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12·24"拐卖儿童案一审宣判 兄弟俩获死刑
2008-03-14 11:44:46
庭审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卢国伟 张红彦 宋淅平 肖国清) 3月14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关注的淅川“12·24”拐卖儿童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叶晓林、叶增喜两兄弟被判处死刑,其余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十三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叶晓林利用年仅11岁的侄子叶某,以买玩具、食品为诱饵,先后将该县老城镇、上集镇、城关镇、金河镇和西峡县丁河镇在外玩耍的9名2岁多至7岁不等的男孩骗走,送给其兄叶增喜联系买主,叶增喜儿子叶欣帆、儿媳李亚琳明知叶晓林、叶增喜拐卖儿童,而为其提供中转、接送、看护、转移拐卖信息,并提供汇款帮助。被告人曹江所、卢振新、秦云荣等人分别以12000至33000元的价格将小孩卖到新乡、山东东明县,叶晓林、叶增喜等人将赃款挥霍。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晓林、叶增喜伙同卢振新、叶欣帆、李亚琳、秦云荣、曹江所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叶晓林、叶增喜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多达九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被告人卢振新明知他人拐卖儿童,而积极介绍,参与拐卖儿童五人。被告人叶欣帆、李亚琳明知他人拐卖儿童,而为他人拐卖儿童犯罪提供中转、接送、看护等帮助行为。被告人秦云荣、曹江所各参与介绍拐卖儿童一人。被告人叶晓林、叶增喜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叶晓林、叶增喜虽认罪态度较好,但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振新、叶欣帆、李亚琳、秦云荣、曹江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秦云荣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由于,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请求过高部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虽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相应票据,鉴于本案被告人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确实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酌情予以支持。
法院遂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叶晓林、叶增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卢振新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叶欣帆、秦云荣有期徒刑各六年;判处被告人李亚琳、曹江所有期徒刑各二年。同时,判令七名被告人分别连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6.8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叶晓林利用年仅11岁的侄子叶某,以买玩具、食品为诱饵,先后将该县老城镇、上集镇、城关镇、金河镇和西峡县丁河镇在外玩耍的9名2岁多至7岁不等的男孩骗走,送给其兄叶增喜联系买主,叶增喜儿子叶欣帆、儿媳李亚琳明知叶晓林、叶增喜拐卖儿童,而为其提供中转、接送、看护、转移拐卖信息,并提供汇款帮助。被告人曹江所、卢振新、秦云荣等人分别以12000至33000元的价格将小孩卖到新乡、山东东明县,叶晓林、叶增喜等人将赃款挥霍。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晓林、叶增喜伙同卢振新、叶欣帆、李亚琳、秦云荣、曹江所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叶晓林、叶增喜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多达九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被告人卢振新明知他人拐卖儿童,而积极介绍,参与拐卖儿童五人。被告人叶欣帆、李亚琳明知他人拐卖儿童,而为他人拐卖儿童犯罪提供中转、接送、看护等帮助行为。被告人秦云荣、曹江所各参与介绍拐卖儿童一人。被告人叶晓林、叶增喜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叶晓林、叶增喜虽认罪态度较好,但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振新、叶欣帆、李亚琳、秦云荣、曹江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秦云荣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由于,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请求过高部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虽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相应票据,鉴于本案被告人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确实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酌情予以支持。
法院遂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叶晓林、叶增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卢振新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叶欣帆、秦云荣有期徒刑各六年;判处被告人李亚琳、曹江所有期徒刑各二年。同时,判令七名被告人分别连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6.8万元。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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