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中院跨省执行抗执难案纪实
2008-03-31 15:46: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希玉 张广军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日华、辽宁省瓦房店市鸿顺客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不畏艰难,长途奔袭2500余公里,凌晨2点半开始行动,经过19个小时连续工作,从辽宁省瓦房店市强制扣押回7辆大客车,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2007年1月,陈日华由辽宁省瓦房店鸿顺客运有限公司担保,从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购买8辆LCK6730GH型客车,在支付了三分之一车款提车后,对余款56万元拒不支付,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聊城中院作出陈日华、辽宁省瓦房店鸿顺客运有限公司支付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聊城中院于2007年11月到辽宁省瓦房店市第一次执行。陈日华的丈夫、辽宁省瓦房店市鸿顺客运有限公司的经理冷希本在执行人员找到他时,利用执行人员不认识他,硬说自己不是冷希本而溜掉。第二天,执行人员再到鸿顺公司时,一个自称冷希本朋友的人说:“冷希本不在,两年内你们别想见到他,你们愿意怎样办就怎样办”,并纠集十几名社会闲杂人员和执行人员对抗,态度十分蛮横,气焰十分嚣张。

  由于陈日华、辽宁省瓦房店市鸿顺客运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对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东北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有些客户也学着他们的样子找借口不付车款了,这样下去中通客车就会丧失东北市场,影响整个公司效益。

  面对瓦房店复杂的社会局面和不良的执法环境,聊城中院执行人员没有畏惧,他们站在为聊城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高度,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决心组织精兵强将啃下这个“硬骨头”,帮助企业稳定东北市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月18日,聊城中院由执行一庭庭长张海洋带队,5名执行法官和15名协助执行的法警、司机和技术人员15人组成共计35人的执行队伍,再次前往辽宁省瓦房店市强行执行。为达成执行的突然性,执行干警当晚住在了距瓦房店30公里的普兰店,第二天参战干警不顾15个多小时的旅途疲劳,立即到现场熟悉周围地形,侦察被执行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有5辆汽车存放在瓦房店老虎屯镇、2辆汽车存放在瓦房店汽车站。针对出现的新情况,19日晚上法官重新研究了执行方案,进行了战前部署和动员。20日凌晨2时30分,全体执行干警准时起床,3点出发,4点到达老虎屯镇执行现场。强制开启大门后,法警迅速控制现场人员,防止打电话通风报信,执行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手续,技术人员通过技术手段打开车门,发动汽车。执行人员将存放老虎屯的5辆汽车护送到高速公路上后,又立即赶到瓦房店汽车站,制伏听到消息前来拦阻的人员,将车站停车场的2辆车开出。在扣押车辆向聊城开进中,执行人员一直在扣押车辆的后面,处理可能出现的情况。晚上10点多扣押的车辆全部安全到达聊城。虽然同志们三天两夜没有好好休息了,但看到企业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心里也是甜的。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