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上访十九载 两级法院调解当事人握手言和
2008-05-04 10:44:14
     中国法院网讯 (龚国旗 冉隆胜 )  4月26日上午,当冉茂军从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高乐山法庭领到义务款7000元后,忍不住掉下眼泪,对法庭的法官连声道谢,他说:“感谢法律,感谢法院,感谢你们法官,感谢你们为我找回了十九年的说法”。至此,一件十九年的纠纷在一片和谐声中得到了圆满解决。

  原告冉茂军因其1989年经营咸丰县工商联建丰商行期间的集资款和铺底资金问题与黄元艺、李胜祥出现纠纷,后因为改制等相关原因,使得纠纷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为此,冉茂军多次到县委县政府以及工商联等相关部门上访,在当地造成了一定影响,引起了政府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后虽通过各部门协调磋商,矛盾得到一定化解,但是唯有通过诉讼程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2007年9月,冉茂军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元艺和李胜祥偿还其各种款项共计10余万元,该案件移交到该院高乐山法庭审理后,庭长冉隆胜立即召开庭务会分析案情,理清各种款项的法律性质和关系,决定组成由其担任审判长,副庭长尹艳平、法官曾祥彪参与的合议庭审理此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多次做双方工作,从法律、道义、国家政策、邻里和睦等多方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但是双方仍然难以达成一致,最终调解失败,高乐山法庭最后依法做出了判决。

  在上诉期内,冉某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的法官在第一时间分析了案情,向一审法院了解了案件背景,认为此案只有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才能做到案结又事了。2008年4月中旬,州中院和高乐山法庭几位法官冒雨来到一审原告冉茂军家,从法律和道义层面给其做工作,经过一个上午苦口婆心的讲解,冉茂军认清了本质,表示积极配合法院把事情处理好。当天下午,在友好和睦气氛中,在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此案得到了调解,调解结束后,双方当事人笑着将手握在了一起。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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