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行行为的有效应对
2008-04-03 11:20: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卢韦捷 赵凤强
  近年来,人们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但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暴力抗拒执行事件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确立,社会危害性很大。

  一、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特点及表现形式

  从执行工作实践来看,暴力抗拒执行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暴力抗拒执行行为发生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司法执行中,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拘留、拘传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的实施必然会触动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并且实施强制措施的场所一般是被执行人的住所、营业场所,在执行人员力量相对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一旦被执行人漠视法律尊严和执行工作严肃性时,就可能发生暴力抗法行为。

  二是暴力抗拒执行行为有很强的突发性。大部分情况下,暴力抗法行为是在执行过程中因环境、条件的变化而突然发生,在具体执行活动开展前很难预料,让执行执行人员防不胜防。

  三是异地执行过程中暴力抗拒执行行为发生率相对较高。由于受执行力量、执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异地执行中暴力抗拒执行行为发生率远远高于法院管辖地本地执行。很多案件的被执行人存在“欺生”的狭隘心理,认为外地法院不能对自己怎么样,这也是地方保护主义的负面影响之一。

  四是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手段与方式趋向隐蔽化和复杂化。近年来,暴力抗拒执行者实施暴力抗拒行为的方法、手段在不断变化。有的暴力抗拒执行者打着“为民请命”的幌子,煽动、带领不明真相的农民群众、企业职工集体实施暴力抗拒执行行为,一旦对组织、领导暴力抗拒执行者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时,这些组织者就指使农民群众、企业职工上访,对处理部门施加压力,使案件处理复杂化。有的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领导者、策划者、组织者与实施者分离,其领导者、策划者、组织者不直接出面,而是幕后策划,指使他人实施暴力抗拒执行行为。这种情况下暴力抗拒执行的实施者一般人数众多,实施暴力抗拒执行行为后即一哄而散,试图达到既暴力阻止法院执行工作又能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五是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主体有范围扩大化的趋势。实施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主体既有被执行人及其亲属,也有其他案外人。案外人实施暴力抗拒执行的一般有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及其近亲属、被执行人的员工,也有与之根本没有利害关系的不明真相群众和社会闲杂人员。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社会黑恶势力也参与暴力抗拒执行,所使用的手段更为残忍,情节更为恶劣,社会危害也更大。

  暴力抗拒执行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使用暴力直接侵害法院执行人员。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对执行人员进行辱骂、威胁、殴打,或者撕毁执行人员服装、侵扰执行人员住所等。二是毁损执行装备。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使用石块、砖头等工具打砸执行车辆,抢夺、损毁摄像机、警用器械和其他执行器材等。三是抢夺、撕毁执行案卷材料。行为人企图通过夺取、毁灭法律文书达到阻止执行的目的,在执行过程中抢夺、撕毁执行案卷材料。四是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有些行为人不直接对执行人员人身和执行装备使用暴力,而是组织大量人员对执行现场进行哄闹、干扰、破坏和阻挠,使执行活动无法顺利进行,从而达到阻止执行工作的目的。五是毁损被执行标的。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直接将应该被执行标的进行毁损,使执行无法进行。这类情形一般在对特定标的物进行执行的过程中容易发生,特别是在执行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容易发生。

  二、发生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主要原因

  司法实践中,发生暴力抗拒执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认识不到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性,藐视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和执行力,心存侥幸心理,认为只要暴力对抗了法院的执行行为,就会给执行法院造成压力,迫使执行法院放弃执行,从而达到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目的。有的在私人利益的驱动下,无视国家法律的尊严,当法院的执行工作触及其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时,就不惜以身试法,使用暴力抗拒法院的执行活动。有的受“法不责众”等思想影响,肆无忌惮地聚众实施暴力抗拒执行或积极参与暴力抗拒执行。

  二是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滋生蔓延。一方面,个别地方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从狭隘的本位主义出发,为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理解、不支持,有的甚至直接干预、阻挠法院的执行工作,纵容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发生,甚至成为暴力抗拒执行者的后台。个别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背离司法公正原则,对外地法院执行工作不但不积极协助,反而为本地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进行抵制,使人地生疏的外地法院执行工作举步维艰,客观上为暴力抗拒执行行为发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对地方保护主义产生依赖思想。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自恃在当地有关系、有门路,对外地法院的执行不屑一顾,认为外地法院势单力薄、人地生疏,即使实施暴力抗拒执行行为,外地法院执行人员也会孤立无援,而自己则有当地有关单位的支持、保护,在外地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他们就敢使用暴力对抗执行。

  三是对暴力抗法者惩处力度不够。近年来,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暴力抗拒执行问题下发了一些文件、通知,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但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暴力抗拒执行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对外地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被暴力抗拒执行问题不重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别地方的党委、人大、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不能给法院处理暴力抗拒执行行为提供最基本的支持。二是有关司法机关配合法院处理暴力抗拒执行问题的主动性差。个别公安、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暴力抗拒执行案件与己无关,认识不到司法执行中被执行人暴力抗拒的危害性,不愿主动积极配合法院依法处理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特别是不愿意配合外地法院追究本地暴力抗拒执行者的法律责任。他们担心配合外地法院处理暴力抗拒执行在本地得不到理解和支持,怕本地人认为他们是“胳膊肘往外拐”。这些机关在处理外地法院在执行中发生的暴力抗拒执行案件积极性不高,甚至有的推诿或消极对待。三是有关司法机关对执行中的暴力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认定标准不一致。当前,对暴力抗拒执行者的刑事追究程序是由公安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三个环节组成,管辖权归属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司法机关。从形式上看,这一程序是完美的,但实践中却由于《刑法》对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犯罪没有专门规定,当前对暴力抗拒执行行为是以妨碍执行公务罪来处理的,而各司法机关对暴力抗拒执行是否构成妨碍公务罪的认定标准又存在差异,导致不能对暴力抗拒执行者给予应有的惩罚。另外,相对繁琐的刑事责任追究程序也是不能及时有效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当前公安机关担负着繁重的工作任务,警力相对紧张,对法院司法执行中的暴力抗拒执行犯罪不重视,认为该类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而不愿拿出精力去办理。另一方面,执行法院在暴力抗拒执行行为发生后所获得的证据,足以判断暴力抗法者是否构成犯罪,实际上无需公安机关再重新立案侦查。因此,当前的法定程序浪费有限的司法侦查和诉讼资源,造成程序繁琐,很容易造成该类案件难以成功追诉。

  四是执行案件在诉讼中存在的一定瑕疵,导致在执行中发生暴力抗拒执行行为。当前法院的审判任务非常繁重,随着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个别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处理不够细致,没有考虑案件的执行问题。有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没有让当事人之间充分地辩论,在作出的判决、裁定书中存在表述不清、说理不充分、引用法律不准确、文字错误等问题,这类问题的存在使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公正性产生了合理怀疑。有个别案件确实存在裁判不公的问题,导致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所有司法活动产生敌对情绪。有的审判人员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当事人之间矛盾较深的案件简单一判了之,导致案件虽然审结,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却没有化解,不能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这些原因最终导致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审判中没有化解甚至激化的矛盾转嫁到执行工作上,进而发生暴力抗拒执行行为。

  五是个别执行人员处置不当而引发暴力抗拒执行行为发生。在暴力抗拒执行行为发生的诸多因素中,由于执行人员自身执行工作不当和失误的原因不可忽视。有时就是执行人员不适当的一句话、一个动作就引发了暴力抗拒执行行为。当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任务非常繁重,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案情也日趋复杂,执行人员的工作压力增大,有时对案情了解的不够细致,对强制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预料不周到就开始采取执行措施甚至强制执行,使本来能够避免的暴力抗法行为最终发生。有的是因执行人员工作方法简单、语言不当、态度粗暴,致使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误解,认为偏袒对方当事人,进而产生抵制思想,与执行人员发生暴力冲突。

  三、遏制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对策

  暴力抗拒执行行为不仅影响和制约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妨害了人民法院职能的有效发挥,而且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公然蔑视和践踏,社会危害性很大。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从根本上遏制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发生十分紧要。

  一是完善相关立法,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提供充分、有力的法律保障。一方面尽快建立健全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只有《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司法解释,对执行工作中很多问题规定不明确,尚缺少一套完整的执行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和保障执行工作。因此,建立健全的法院执行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明确而全面的法律依据很有必要。另一方面是修改《刑法》相关条文,在妨害司法罪中设立暴力抗拒司法执行的相关罪名。当前对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刑事追究,一般是适用妨碍执行公务罪来定罪量刑。但从暴力抗拒执行行为所侵害客体及其社会危害性来看,其妨害司法行为的客观方面特征更为明显,依照妨害司法罪中相关罪名来处理也更为方便和确切。应该在妨害司法罪中增设暴力抗拒执行罪,明确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对暴力抗拒执行行为依此规定定罪处罚。

  二是建立起相对完整、合理、高效的刑事追究程序,严惩暴力抗拒执行行为人。修改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人民法院已经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不再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人民法院不能获取充分证据的,可将相关证据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规定公安、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交侦查、起诉的暴力抗拒执行案件必须接收审查。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移交法院作出书面说明,移交法院对公安、检察机关的理由有不同意见的,可通过上级法院提请同级公安、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另外,可以尝试将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的暴力抗法的侦查权、执行逮捕权交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行使,以便及时、有效地打击暴力抗拒执行行为。

  三是加强法治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加强宣传,一方面要对执行法律知识进行宣传,可以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常用执行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增加人们的相关法律知识,也可以对一些具体执行案例进行宣传,增强群众对执行法律适用的理解。另一方面对暴力抗拒执行行为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公开进行司法拘留、逮捕、宣判,用鲜明的事例对当事人和广大群众进行法治教育。

  四是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要把党的领导与司法权独立有机结合起来,重大、疑难案件主动事先向党委、人大汇报,争取得到应有的支持,帮助解决司法执行中的难题。在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后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争取通过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及上级法院的支持,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行为。遇到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干预、纵容暴力抗法的,要及时报告,在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的支持下排除干扰,对违反组织纪律的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把司法为民作为一条主线,始终贯穿于整个司法活动中,对待当事人要热情周到,语言文明,举止礼貌,注重司法礼仪,对当事人或其他人提出的问题要认真答复,对当事人不明白或有误解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解释。即使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也要严格依照可供执行财产的界限实施,不能擅自扩大范围。通过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地让当事人主动配合法院执行,有效避免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发生。

  六是讲究执行艺术,注重执行效果。要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执行人员除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进行执行外,还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注重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执行案件时,多采取开庭执行,执行听证等方式,多做执行和解工作,力争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执行的过程中彻底化解,更要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对执行中确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切忌急功近利,事前要制定出执行工作预案,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合理安排部署,有效应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执行过程中还要注意观察当事人和其他现场参与人的情绪,一旦发现苗头不对,要及时调整执行措施和方法,做到防患于未然。一旦出现暴力抗拒执行的情形,执行人员要沉着冷静,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扩大。

  只有有效制止暴力抗拒执行行为,才能确保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最终构建。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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