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天的太阳”不再沉沦
——记福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龚一海
2008-05-06 15:36: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华安 吴春迎
“感谢法院和法官们给了我一次重生的机会!”日前,当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下来的时候,未成年人、在校生、被告小尤激动不已。作为一起故意伤人案件的从犯,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而在以前,像这种案件,一般都要判五到六年有期徒刑。他为什么能够被从轻审判呢?原来,这得益于该市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罚制度的“缓刑矫正”规定。而这些制度的制定,都离不开一个人,他就是全国法院优秀法官、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龚一海。
在少年庭工作岗位近10年的龚一海,习惯于把所从事的少年审判工作当作是一项特殊而重要的事业。“未成年人成长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宁,还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安定,教育好他们关系到明天的事业。”龚一海如是说。
“要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龚一海曾特别去做了研究。他发现,未成年人心理、生理都很不成熟,喜欢凭着自己的思维方式去做事,比如“讲义气”;而他们的成长又经常受到家庭、交友和社会的影响,一旦负面的影响占据上风,人生观、价值观等就会出现偏差,就可能跟法律和道德相违背,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要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龚一海说,“只要有人帮助指点迷津,他们身上以往的不良行为是可以得到矫正的。”
而基于爱护、关心未成年人的理念,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被告也正是三明法院系统的一大原则。
以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常出现判罚尺度不一,量刑失衡,怎么办?龚一海经过一番探索,提出了“缓刑矫正”、“减半处罚”、“减少三分之一”原则,即当审判一般的刑事案件时,对犯罪的未成年在校生原则上判缓刑,由学校家庭和社会帮助矫正;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罪犯,在量刑时可比照的成年人犯罪的刑期减半处罚;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罪犯,在量刑时可比照同等情节的成年人犯罪的刑期减少三分之一。这样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被告从轻、减轻处罚的差别对待原则,又有了统一的处罚尺度,措施一出后在全市各基层法院迅速推行开来。
“心理上的挽救才是最重要的”
“判罚不是最终目的,心理上的挽救才是最重要的……”龚一海感慨的说。为此,他有针对性的制定了一整套“寓教于审”的制度:在开庭前,通过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背景情况的调查,准确的找出教育感化、挽救的切入点;在审判过程中,帮教者要缩短与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距离,做到像父母对待子女、老师对待学生、医生对待病人那样,帮助他们分清是非、消除不正确的认识,同犯罪行为划清界限;推广“圆桌”审判的方式,努力创造一种温和、宽松又不失严肃的庭审气氛,不仅要使他们感受到法官的关爱和帮教之心,更要通过庭审帮教功能,他们得到一次终身难忘的教育;庭审后,通过建立“帮教档案”协助帮教,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审判,面对现实和以后的人生。
据介绍,开展庭前调查的社会调查员制度已经在去年正式建立起来,今年少年庭又专门制定了《未成年罪犯回访、考察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对未成年罪犯的回访考察制度。
未成年人小廖2005年因参与故意伤害被三明市中院判处缓刑,宣判后成日躲在家里,抑郁寡欢,不敢面对现实。他的父母一时也是手足无措,非常焦虑。得知情况后,龚一海立即与小廖保持联系,两年来多次通知他和父母来法院,通过开展心理辅导,开导他正确面对现实。现在小廖已走出家门,在一家餐馆学习烹调技术,不仅学会吃苦,而且心情变得开朗乐观,其父母脸上也露出久违的笑容。
2005年4月,龚一海和他的同事还专程到省少管所,为在省少管所服刑的三明籍少年犯送去了法律读本和生活用品,了解他们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与他们谈心,消除他们在思想上的一些顾虑,为他们重扬生活之帆鼓足了信心。据悉,被三明市两级院判处的缓刑未成年犯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还有40余名缓刑未成年人犯考入大、中专学校,走上新的人生之路。
“预防青少年犯罪,要注重普法维权”
对青少年进行普法教育,是龚一海工作的另一项重点。几年来,他和同事先后到全市十余所中小学校,为万余名中小学进行了多次法制教育讲座,选择典型案例进行释法;同时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扮演角色,使学生更加直观的接受法制教育。此外,他还利用业余时间,将该市判决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汇编成册成《早谢的花蕾》一书,送给青少年作为法律读本。
“预防青少年犯罪,不仅要加强普法,更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此,龚一海在同事们的支持下,还积极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在缺少明确标准的情况下,他着手制定了少年法庭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考核评分标准,并建立了“少年审判经验交流”制度,现已编辑《少年审判经验交流》近百期,及时将各地好的做法在全市法院交流和推广;他还将全市法院法官撰写的法制宣传讲稿进行精选,编成系列丛书《为了明天的事业》三册,这些书册推出后,被有关部门认可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好教材。自活动创建以来,该市两级法院已荣获9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3个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有两个法院先后被授予全国少年法庭先进集体,全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巾帼文明岗的荣誉称号。
回首自己近10年的少年审判等工作,龚一海有些激动:“其实,我自己有时也很惊讶,为什么能够做这么多事情?关键得有爱心、细心、恒心、事业心和责任心。”
人物档案:
龚一海,2004年获“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先进个人”,2006年1月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2007年3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优秀法官”荣誉称号,2008年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官” 荣誉称号。个人有20余篇论文发表在国家和省级刊物上,其中《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若干特有程序问题的探讨》荣获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讨论会优秀论文一等奖。
在少年庭工作岗位近10年的龚一海,习惯于把所从事的少年审判工作当作是一项特殊而重要的事业。“未成年人成长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宁,还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安定,教育好他们关系到明天的事业。”龚一海如是说。
“要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龚一海曾特别去做了研究。他发现,未成年人心理、生理都很不成熟,喜欢凭着自己的思维方式去做事,比如“讲义气”;而他们的成长又经常受到家庭、交友和社会的影响,一旦负面的影响占据上风,人生观、价值观等就会出现偏差,就可能跟法律和道德相违背,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要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龚一海说,“只要有人帮助指点迷津,他们身上以往的不良行为是可以得到矫正的。”
而基于爱护、关心未成年人的理念,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被告也正是三明法院系统的一大原则。
以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常出现判罚尺度不一,量刑失衡,怎么办?龚一海经过一番探索,提出了“缓刑矫正”、“减半处罚”、“减少三分之一”原则,即当审判一般的刑事案件时,对犯罪的未成年在校生原则上判缓刑,由学校家庭和社会帮助矫正;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罪犯,在量刑时可比照的成年人犯罪的刑期减半处罚;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罪犯,在量刑时可比照同等情节的成年人犯罪的刑期减少三分之一。这样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被告从轻、减轻处罚的差别对待原则,又有了统一的处罚尺度,措施一出后在全市各基层法院迅速推行开来。
“心理上的挽救才是最重要的”
“判罚不是最终目的,心理上的挽救才是最重要的……”龚一海感慨的说。为此,他有针对性的制定了一整套“寓教于审”的制度:在开庭前,通过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背景情况的调查,准确的找出教育感化、挽救的切入点;在审判过程中,帮教者要缩短与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距离,做到像父母对待子女、老师对待学生、医生对待病人那样,帮助他们分清是非、消除不正确的认识,同犯罪行为划清界限;推广“圆桌”审判的方式,努力创造一种温和、宽松又不失严肃的庭审气氛,不仅要使他们感受到法官的关爱和帮教之心,更要通过庭审帮教功能,他们得到一次终身难忘的教育;庭审后,通过建立“帮教档案”协助帮教,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审判,面对现实和以后的人生。
据介绍,开展庭前调查的社会调查员制度已经在去年正式建立起来,今年少年庭又专门制定了《未成年罪犯回访、考察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对未成年罪犯的回访考察制度。
未成年人小廖2005年因参与故意伤害被三明市中院判处缓刑,宣判后成日躲在家里,抑郁寡欢,不敢面对现实。他的父母一时也是手足无措,非常焦虑。得知情况后,龚一海立即与小廖保持联系,两年来多次通知他和父母来法院,通过开展心理辅导,开导他正确面对现实。现在小廖已走出家门,在一家餐馆学习烹调技术,不仅学会吃苦,而且心情变得开朗乐观,其父母脸上也露出久违的笑容。
2005年4月,龚一海和他的同事还专程到省少管所,为在省少管所服刑的三明籍少年犯送去了法律读本和生活用品,了解他们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与他们谈心,消除他们在思想上的一些顾虑,为他们重扬生活之帆鼓足了信心。据悉,被三明市两级院判处的缓刑未成年犯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还有40余名缓刑未成年人犯考入大、中专学校,走上新的人生之路。
“预防青少年犯罪,要注重普法维权”
对青少年进行普法教育,是龚一海工作的另一项重点。几年来,他和同事先后到全市十余所中小学校,为万余名中小学进行了多次法制教育讲座,选择典型案例进行释法;同时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扮演角色,使学生更加直观的接受法制教育。此外,他还利用业余时间,将该市判决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汇编成册成《早谢的花蕾》一书,送给青少年作为法律读本。
“预防青少年犯罪,不仅要加强普法,更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此,龚一海在同事们的支持下,还积极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在缺少明确标准的情况下,他着手制定了少年法庭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考核评分标准,并建立了“少年审判经验交流”制度,现已编辑《少年审判经验交流》近百期,及时将各地好的做法在全市法院交流和推广;他还将全市法院法官撰写的法制宣传讲稿进行精选,编成系列丛书《为了明天的事业》三册,这些书册推出后,被有关部门认可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好教材。自活动创建以来,该市两级法院已荣获9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3个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有两个法院先后被授予全国少年法庭先进集体,全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巾帼文明岗的荣誉称号。
回首自己近10年的少年审判等工作,龚一海有些激动:“其实,我自己有时也很惊讶,为什么能够做这么多事情?关键得有爱心、细心、恒心、事业心和责任心。”
人物档案:
龚一海,2004年获“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先进个人”,2006年1月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2007年3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优秀法官”荣誉称号,2008年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官” 荣誉称号。个人有20余篇论文发表在国家和省级刊物上,其中《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若干特有程序问题的探讨》荣获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讨论会优秀论文一等奖。
责任编辑:漆浩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