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管员遭熟人骗出杀害 公司不认其“因工死亡”
2008-03-25 16:12:36 | 来源:中新网 | 作者:胡晓
仓库值班员吴万云被熟人骗出去杀死,公司的货物也被洗劫一空,吴的死被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重庆蓝领电器公司不服,告上渝中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区劳保局的认定。
2005年11月30日晚9时许,蓝领公司的仓库值班员吴万云正在公司里值夜班。此时,他接到以前曾在公司工作过的王鑫的电话:“万云,出来我还钱给你。”
吴万云随后来到长滨路上王鑫所租的长安车内。等待他的是一个圈套:王鑫以及三名同伙(均判刑)一起将吴万云勒死。事后,几人取下吴万云身上的钥匙,进入仓库抢走人民币现金9000元、港元330元以及价值53000余元的货物。几人还驾车将吴万云的尸体用汽油焚烧后掩埋。
案发后,四名歹徒相继落网,并被法院判处死刑到有期徒刑不等。
事后,死者的妻子认为吴万云守仓库上班时间遇害,应属因工死亡。遂向渝中区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去年10月25日,区劳保局作出认定书,确认吴万云死亡性质应属于工亡。
公司:非工作地点遇害
蓝领公司不服“因工死亡”认定,申请行政复议,他们认为,认定工伤有三大必不可少的要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可是,吴万云死亡地点是在车上而非公司,死亡原因是被歹徒王鑫以还钱名义骗出,都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但今年2月20日,渝中区人民政府复议后仍维持了区劳保局的认定。
蓝领公司还是不服,将渝中区劳保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区劳保局:他因管货而遇害
昨日,区劳保局代理人认为,吴万云是公司库管员,刑事判决书已作认定。虽然他被骗出了工作地点后才遇害,但他的死与工作职责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吴的被杀是因他阻碍了四歹徒实施抢劫公司货物,应认定为工亡。
因双方不接受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黄建纯律师称,在本案中吴万云在工作时间和因工作原因伤害而死亡比较确定,但“工作场所”这一点的界定还有一定自由裁量的余地。(华龙网-重庆时报)
2005年11月30日晚9时许,蓝领公司的仓库值班员吴万云正在公司里值夜班。此时,他接到以前曾在公司工作过的王鑫的电话:“万云,出来我还钱给你。”
吴万云随后来到长滨路上王鑫所租的长安车内。等待他的是一个圈套:王鑫以及三名同伙(均判刑)一起将吴万云勒死。事后,几人取下吴万云身上的钥匙,进入仓库抢走人民币现金9000元、港元330元以及价值53000余元的货物。几人还驾车将吴万云的尸体用汽油焚烧后掩埋。
案发后,四名歹徒相继落网,并被法院判处死刑到有期徒刑不等。
事后,死者的妻子认为吴万云守仓库上班时间遇害,应属因工死亡。遂向渝中区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去年10月25日,区劳保局作出认定书,确认吴万云死亡性质应属于工亡。
公司:非工作地点遇害
蓝领公司不服“因工死亡”认定,申请行政复议,他们认为,认定工伤有三大必不可少的要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可是,吴万云死亡地点是在车上而非公司,死亡原因是被歹徒王鑫以还钱名义骗出,都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但今年2月20日,渝中区人民政府复议后仍维持了区劳保局的认定。
蓝领公司还是不服,将渝中区劳保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区劳保局:他因管货而遇害
昨日,区劳保局代理人认为,吴万云是公司库管员,刑事判决书已作认定。虽然他被骗出了工作地点后才遇害,但他的死与工作职责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吴的被杀是因他阻碍了四歹徒实施抢劫公司货物,应认定为工亡。
因双方不接受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黄建纯律师称,在本案中吴万云在工作时间和因工作原因伤害而死亡比较确定,但“工作场所”这一点的界定还有一定自由裁量的余地。(华龙网-重庆时报)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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