府救助方案的正式文件及落实情况;3、该产品的名称、产品的销售记录及产品成本、费用、盈利等明细帐目;4、购销合同、银行签发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付款承诺;5、产品封闭核算的具体操作方案和遵守封闭贷款管理的保证意见书;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贷款人接到书面申请报告后,应立即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人要对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企业贷款实施封闭运行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原则上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企业。经贸委可向原告商业银行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
对获得贷款承诺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落实封闭贷款的各项条件。对获得贷款承诺的企业进行资产、抵押物和担保评估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实行减半征收;如企业此前进行过类似评估并可以提供合法评估报告,且在评估报告有效使用期内的,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收取费用;对企业进行资产清查、评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有关部门一律免收。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人要与企业签订“封闭贷款协议书”,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人应根据企业产品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按照以销定贷原则,对其产品整个生产销售过程中合理资金需要提供贷款支持。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封闭贷款运行与管理
根据《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贷款人应为企业开立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考核。贷款人对企业的贷款用途要逐笔审核,保证贷款用于产品当期生产的各项直接和合理间接支出。封闭贷款及回笼货款的使用必须实行“双签”制度,要有企业和贷款人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款项。
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贷款人不得从专户中扣取老的贷款和欠息;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不得用专户上的资金支付企业的其他债务支出;有关部门不能从专户中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司法部门不应以企业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冻结封闭贷款帐户和扣收专户资金。企业应保证产品销售收入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封闭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贷款人对封闭贷款使用效果较好,能够按期归还新增贷款本息的企业,可按照封闭贷款条件及时连续给予贷款支持,封闭运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周转。
四、封闭贷款能否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执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出,1999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261号),同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285号),根据这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封闭贷款是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向特定企业发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贷款。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其他款项打入封闭贷款结算专户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就所打入的款项采取执行措施。
如果债权人从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扣取了老的贷款和欠息,或者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的规定处理。债务人属于外经贸企业的,则按照《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的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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