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非诉执行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2008-03-31 08:51: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郭庆文 戚桂亮
  食品的安全卫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食品加工、餐饮业的迅速发展,食品安全卫生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对卫生非诉案件的执行非常重视。为更好的支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净化食品卫生市场。笔者对本院近三年来的此类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分析。

  一、卫生非诉执行案件呈上升趋势及其原因

  2004年以来,泰山区法院共执结此类案件447件,为前二年受案数的二倍,而且逐年呈上升趋势。

  卫生非诉案件上升的原因:

  1、卫生部门的执法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卫生部门对卫生执法工作越来越重视每年年初、年底卫生部门均要集中进行全区范围的卫生执法大检查,逐户进行检查,对现场发现的违法经营业户当场立案依法处罚,处罚案件数量明显增多。

  2、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更为关注,而且敢于举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每年经群众举报案发的案件占较大比例。

  3、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强,随着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的不断扩大,检察机关历年年底均要对卫生部门的全年执法到位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督促卫生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处罚,依法及时申请执行。

  4、被处罚人存有“消极”思想。在卫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感觉无所谓,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也不按时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导致这些案件不得不进入法院执行环节。

  二、执行中存在的困难

  卫生非诉的执行与其它案件一样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

  1、被执行人难以查找。被处罚人多为小作坊、小摊点、小门头式的个体户。因为其经营规模小,成本低,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受到行政处罚时容易采取变动经营场所、变更业主或单位名称、关门歇业的手段规避制裁。而且法院对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的申请,须自处罚决定送达后满2个月方能受理,延长了被处罚人的履行期限,使其有足够的时间采取规避手段妨碍执行。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行的本市某餐馆卫生行政处罚案,待该案由当事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时,被处罚人已将其餐馆转让他人而不知去向,致使案件至今无法执行。

  2、被执行人经济承受能力差。被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多为城市下岗职工、农村进城务工者,家庭生活困难,加之,其生产经营规模一般较小、收益不高,经济承受能力较差。如果强制执行会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因此,法院执行经常处于两难境地。如本市一小区某商店因无证经营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案,该店经营者是一对夫妻,两人均为下岗职工,其三岁女儿还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为给孩子治病已债台高筑,生活特别困难。尽管被执行人也承认无证经营不对,但他们确实拿不出钱缴纳罚款,这种情况下我院只得裁定中止执行。

  3、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生产经营户大多未经过食品卫生法律知识培训,普遍存在卫生设施不健全、经营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未进行预防性健康查体、无健康证明上岗、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本不予理睬。

  4、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不公。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违法经营者实施处罚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受人情、关系等方面的因素影响,对违法经营者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同等情况不能同等对待。处罚中有时对经营规模较小、收益较低的业主罚款数额较高,而对经营规模大、收益高的业主罚款数额偏低,导致他们心理不服,以致抗拒执行。

  5、处罚手段过于单一。不利于违法行为的及时纠正,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有收缴卫生许可证、吊销卫生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取缔、罚款等多种行政处罚手段。但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最常用的只有罚款。容易给被执行人造成追求经济利益的错觉,加重了他们的抵触情绪。

  6、经营地点分散隐蔽,不利于采取强制措施。非法经营者往往知道无证经营是违法的,因而会把经营地点选择在比较隐蔽的地方,如自己家中或者租用私房,这种房屋既是违法经营点,又是其生活休息场所,如果不分情况、不讲策略,机械查封可能会影响其基本生存权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激化社会矛盾。

  三、改进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工作的方法与策略

  (一)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

  第一,要及时全面调查了解被处罚主体的经营规模及经济承受能力。区分案件的不同性质,做到处罚额度与经济承受能力基本相称,而且平等对待每个行政管理相对人,严禁随意性处罚,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消除抵触情绪。

  第二,在行政处罚时要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罚时,对于一些具有办证条件的单位,在处罚的过程中要引导当事人及早办理许可证,使当事人在办证的过程中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对于那些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教育他们停止生产经营,另外选择合适地方或增添设施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再进行经营,避免出现“你罚你的,我做我的”的现象。

  第三,要准确认定被处罚主体。在调查询问时注意详细写明业主基本情况,包括确切住址、身份证号及通讯方式,必要时可进行摄影、摄像,便于法院执行时查明被执行人。

  (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应有选择的执行,不能完全依靠法院,处罚一个申请一个,尽量依靠自身的力量趁热打铁督促执行。这样可避免申请期限过长而引起的逃避制裁问题。对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要及时通过各种形式宣传、通报以扩大执行效果。打开行政执法工作的局面,理顺行政管理秩序,最终减少执行,缓和相对人与执法者之间的对抗情绪。

  (三)加强立法修改,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

  《食品卫生法》关于申请执行时限的规定过长,被处罚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不申请复议及起诉后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了执行的延迟,也为被处罚人规避制裁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建议修改相关条文增加即时执行制度,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不给被处罚人留有可乘之机,不使处罚决定落空,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

  (四)加强执行艺术,注重执行效果

  对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不能单纯将工作重点放在执行罚款上,而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措施,既让被处罚人服从管理,督促其合法经营,又能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而理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针对大多数经营业主经济困难的客观状况,在执行过程中可首先责令被执行人整顿办证,若符合要求后可与卫生部门协商,要求其作出变更或免交罚款的决定,由申请人撤回申请或同意终结执行。若法院责令整改办证后,仍不整改办证的再采取强制措施。

  (五)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食品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卫生行政部门、工商管理、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知识培训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尤其以个体工商户为重点,帮助经营者健全自身管理制度,完善自身管理机制,强化自身管理,增强其卫生法制观念及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做到合法经营。

  (六)加强配合,相关部门密切联动。有效制止违法经营行为。无证经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卫生秩序,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因此必须从源头上治理,多管齐下。法院、卫生、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协作沟通,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把好登记审查关,对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业主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发现无证经营的行为要依法移交卫生部门进行处理,卫生部门对查出的不法经营业户,要建立不法业主信息库,在网上公布曝光有效遏制打击违法经营者。

  (七)加大执行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拒不履行义务及反复对抗法律的无证经营者,由法院、公安、工商等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于暴力抗法者可依法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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