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后方知诉讼时效已过 债务人诉请返款被驳回
2008-04-16 15:12:10
中国法院网讯 (谢国静) 还款后才知道自己的债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后悔不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债权人返还,未获支持。4月16日,广西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方健的诉讼请求。
2005年3月22日,上林县明亮镇某村村民方健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同村的何乃群借款8000元,并立有借据,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还款期限届满后,方健没有履行义务,何乃群也没有催促。2008年1月,何乃群多次向方健提起还款事宜,方健便于2月3日将8000元还给何乃群。后经旁人提醒,才知其债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本已没有偿还的义务,方健后悔不已,越想越觉得自己亏了,遂于3月初向上林县法院起诉,要求何乃群返还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健于2005年3月22日向何乃群借款8000元,约定于2005年9月22日偿还。还款期间届满后,方健没有还款,何乃群也没有催促。至2008年1月,方健的债务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但其自愿向何乃群偿还了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和《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七一条的相关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因此,方健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005年3月22日,上林县明亮镇某村村民方健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同村的何乃群借款8000元,并立有借据,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还款期限届满后,方健没有履行义务,何乃群也没有催促。2008年1月,何乃群多次向方健提起还款事宜,方健便于2月3日将8000元还给何乃群。后经旁人提醒,才知其债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本已没有偿还的义务,方健后悔不已,越想越觉得自己亏了,遂于3月初向上林县法院起诉,要求何乃群返还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健于2005年3月22日向何乃群借款8000元,约定于2005年9月22日偿还。还款期间届满后,方健没有还款,何乃群也没有催促。至2008年1月,方健的债务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但其自愿向何乃群偿还了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和《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七一条的相关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因此,方健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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