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姜堰法院变破产为生产服务经济发展
2008-03-19 10:17:56
中国法院网讯 (汤建国 曹士平) 日前,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在不违反破产法规定的前提下,为该市大伦镇政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使破产企业与政府招商引资顺利“联姻”,变破产为生产。
2007年,姜堰市大伦镇石棉水泥制品厂向姜堰法院申请破产。因该企业位于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偏远乡镇,厂区土地属集体所有,厂房及办公用房陈旧,经法院两次委托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另一方面,经大伦镇政府努力,一客商有意向在该镇投资创办家具厂,并看中了大伦镇石棉水泥制品厂的厂房和所在地理位置,但由于破产企业财产一时无法变现,而镇政府又无权处置厂房和办公用房等破产企业的财产,也就无法向投资商提供土地和厂房。姜堰法院获知这一情况后,迅速召开研讨会,拿出对策,建议镇政府出面协调,投资商与破产企业平等洽谈,由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将其厂房出租给投资商。在镇政府引导下,投资商与破产企业很快达成厂房租赁协议。
姜堰法院此举受到多方称道,镇政府认为此举既发展了一个新企业,又最大程度消弥了因破产带来的经济震荡;破产企业认为此举不仅使其破产财产保值升值,而且安置了部分下岗职工;投资商认为此举不但让其能迅速投产,还节省了一大笔厂房建设投资,有利于其扩大生产规模;破产企业职工代表认为此举让他们又有了工作机会,找回了“饭碗”,有了奔头。
2007年,姜堰市大伦镇石棉水泥制品厂向姜堰法院申请破产。因该企业位于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偏远乡镇,厂区土地属集体所有,厂房及办公用房陈旧,经法院两次委托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另一方面,经大伦镇政府努力,一客商有意向在该镇投资创办家具厂,并看中了大伦镇石棉水泥制品厂的厂房和所在地理位置,但由于破产企业财产一时无法变现,而镇政府又无权处置厂房和办公用房等破产企业的财产,也就无法向投资商提供土地和厂房。姜堰法院获知这一情况后,迅速召开研讨会,拿出对策,建议镇政府出面协调,投资商与破产企业平等洽谈,由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将其厂房出租给投资商。在镇政府引导下,投资商与破产企业很快达成厂房租赁协议。
姜堰法院此举受到多方称道,镇政府认为此举既发展了一个新企业,又最大程度消弥了因破产带来的经济震荡;破产企业认为此举不仅使其破产财产保值升值,而且安置了部分下岗职工;投资商认为此举不但让其能迅速投产,还节省了一大笔厂房建设投资,有利于其扩大生产规模;破产企业职工代表认为此举让他们又有了工作机会,找回了“饭碗”,有了奔头。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