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成果丰硕
2008-04-07 15:06:35
     中国法院网讯 (银胜 张慧鹏 黄日飞)  广东省各级法院通过大力加强少年审判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审判工作制度,不断探索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方式方法,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广东外来人口约占全国总数的三分之一,外来人口、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逐年上升。2005年至2007年,深圳法院判处的6000多名未成年罪犯中,非户籍人口占了98.55%。2007年,广东全省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比2006年增长12.66%,占判决刑事罪犯总数的10.18%,审理的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及人数,分别占了总数的60%和87.5%。

  从2006年开始,广东高院狠抓少年审判机构建设,明确要求各级法院都要根据不同情况设立少年法庭,案件多、有条件的法院,要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没有条件成立专门审判庭的,要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专职或兼职办理少年刑事案件。一些案件特别少的基层法院,无法成立专门合议庭的,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全省法院少年审判机构建设取得飞跃式发展:全省154个法院中,有124个法院成立了少年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已设独立建制少年综合审判庭17个(其中中级法院设有2个),固定合议庭105个,为少年法庭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广东高院院长郑鄂告诉记者,为了全方位地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益,广东各级法院推出多项改革措施,积极探索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而特殊设计的规章制度。比如实行“社会观护员制度”,改革诉辩式庭审方式,适当扩大法官职权范围;整合司法资源,建立以法院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工作团队,通过在全市招聘“少年法庭之友”,吸收热心公益事业的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对广大少年权益保护行动中来,在刑事、民事审判中分别担当陪审员、社会调查员、督导员、社会观护员、社会调查员等。目前已有123名“羊城少年法庭之友”经过岗前培训后按所在区域分配给各基层法院少年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同时,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四分开”,法院联合公、检、司,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分别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别矫正,继续推行和完善社会服务令制度,着力构建完善了“司法救助一条龙”、“全面保护一条龙”、“社会矫治一条龙”的少年司法“三条龙”工作体系。

  据了解,广东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立足教育、感化、挽救,依法少用、慎用刑事惩罚手段,明确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坚持做到“四不”,即可不定罪的尽量不定罪,可不判处刑罚的尽量不判处刑罚,可判轻刑的尽量不判重刑,可判处缓刑的尽量不判处监禁刑,给失足未成年人一个回归社会、重塑人生的机会。2007年,在全省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中,判处拘役、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分别占总数的70.18%和17.04%。一些法院还采取“建立接触点,发现闪光点,寻找感化点,激发共鸣点,确定帮教点”的庭审教育方式,实行“圆桌审判”,将“法官寄语”写进裁判文书。目前全省已有13个中级法院、67个基层法院设立了圆桌审判法庭,取得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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